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盗窃10万元缓刑案例.docx
5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盗窃10万元缓刑案例 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接洽请访问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玄刑初字第276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傅某,男,汉族,1962年10月16日生,系杨某甲宾馆电工2022年3月19日,被告人傅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玄武区看护所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2022)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犯盗窃罪,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遍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慧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1月至2022年3月18日间,被告人傅某在本市玄武区xx路35号杨某甲宾馆内,采用将电能表联合接线盒内C相电流线用绝缘管将电流线裹住,致使电能表C相无电流而无法计量的方式窃取电能经鉴定,共窃取电量111698.7千瓦时,价值人民币98518.3元。
2022年3月18日,被告人傅某在本市玄武区xx路35号杨某甲宾馆内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照实供述了 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接洽请访问 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傅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现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傅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认为,1、2022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该批复的精神,情节严重才入罪,《刑法》其次百六十四条规定,情节严重和数额巨大是并列的条款,被告人傅某盗窃数额巨大,且系为单位的利益实施的盗窃行为,因此,应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2、被告人傅某具有自首情节,其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采纳讯问,交待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至2022年3月18日间,被告人傅某在本市玄武区xx路35号杨某甲宾馆内,采用将电能表联合接线盒内C相电流线用绝缘管将电流线裹住,致使电能表C相无电流而无法计量的方式窃取电能经鉴定,共窃取电量111698.7千瓦时,价值人民币98518.3元。
2022年3月18日,被告人傅某在本市玄武区xx路35号杨某甲宾馆内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照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傅某交至本院退赃款人民币98518.3元 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接洽请访问 上述事实,被告人傅某在庭审中供认不讳本案事实另有案件来源南京供电公司营业与电费部出具的检查经过、调取证据清单、用电功率曲线图、负控数据表、电费缴纳数据表、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南京市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收据、入住记录、刑事摄影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杨某甲、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许某、高某、杨某乙、何某、朱某、张某乙、丁某等人的证言;南京市供电局盗窃电能案件价值鉴定小组出具的《关于xx路35号杨某甲宾馆盗窃电能手段和电量价值的技术鉴定》、南京市计量监视检测院出具的电字检定证书;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光盘;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等证据予以表明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国家电能,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领会,证据切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认为虽然被告人傅某盗窃数额巨大,但其系为单位利益盗窃电能,应降格量刑的辩护观法,本院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傅某具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傅某系在犯罪现场被办案民警带至公安机关,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该观法本院亦不予采信,被告人傅某归案后退赔了全部赃款且能照实供述自己 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接洽请访问 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置鉴于被告人傅某有悔罪表现,并已退赔了受害单位的损失,同时考虑被告人傅某在家庭成员及相关机构的帮教下,更利于其矫正,本院认为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为养护国有财产全体权不受进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其次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傅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其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吕 彬 人民陪审员 窦玉龄 人民陪审员 孙晓彦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俊波 — 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