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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页赴法国、德国司法考察汇报 2021年1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纪检组长袁春桔为团长一行8人组成司法考察团,对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进行了为期12天的考察访问考察团前后造访了法国司法部、德国科布伦茨州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经过和其法官、检察官、行政官员进行座谈、参观等活动形式,对法、德两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学术考察,对其检察制度,尤其是检察机关的体系设置、基础职能、检察官的选拔任免和司法保障制度等进行了比较全方面和深入的了解此次考察访问活动,促进了我院和法、德两国相关机构及检察系统的联络和交流,使我们增加了知识、开阔了视野、启发了思维,促进我们在比较中认清了本国和她国司法制度、检察制度之长短,可谓是收获颇丰现就考察情况总结汇报以下: 一、法、德两国检察制度的关键特点 检察机关是法国和德国司法组织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法律生活中饰演着主要角色两国检察院均附设在法院系统内,根据法院的等级分为若干等级如法国有最高法院检察院、上诉法院检察院、初级法院检察院等德国有联邦法院检察院、州法院检察院、地方法院检察院等检察院的管辖范围取决于其所配合工作的法院的管辖范围两国检察制度的关键特点是: 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较广,且呈深入扩展趋势。
法国检察机关的职权较多,关键有: 1、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而且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检察官指挥司法警察进行初步调查,而且决定是否移交预审法官进行侦查法国实施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采取以公诉为主,自诉例外的诉讼标准,除少数轻微刑事案件许可被害人提起自诉外,其他的均由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提起公诉 2、出庭公诉,监督审判活动在审判过程中,检察官能够传唤证人,调取证据,有权直接对被告人、证人提出任何问题;有权对证人证言失实和适使用方法律不妥的判决提出上诉、申请复审或对一些违反法律的判决宣告无效法国检察官还实施一些司法监督职能,如:有权审查初级法院的案件、参与处理多种法律问题的会议、对法官进行考评和监督,发觉问题记入考勤簿,并向司法部长汇报 3、监督判决的实施,而且能够直接要求警察帮助,对无法实施的判决,能够要求停止实施 4、以国家利益代表的身份参加民事诉讼对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检察官能够调阅其卷宗,能够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意见,也能够隶属当事人的身份参加民事诉讼另外,检察机关还对经纪人、公诉人、律师等职业人员和户籍管理等人员的活动给予法律监督 在和法国检察官的座谈中我们了解到,法国检察官在司法活动中,尤其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占有十分主要的地位,是唯一介入全部司法程序的司法官员。
伴随时代的发展,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深入扩大,关键表现为检察官决定不起诉的范围扩大,拥有越来越多的刑罚权,在当事人认可有罪且所犯罪行可能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时,检察官可和被告人协商对其的处罚,但对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则不能协商;检察官能够选择让被告人做公益劳动作为替换性刑罚,如被告人同意,检察官提出书面意见,由法官决定,在司法档案上给予统计法国的这一做法比英美国家的辩诉交易更深入,其实质是一个新的审判方法和刑罚实施方法另外,法国检察机关的职能还从诉讼领域扩展到社会事务的其它方面,如城市安全问题,政府在制订相关政策时常常吸收检察官参与检察官除了办案,还常常向相关方面提供法律咨询,和相关部门签署预防犯罪、社会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协议 德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方面的职权关键有: 1、负责对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进行侦查,有权指挥司法警察; 2、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3、在法庭审理阶段,担任国家公诉人,同时监督审判程序是否正当; 4、在认为必须时提出抗诉; 5、对刑罚的实施进行监督因德国实施起诉法定主义,所以只有检察院才有权提起诉讼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政府利益,不但有权提起公诉,参加诉讼全过程包含负责刑罚的实施,而且有责任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正确性和正当性。
