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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英国律师制度的国内文献综述_于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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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英国律师制度的国内文献综述于跃(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硏究生)【内容简介】本文通过札I关交献硏读,介绍了英国的律师制度及法学教育的特点 及其发展变化的情况,并对我国如何借鉴英国的律师制度和法学教学提出了自己 的看法关键词】英国律师制度,英国法学教育一、前言一一英国律师制度槪况1.二元律师制度英国的律师分为事务律师(solicitor) 与出庭律师(barrister),两类律师在执 业资 格的取得、业务范围、行业组织与管理 等方面均各异,形成独特的二元化律师制度 英国以其悠久而独特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 影 响了许多国家法律秩序的形成与发展,是 英 美法系的渊源国与代表国家之一,在世界 各国律师制度中独树一帜事务律师是指直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下 级法院及诉讼外执行律师职务,为当事人提供 多种法律服务的人它是由中世纪普通法 诉 讼程序的代理人,衡平法诉讼程序中的申请 人和教会法院中的代管(办)人(proctor) 演变而来的事务律师的活动范围,远较 出庭律师广泛他们可以担任政府、公 司、 银行、商店、公私团体的法律顾问,可以在 下级法院,如治安法院、郡法院和验尸官法 院执行代理和辩护职务,还可以处理非诉讼 案件,为当事人起草法律文书和解答一般法 律问题。

      出庭律师是指能在英国上级法院执行律 师职务的律师出庭律师一般是精通某门法律 或某类案件的专家他们不仅通过辩护为 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且回答事务律师们提 出的疑难问题此外,出庭律师经过大法官的 提名,还可由英国授予皇家大律师的称号出 庭律师还有更多的机会被任命为髙等法院法 官和上诉法院法官岀庭律师办理的事务一般 分为两部分,一是衡平法方面的事务,另一是 普通法方面的事务前者包括信托、转移迁户、 遗嘱、公司法财产移收等事务;后者包括契约 法、侵权行为法、刑法、亲属法等方面的事务 近年來,英国出庭律师的专门化倾向起來越明 确,出现了商事律师、专利律师、税务律师等 新业务领域2.英国法律教育槪况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主要集中在 人学不同,英国的早期法律教育主要集中在律 师学院从律师学院在12世纪诞生至14世纪• 数量已经达到十多个至近代,这些学院经过 调整合并以后,浓缩成为目前的四大律师学院 (即林肯、内殿、中殿和格雷)直至2()世纪 70年代以前,英国的法律教育主要还是由律 师学院来承担但是,行业性的法律教育,虽 具有专业性强、与实践联系① Mann. Fusion of the LeAl Profession,L. Q. Rew. 93 比较密切、受教育者的动手能力较强等优点• 但毕竟视野狭隘,思想比较封闭。

      为了解决 这个问题,20世纪70年代以后,英国开始了 以“奧姆罗德报告书” (Ornirod Report)为代表的一系列关于法律教育的改 革,改变了英国早期的法律教育模式,使大学 法律教育的地位得到了肯定英国各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是为培 养职业性的法律从业者服务的,通过法学院的 培养,使学生掌握法律从业者所需的知识和能 力,为进人法律职业创造条件以律 师为例• 要取得出庭律师(Bairiste的资格,原 则上必须获得英国的大学学位或者获得国立高 等专科院校所授予的学位如果是在英国国土 外取得法学学位的,必须修过契约法、侵权行 为法、刑法、土地法、宪法及行政法、衡平法、 信托法等课程中的六门必修的法律基础课程• 然后才有资格参加律师资格考试英国的律师 资格考试分为两个阶段,即“基础法学阶段” 和“职业适合性阶段”基础法学阶段”的 考试可因在大学取得法律学位而被免除,只有 那些没有在大学取得法律学位的学生必须参加 “基础法学阶段”职业适合性阶段”的考 试则是每一个律师学院的学生都必须通过的考 试,是由律 师业自己主持的人门考试这样• 就使英国大学的法律教育与律师资格的取得既 有联系,又是分离的。

