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经济法复习.doc
15页国际经济法复习第一篇国际经济法一、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学说1、狭义说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它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之间经济交往关系不属于其调整范围2、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个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标准,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标准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的部门〞国际经济法不单纯是“经济的国际法〞,它还包括调整跨国经济交往的其他法律标准,如国际商法、国际私法以及有关的国内法等二、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标准与国内法标准的总称它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综合的法律部门三、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的即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关系就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在国际领域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具体来说,国际经济关系是指在国际投资、国际货物买卖及效劳和技术交易、国际融资和税收等国际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关系。
〔3〕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跨国经济关系不仅含有跨国私人当事人间以等价有偿为根底的横向经济关系,而且含有国家对法人和自然人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规制的关系,即纵向关系以及国家间的经济关系四、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既含有国际法标准又含有国内法标准的综合的法律部门,其法的渊源既包括国际法方面的渊源,也包括国内法方面的渊源:〔1〕国际经济条约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及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力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拘束力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主要是多边的国际公约,特别是创设新的国际经济法规那么或确认或改变原有的国际经济法规那么的造法性条约〔2〕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那么和规那么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物质因素,既有重复的类似行为;二是心理因素,即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另外,国际惯例包括两种:一是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习惯,二是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经贸惯例国际经贸惯例以为不少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所肯定或成认〔3〕联大标准性决议〔4〕国内立法〔5〕其他辅助性渊源,判例和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那么之辅助资料〞五、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开展:〔1〕古代国际经济法律标准的产生和开展,公元前—1688年〔2〕近现代国际法律标准的开展,1688—1945〔3〕当代新旧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与开展,1945年至今〔注:1944年7月布林顿森林会议〕六、国际经济法根本原那么:〔1〕国家经济主权原那么,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
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局部,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根底另外,?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规定,国家经济主权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2〕公平互利原那么国家间不分大小强弱、人口多寡、社会制度和经济开展水平如何,在政治法律上都是享有平等地位,在经济上真正互惠〔3〕国际合作以谋开展原那么,提出对开展中国家的协作和支持,给开展中国家的公共事业建设提供优质贷款等〔4〕有约必守原那么〔5〕自由贸易原那么七、国际经济法主体: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力和承当义务的法律人格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八、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所涉及的主要问题:1、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1〕必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具有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3〕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于所属国家不同,能力大小的界定也不同〔4〕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是由其属人法所决定的,但对于特殊权利能力,根据国际私法,那么须视不同的法律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或契约准据法等准据法确定。
2、自然人身份与地位的法律适用:〔1〕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自然人拥有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解决原那么:a多重国籍中一个是内属国籍,以内国国籍优先B都是外国国籍的,最密切联系地原那么C取得在先原那么d惯常居所或住所〔2〕消极冲突:以其人住所所在地国国籍为准,不能确定住所时,以居所地国籍为准〔3〕外国人法律地位:外国人在内国享有何种权利,即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是完全依内国法律及有关条约决定的具体立法上的表达包括内国待遇原那么、最惠国待遇原那么、优惠待遇原那么、不歧视待遇原那么九、法人:法人是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的社会组织1、法人的国籍与地位:〔1〕成立地说:法人具有登记国〔或批准地〕的国籍〔2〕住所地说:分为管理中心地说和营业中心地说〔3〕控制说: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一国国民手中就具有哪一国的国籍〔4〕复合标准说:把法人的住所地和法人成立地结合起来确定法人国籍2、外国法人:通常必须通过内国的成认才能在内国作为一个法人存在,才能被认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各国成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主要有:〔1〕一般许可制: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英美〔2〕特别许可制:须依法定程序经审核批准,中国、原苏联、奥地利〔3〕相互成认制: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相互成认对方法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不必经过特别认可或办理有关手续。
