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论混合共同担保制度.pdf
6页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一、混合共同担保制度的概述所谓混合共同担保,即人保和物保共存,是指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作保证,又有债务人或其他人提供的物作为担保,并且物保和人保的范围相同或重合对于人保与物保之间的关系,各国民法大体存在三种立法模式:第一,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此种模式下,债权人只能先行使担保物权以受偿债权,在仍不能完全受偿时,可以就余额再向保证人主张,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额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即属于此种模式第二,保证人相对优待主义在此种模式下,债权人可根据需要选择行使担保权利,保证人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求偿,并代位行使债权人享有的担保物权债权人致使保证人可代位行使的担保物权消灭的,保证责任相应消灭德国法、法国法等采此种模式第三,平等主义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 它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担保债务得以履行的制度。
这种以 “物”担保债权以达到债权安全实现目的的制度就是担保物权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有三种: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也是最典型的三种担保物权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人的担保”指的是保证混合担保的情形较多,依该条的规定其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人, 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情形;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人,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情形;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人,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和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情形关于人保与物保的关系,本条结合采取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和平等主义两种模式第一,本条关于“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之规定,可以说明本条采取了有限的平等主义模式,并未赋予债权人以完全的选择权,而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如果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了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顺序,则债权人应当受该约定顺序之约束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物权法》的规定与现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不同之处1、关于保证人的优势地位问题现行《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显然该条规定确立了保证人的优势地位;但《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并未采取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2、关于担保人追偿权问题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仅就物上担保人对债务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规定“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实际上确认了担保范围未约定时,保证与物的担保间的平等地位, “应当分担的份额”表明担保人之间存在比例责任关系但是,在担保人对担保范围有明确约定时,是否为各自独立责任呢?这一点值得注意3、关于保证人与物的担保人是否共同分担责任的问题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通过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权确立了人保和物保共同分担责任,而《物权法》没有规定保证人与物上担保人共同分担责任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