      英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 家,其法律教育十分重视判例的讨论除此以 外,英国大学还具有双重导师制(个人导师和 专业导师),配备完善的髙等法学教育评估体 系,同时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所以说• 英国现在的法律教育,一方面保持了其传统的 特色,另一方面,也吸收欧洲大陆国家法律教 育的合理因素,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教育模 式近几十年来,在各国为更加适应现代国家 与社会的发展而竞相推进本国法律与司法14 改革的趋势下,英国这一个性化的律师制度也 受到了改革浪潮的冲击,关于律师分立的好与 坏以及是融合成统一的律师队伍还是维持现 状等问题引起了各界的思考与激烈争论另外 与之紧密联系的关于英国律师培养和法律教 育制度的讨论也十分热烈本文试图对目前国 内学者关于以上方面的硏究文献作出综述,以 作为对日后相关硏究的理论 基础二、国内相关硏究的文献综述综观国内目前关于英国律师制度的文献• 不难发现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1)关于两类 律师融合的可能性分析;(2)关于两类律师的 培训制度的优劣分析换言之,目前国内的相 关硏究主要是针对英国二元律师制度形成的 历史进程、发展动向以及制度本身的优劣来进 行以下主要是针对这两方面的文献作出综述1.关于两类律师融合的可能性分析这一方面主要是围绕英国二元律师制度 的发展和改革来展开的。

      一般是通过对英国律 师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历史作叙述和总结,对二 元律师制度的起源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两 类律师融合的趋势和可能性作出判断和预见 性分析程汉大( 2005)对英国律师制度作了槪述• 对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的起源作析,认为 英国早期法律辩护人(narrator)和法律代 理人(attorney)^后来出庭律师和事务律 师的最初萌芽他认为二元制律师的形成可分 为若干个历史阶段:(1)16世纪60年代出庭 律师数量的激增,并建立起其统一的职业组织 ——出庭律师总会(Ihe , Bar Council),打破了御用状师对高级法庭辩护 权的垄断,取得了出席中央法庭辩护的权力; (2)随着普通出庭律师获得中央法庭的①周世中,《英国法律教育制度及其对我们的 启示〉,(法讹坛>,2002年,Vd・17No. 1.出庭辩护权,御用状师丧失了在司法诉讼中的 垄断性权威,并在》873年退出了历史舞台;(3) 17世纪初,代理人普遍被排斥于律师会 馆和法庭辩护席之外,代理人与出庭律师分道 扬熊;(4)事务律师在16世纪的大法官法庭 和特权法庭中发展并壮大起来;(5)进人18 世纪,代理人和事务律师的差异逐渐缩小,两 者的融合步伐加快H750年的一项议会法案透 露出,事务律师资格和代理人资格可以相互通 用,至此构成了英国现代律师的第二大分支• 即事务律师。

      1739年事务律师建立了自己的职 业组织在普通法庭和衡平法庭开业绅士协 会” (Society of CentlAnen Practisers in the Court of Law and Equity)成为英国近代二元律师结 构框架形成的主要标志之一对于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的差异,程汉大 (2005)认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在知识结 构、教育方式、任职条件、资格授予和业务范 围上各不相同,在组织上彼此分立,二者之间 不能自由流动,更不能兼而为之比较而言• 出庭律师的资质条件和社会地位相对较高,组 织性较强他们可以在任何法院出庭辩护,而 且有资格出任法官,但他们不能与当事人直接 接触o事务律师无权在中央法庭出庭辩护,只 能从事诉讼前的一般性法律事务,如提供法律 咨询、制作法律文书、准备诉讼材料等有关 材料准备完毕后,便交由山庭律师继续完成以 后的庭审辩护工作从一定意义上说,事务律 师是出庭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稈 汉大,2005)0针对这一系列分析,程汉大( 2()05)对19 世纪英国二元律师的合并尝试及其发展动向 作了述评19世纪时,事务律师为提高自身 地位,强化了内部管理,这主要休现在三个方 面:一是加强了职业教育;二是规范了资格授 予条件:三是严格了纪律管理。

