
安全生产法讲座之三十八.docx
3页安全生产法讲座之三十八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制形式、规模、行业、作业条件和管理方式多种多样法律不可能也不需要对其从业人员所有的安全生产权利都作出具体规定,《安全生产法》主要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必须享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五项权利,首先是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作业中是否依法享有获得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是长期争论和没有解决的问题,而由此引发的纠纷和.问题极多《合同法》虽有关于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没有关于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享受工伤.保险的事项,没有关于从业人员可以依法获得民事赔偿的规定鉴于我国的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对事故受害者的抚恤、善后等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很不完善,很多生产经营单位没有给从业人员投保,现行的抚恤标准较低,不足以补偿受害者伤亡的经济损失,但又没有法定的补偿制度一旦发生事故,不是生产经营单位拿不出钱来,就是开支没有合法依据,只好东挪西凑;或者是推托搪塞,拖欠补偿款项,迟迟不能善后;或者是企业经营亏损,无钱补偿;或者是企业负责人一走了之,逃之夭夭;或者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许多民营企业老板逃避法律责任,把“包袱”甩给政府,最终受害的是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同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除依法享有获得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此外,法律还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该协议无效,并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体经营的投资人处以二万元至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法律规定这项权利必须以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书面形式加以确认没有依法载明或者免除或者减轻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是一种非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该项义务,不得变相以抵押金、担保金等名义强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赔付金如果工伤保险金不足以补偿受害者的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应当给予赔偿的,从业人员或其亲属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赔偿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否则,受害者或其亲属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第四,从业人员获得工伤.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均不得自行确定标准,不得非法提高或者降低标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