在参加民事诉讼方面,德国联邦最高检察官作为联邦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有权对婚姻无效、雇佣劳动、宣告失踪人死亡等权利纠纷案件和生产企业疏忽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案件、重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等包括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提起诉讼、参与诉讼,并对不符正当律的判决提出抗诉 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时接收并服从其上级的领导 法、德两国检察机关即使全部附设在法院系统内,但检察官和法官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系列检察官是司法部的代表,接收司法部长的指挥和领导如法国法律要求,最高法院检察院总检察优点于独立的法律地位,她不隶属于司法部长,她和最高法院院长同为国家最高司法官,是国家司法的总代表,其关键职责是对国家整体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察官承接案件时享受独立的公开指示权、表明个人态度权和拒绝停止追究指令权 在法、德两国,下级检察官必需服从上级检察官的命令,全国各级检察官必需服从总检察长的命令,总检察长必需服从司法部长这一点使检察官的身份更类似行政官员不过,检察官也有一定的独立性,通常工作不用向上级请示汇报,除非案件十分疑难复杂,以至于超出了自己的能力两国检察官和法官的最大区分在于,检察长能指挥检察官怎么做,而法院院长不能要求法官怎么判。
两国的司法部只负责司法政策的制订和司法人员的行政管理,通常不过问详细案件和此同时,作为政府的代表,为了确保国家司法政策的实施,遇有主要情况和重大事项,检察官全部应立即向司法部长汇报另外,为了确保执法上的总体平衡,司法部长对部分特殊情况也作部分详细指示如发觉检察官对罪该起诉而没有起诉的,她能够指示检察官起诉;但凡属检察官决定起诉的案件,她不能指示检察官不起诉 两国检察机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关系,上级能够向下级公布有约束力的指示,如接收案件或指定移交案件在德国,因为实施联邦制,因此州检察机构不受联邦检察机构的直接领导,她们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协调关系法国国家上诉法院检察院作为基层法院检察院的上级,也是在基层法院检察院和中央司法机关之间起一个纽带和桥梁作用,以确保国家司法政策的统一正确实施 检察官领导司法警察进行侦查活动,并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监督司法警察的行为 不论是法国还是德国,检察院和警察机关全部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机构,但在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中二者配合得十分亲密,实施“检警一体化”的侦查模式,由检察官控制并指挥警方的侦查活动在法国,检察官有权指挥所在法院辖区范围内的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官的一切活动,诸如要求她们根据检察官指定的方法、地点和期限检验被追诉人的身份等等。
检察官享受法律授予司法警官的一切权力和特权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检察官还有权监督司法警察和司法警官的行为假如司法警察和司法警官在侦查过程中有不妥或违法行为,除各级监督者进行的内部纪律检验并给纪律处分,如批评或短期停职外,总检察长有权对其实施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检察官能够对其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在德国,检察官被称作“司法界的国王”,警察在侦查中饰演着检察官助手的角色检察官有权要求警察对某起违法犯罪事件进行侦查,同时作为侦查工作的主体监督警察的侦查活动是否符正当治标准检察官对违法犯罪行为也能够直接进行侦查,对嫌疑人进行逮捕和搜查,对证人进行保护和传唤,其在侦查中含有很广泛的权力,并有权要求警察对其侦查活动进行配合从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和理论角度来看,德国检察官即使享受侦查权,不过因为缺乏足够的人员、专门的侦查设备和技术,除一些尤其重大的案件以外,检察官自己极少直接进行侦查,往往委托或授权警察进行大部分侦查工作司法实践中,公众关键向警察报案,警察接收报案后,通常会立刻通知检察官该案件的存在,通知的形式能够是、电子邮件或的方法进行假如不包括相关强制方法的令状申请问题,检察官通常不会干涉警察的调查活动。