十、国家:1、国家与国家之间:〔1〕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的形式参与国际经济交往,并形成彼此的约束〔2〕国家参与管理国际经济活动〔纵向管理〕〔3〕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特定的经济活动〔参与身份〕,即国家以特殊民事法律主体的身份直接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可以与一国的国民缔结各种经济合同2、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一般指一个国家不受另一个国家管辖主要内容是,〔1〕管辖豁免,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他国法院对其起诉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2〕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执行〔3〕绝对豁免:不管国家从事的是公法上的行为还是私法上的行为,除非该国放弃豁免,都给予豁免〔4〕限制豁免:只对外国公法上的行为给予豁免,对私法的行为那么不给予豁免3、国家行为原那么: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1〕国家豁免行为不分领域内、领域外〔2〕国家行为原那么要求发生在领域内的国家行为,他国无权干预〔3〕使用国家行为原那么,只限于外国政府的公法行为,而不是商业行为4、商业行为的判断标准:〔1〕性质标准说:国家与外国私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行为,只需外表更为严格的审查该行为是否属于私法上的行为〔2〕目的标准说:如果根据性质标准,国家与外国私人的行为确定为非商业性质或政府性的,那么无需继续审查,如审查的结果认为国家与外国私人的行为属于商业交易行为,那么需进一步审查国家行为的目的是否涉及政府的公共目的。
十一、跨国公司:1、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征: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特征〔1〕跨国性〔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2、存在形式:分类〔1〕通过契约形式存在,例如特许经营〔2〕公司的形式:a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只是总公司的增设局部,具有总公司的国籍,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B子公司:是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国外的子公司是由东道国法律设立的,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c跨国合并〔3〕联营〔4〕投资控股〔5〕其他3、国籍法地位:国内法人4、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问题〔1〕根据法人的有限责任原那么,只能由其子公司对其产生的债务负责,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即使是由自己的指示或行为造成的,也不负任何责任〔2〕各国的态度与对策:a有限责任原那么,在内部关系上,股东的责任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外那么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当责任,这样,法人的责任与股东的责任相别离,而且一个法人实体的义务也不能转移给别的法人B整体责任说:母公司把总公司作为其代理人,让母公司负责任,即把母公司与子公司作为一个企业实体来追究责任。
C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1〕以传统的有限责任原那么的某些例外为根据来解开法人的面纱传统有限责任的某些例外包括代理、法律形式的滥用,公司的投资缺乏、善意等等〔2〕通过专门的公司集团法作出直接规定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责任,依情况不同各有区别:a以控制合同或利润转移合同等相互联系的情况下,母公司有义务弥补子公司的年度亏损B对于事实公司集团来说,允许母公司干预子公司事务,但必须对每个个别的和确定的损害予以补偿C一体化情况,母公司须对子公司的全部债务负直接责任十二、国际经济组织1、特征:1〕主要参加者是国家2〕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那么设立的机构3〕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4〕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取决于各成员国的授予5〕法律能力包括缔约、取得和处置财产、进行法律诉讼能力6〕其特权与豁免来自于成员国的授权〔了解〕2、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集团IFC、世界贸易组织WTO,其宗旨P48-51第二篇 国际贸易法律制度1.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方面,主要是1964年两个海牙公约及1980年联合国制订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2. 公约适用范围:〔1〕缔约国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2)由国际司法规那么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3〕货物买卖公约列举拉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船舶,飞机,气垫船买卖;电力的买卖: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效劳的买卖;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涉及:a.合同的效力,但涉及合同的成立b.货物所有权的问题不涉及,但涉及风险转移c.产品责任问题不涉及,但涉及产品责任问题3. 国际商法:调整国际商事关系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4. 术语2000: E组 EXM(EX Works 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指定地点交货给买方,〔交货义务〕;承当卖方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房:承当交货后的风险费用;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买方无力办理时不使用此术语 F组: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FCA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卖方:a.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交给承运人,履行交货义务。
b.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c.自费向买方提供与货物有关的单证买房:a.自费办理货物运输和保险手续的费用b.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注意:FAS以指定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装货地点船边为界线FOB以装运港货物是否越过船舷为界限FCA以货交承运人的时间地点为界限 FAS..FOB 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FCA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C组:CFR(cost and freight)本钱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本钱 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PT(carriage 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