      通过相关措施,事务律师的教育程度和专业素 质大为改善,业务范围随之扩大这些发展彳吏 事务律师的社会声望有所提高,但仍没有根本 改变其“低级律师”的地位特别是在出庭律 师的心目中,事务律师总是被视为“下等人” (inferior men)(程汉大,2005)因 此,从19世纪中叶起,有人建议改革二元体 制,将两类律师合而为一1846年,法律改 革家费尔德呼吁效法美国,取消对事务律师的 歧视性限制规则,给予他们和出庭律师平等的 出庭辩护权,以便更合理地配置法律人才资源 让诉讼当爭人享有更大的自由选择空间这个 建议得到广大事务律师的积极支持然而,由 于以出庭律师为主体的反改革势力的阻挠,费 尔德等人的改革努力最后以失败告终对于合并的改革呼声,程汉大的主要有如 下几点看法:(1)在改革要求者看来,二元制 不符合当今追求低成本、髙效率和社会公正性 的司法改革趋势2)改革派的力量源泉主要 来自事务律师团体3)从整体上说,最近十 儿年的改革还是颇受各界欢迎的尤其是当事 人和事务律师,因为改革降低了诉讼费用,打 幵了两类律师之间相互流动的通道如:1990 年,英国议会颁布了《法院和法律服务法》 (TAie Court and Legal Services Act),逐步打破了两类律师在业务分 工上的隔绝状态;1999年英国议会又颁布《接 近正义法》(Access to Justice Act), 简化了出庭辩护资格的批准程序,并授予了出 庭律师以完全的庭审前诉讼准备权利,包括会 见当事人、证人和核实证据等。

      程汉大(2005)认为,虽然进一步深人改 革的力量还是相当强大,近期内英国不会有新 的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因为彻底合并两类律 师、实现一体化的可能性不大,也没有多少必 要性”(程汉大「2005)其理由主要有两点: 一是这种二元律师制度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自发形成的有着悠久的历史, 而英国又是一个特别尊重传统的保守型国家, 完全抛弃旧制度,采纳某种全新的制度,这与 英国的文化传统是不相符合的另一个更深刻 的理由是,分工是促进专业化和 提高工作质量 匀效率的必由之路,是当今世 界各行各业发展 的普遍趋势实际上,在任何一个法律制度发 达的国家,律师职业内部都存在某种“有实无 名”的分工,而且法律制度越完善、越复杂, 分工就越是必不可少过去英国由两类不同律 师分别完成法庭内的辩护工作和法庭外的事务 性工作,原本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它 的不合理性 在于,通过历史的积淀走上了固定 化、绝对化,蜕变成了一种画地为牢的“人造 藩篱”(程汉大,2005),将两类律师强制性地 予以分离隔绝,使之分别具有某种垄断特征, 从而违背了现代社会对开放性和流动性的需求 所以,改革的终极目标不是取消分工的彻底合 并一分工是不应也不能取消的一一而是拆掉 “人造藩篱”,弓I人市场机制,允许两类律 师相互流动,自由竞争,让每一个律师都能毫 无限制地找到自己的最佳位置,最大限度地发 挥自己的兴趣与专长。

      就此而言,程汉大认为 英国律师制度改革的目的似乎已经达到了他 同时认为,英国人一向讲究实际效用,而不太 注重逻辑,因此,未来英国律师制度的改革究 竟何去何从,还需拭目以待车雷、薛波( 2005)也对英国二元律师制 度作了类似的分析他们认为英国实行独特的 二元化律师制度,事务律师匀出庭律师共同为 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但二者在业资格取得、出 庭权、行业组织、晋升法官的机会等方面有着 传统区分自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政府开 始介人一直自律发展的律师业,制定和推行了 一系列打破传统分界的立法与改革举措,由此 引发了人们于律师业是16 否应当融合以及最终能否融合的争议其主要 观点是,是否融合可能只是表面现象,律师分 立的传统行业规则带來的弊端才是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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