直至侦查结束,警察才将案件移交给检察官,警察不含有终止侦查的权力 法国检察官和德国检察官在侦查中的权限有所不一样的是,当检察官将案件侦查终止决定起诉时,必需将案件交付预审法官进行预审预审法官制度是法国的司法传统之一,预审法官只能在收到检察官的起诉书或民事原告人的申诉书后方得进行侦查预审法官亲临犯罪现场时,检察官和司法警官即卸去职责,由预审法官负责完成侦查行动预审法官也能够指派司法警官进行侦查侦查终止后,预审法官应将侦查材料移交检察官使用在预审过程中,检察官能够要求预审法官进行一切她认为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的行动;对于预审法官在预审活动中所采取的搜查、扣押、讯问,签发逮捕证等全部行为,她们全部有权进行法律监督,而德国刑事诉讼则没有这一步骤 检察官的选任、晋升程序严格,检察队伍素质较高 法国和德国在选任检察官方面有三个特点: 1、对担任检察官的条件要求较高法国检察官的任职条件是,在大学学习四年,毕业后经过国家司法官考试,再到西部波耳多市所在的国家司法官学院学习两年半,经过实习办案,考试合格后,其中优异的才有资格担任检察官或是法官德国法律对全部司法职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考试要求相同,即必需经过两次国家考试。
第一次考试是在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以后;第二次考试是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或政府部门实践最少两年以后只有经过以上两次国家考试才有资格担任法官或检察官在德国,因为担任检察官和担任法官的司法资格相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的人员流动也比较频繁,不论是联邦还是洲,均激励这种身份的转变,以预防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过于单一 2、选任检察官的程序极为严格其一是任命的主体地位要求很高德国的联邦检察官和法国的全部检察官均是由总统任命的其二是程序严格在德国,联邦检察官和州检察官的任命权限分别归属于联邦和州两级联邦检察官分为联邦总检察长、联邦检察官、高级检察官三个等级联邦总检察长和联邦检察官的任命须经过四道程序:经联邦司法部长提名,并向联邦总理提议,总理同意后提交上议院讨论经过,最终由联邦总统同意高级检察官则可不经议会讨论程序,由司法部长提名,经总理同意后,即可直接报联邦总统任命各州的检察官,均由州检察院检察长提名,报州司法部长任命 3、实施遴选制度在法国,除了经过常常性司法官考试进入司法官队伍之外,法律还要求了经过直接遴选进入司法官队伍的渠道依据要求,以下三类人能够直接遴选为司法官:一是在经济或社会司法领域已经从事过4年司法工作的法律教授;二是法学博士,她们需同时持有其博士学位专业以外学科的高等文凭;三是领取国家津贴的法律专业教员和研究人员,这些人需从事该工作3年以上,并持有在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任教的高级职称证书。
2021年5月30日,组织法为领取国家津贴者下了一个更广泛的定义,即“在公立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从事教学和科研职业的人员”在德国,实施的是上级检察院检察官从下级检察院检察官中遴选的制度,以确保上级检察院检察官具有较高素质新任检察官必需先在市检察院工作,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够选拔到州检察院任职 德国的检察官晋升职务需要经过考试和竞争,由司法部决定,而不是由检察长决定晋升为高级检察官,需要司法部的官员进行考察,高级检察官和一般检察官的百分比约为1:9,通常需要任一般检察官达成一定年限才能够竞争高级检察官为了保障检察官享受公平晋升的权利,检察长、主任检察官职位出现空缺以后,实施公开选拔,在州司法部公报上公布职位和录用条件填补空缺职位的检察官人选不限于出现职位空缺的检察院的检察官,下一级职务的检察官都有机会通常情况下,本州内全部的检察院全部会有些人申请参与竞争在晋升时,参与竞争的检察官的考试成绩、学历水平、日常工作评定等全部是主要的依据假如检察官表现尤其突出,也会破格晋升,但有一年的试用期市检察院的检察官晋升职务之前,必需到州检察院实习半年,接收考察,合格的才能晋升为了确保检察官晋升的公正性,德国法律要求,司法部公布初步结果以后,每个报名者全部有权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更能胜任这一职位。
这么,一个职位可能会长久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