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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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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13850324
  • 上传时间: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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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江西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强化教职工岗位责任和服务意识,增强教职工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规定一、岗位考勤要求 (一)教职工必须全职在岗工作,严格遵守学校考勤制度,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外兼职 (二)除专任教师岗位及特殊岗位外,其他岗位均实行坐班制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擅自离岗三)所有专任教师必须按教学科研计划完成任务,并参加政治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专任教师授课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提前下课、无故调课或请人代课四)特殊岗位可根据岗位特点制定符合要求的作息制度,经单位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并按制度考勤五)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及教职工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并直接与个人工资、福利挂钩二、假期种类及规定(一)探亲假1、教职工同亲属不在一地生活,符合探望父母、配偶条件的,可给予探亲假: (1)探望父母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且已转正定级的教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按政策规定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教职工,既有生父母又有养父母或父母分居两地,教职工只能自行选择一地;教职工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教职工长大、现由教职工供养的养父养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2)探望配偶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且已转正定级的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按政策规定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夫妻双方当年内如有一方已享受探望配偶待遇,另一方不再享受;教职工结婚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22、探亲假期是指教职工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时间3、教职工享受探亲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假期最长不能超过寒暑假规定的时间;确因工作需要,经单位提供证明,方可在其它时间安排探亲假不能跨年度使用4、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每隔四年休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未婚(含丧偶和离异)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休假一次,假期为20 天教职 工探望配偶,每年休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5、出国(出境)探亲假:出国(出境)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且婚后在国外(境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的公派研究生,其在国内工作的配偶,可申请出国(出境)探亲,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本人可提出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延期一次,最长可延期三个月6、探亲路费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含丧偶和离异)教职工探望父母,其在国(境)内部分的探望返往路费由学校承担,具体标准由财务处负责审核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其在国(境)内部分的探望返往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 过部分由学校承担,具体标准由财务处负责审核。

      教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托运费等其他开支均由教职工自理教职工有兄弟姐妹多人,其父母居住地点不固定,教职工探望父母时,应以其父母常住户口的地点计算探亲路费二)婚假根据法律规定属晚婚的教职工,休婚假 18 天;符合法定年龄,但低于晚婚年龄的,休婚假 3 天;再婚的,休婚假 3 天婚假只能在办理结婚证后的半年期限内享受三)病假教职工因病、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凭校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校医院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办理病假手续出差或探亲期间患病不能按时回校工作的,返校时需持校医院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药费及检查费收据等证明材料,予以补办病假手续,否 则按旷工处理生急病的应补办请假手续四)事假教职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的,可酌情给予事假事假原则上一年累计不得超过 1 个月五 )丧 假3教职工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逝世,在省内办理丧事的,休丧 假 7 天;在省外办理丧事的,休丧假 10 天六)生育假生育假分为生产假、流产假、护理假、 节育假和哺乳假1、生产假(1)产假 98 天(含产前休息 15 天),晚育(女教职工 24 周岁以上生育)的增加 30 天;经医院证明属难产的产假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如产假遇寒暑假,假期可以顺延2)专任教师考虑到教学工作的安排,当年可适当调整产假休息时间,但不能超过规定的期限3)未婚生育及计划外生育的不享受产假待遇2、流产假(1)女教职工妊娠 3 个月以内(含 3 个月)流产的,可享受 15 天的流产假;妊娠 3 个月以上 4 个月以下(含 4 个月)流产的,或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 30 天的流产假;妊娠 4 个月以上 7 个月以下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享受 42 天的流产假;妊娠 7 个月(含 7 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 7 个月以上胎儿子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享受 90 天的流产假2)女教职工第一次人工流产按上款休公假,第二次人工流产休病假,第三次及以后流产及未婚流产按事假对待3、护理假妻子晚育分娩,男方可休护理假 10 天4、节育假:男(女)职工实行节育手术时,均按公假处理,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休假5、哺乳假女职工抚育一周岁以下的婴儿可请哺乳假,每天两次,哺乳时间为:上午 30 分钟,下午 30 分钟两胎以上者,其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允许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含人工喂养)哺乳时间计为正常工作时间。

      七)工伤假教职工因工负伤,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工伤且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必须休息治疗的,经批准按规定可享受工伤假八)假期(除事假外)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4三、请假审批规定(一)教职工请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的《请假审批表》,经组织批准后方可离岗休假二)境内探亲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境外探亲假按《江西师范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校党字〔2012〕30 号)执行三)婚假、产假、 丧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四)病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校医院签署意见,附校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校医院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按以下规定权限审批:1、病假在半个月以内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病假在半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病假在两个月以上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人事处签署意见后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2、长期病假人员(连续病假在 2 个月以上人员)应在假期满时到校医院复查一次,根据复查结果,由校医院出具继续病休或恢复工作的证明。

      3、长期病假人员在病假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及时送交病假证明一经发现长期病假人员在学校以外从事其他工作的,停止其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五)事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按规定权限审批事假 3 天以内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事假在 3 天以上 15 天以内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事假在 15 天以上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人事处签署意见后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六)工伤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校医院签署意见,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主要 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七)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须报本单位的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校领导请假时,副职由正职审批,正职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八)请假期满后应按时上班,并履行销假手续,由本人填写《销假审批表》, 单位主要 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销假未休满原请假天数提前上班的,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请假期满需继续请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一致)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的,必须采用其5他方式续假并得到批准,事后再补办正式续假手续在外续请病假的,回校后补办正式续假手续时,需出示校医院认可的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和就诊病历、医药费及检查费收据等证明材料。

      四、假期待遇规定(一)生育假待遇1、生产假: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工作业绩发放2、流产假:第一次流产假与生产假期间待遇相同,第二次流产假按病假的待遇执行第三次流产假及未婚流产假按事假的待遇执行3、护理假、节育假和哺乳假期间所有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二)探亲假待遇在寒暑假或其他节假日安排探亲的教职工,探亲期间所有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作期间探亲的,按事假处理并执行事假待遇三)婚假、丧假在规定假期内的待遇不变四)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如下规定执行:1、教职工请病假,当月累积 7 天以内的,保留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当月累计超过 7 天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累计超出 7 天之外的天数按每超一天以请假当月绩效工资 1/30 的标准进行扣发2、教职工连续请病假在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的,第 1 个月内按前款标准执行工资待遇,自第二个月起,按实际请假天数以当月绩效工资 1/30的标准进行扣发3、教职工连续请病假超过 2 个月但在半年以内的,从第 3 个月起按照以下标准核发病假期间的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病假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计发,停发绩效工资等其他待遇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停发绩效工资等其他待遇。

      3、教职工连续请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核发病假期间的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计发,停发绩效工资等其他待遇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停发绩效6工资等其他待遇   4、长期病假人员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5、教职工全年病假累计超过 1 个月的不能参加当年评优;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当年不参加考核,且超过 6 个月之外的时间不计算工龄6、教职工在病假期间,参加会议、听取文件、参加政治学习等属于政治活动,不能 视为恢复工作五)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如下规定执行1、教职工请事假累计在 22 天以内的,每请事假 1 天按请假当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总和的 1/22 标准进行扣发;教 职工请事假累计在 22 天以上的,超出 22 天之外的天数按每超一天以请假当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总和1/22 标准的 1.5 倍进行扣发2、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达 1 个月的不能参加当年评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3 个月的,当年不参加考核,不计算当年工龄六)工伤假期间的待遇按照《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七)因违法犯纪受到治安拘留或打架斗殴造成伤残,其在拘留或停工治疗养伤期间,所有工资福利待遇一律停发。

      五、旷工及处理规定(一)凡在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内迟到、早退在半小时以内的,当月每累计 3 次,计旷 工 0.5 天,以此类推;迟到、早退时间在半小时及以上的,每次按旷工 0.5 天处理二)超假、未请假、 请假未获批准而离岗的人员和擅自离岗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1、当月旷工达 10 天以上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旷工达 10 天的给予警告处分;旷工达 15 天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旷工达 20 天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旷工 30 天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2、全年旷工累计达 20 天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达 40 天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旷工 60 天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三)旷工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规定执行当月旷工 3 天以内的,每旷工 0.5 天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六分之一;当月累计旷工 4 天以上 10 天以内的,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另加扣 1 个月的绩效工资;当月累计旷工 10 天以上 15 天以内的,7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另加扣 2 个月的绩效工资;当月累计旷工15 天以上的,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另加扣 3 个月的绩效工资六、考勤管理要求(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并指定专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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