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单元第五课《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教案设计.docx
14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第三单元第五课《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教案设计 第三单元第五课《正值防卫和紧急避险》教案设计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管正值防卫,紧急避险的概念、成立条件以及二者的异同;掌管我国刑法中的特殊防卫权;明确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概念,构成条件及其刑事责任 教学重点与难点 :正值防卫的概念及成立条件正值防卫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教学方法 :讲解、案例议论、分析 教学过程: 一、正值防卫(板书) (一)正值防卫的概念(板书) 正值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举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在我国,正值防卫既是法律赋予一切公民的一项合法权益,又是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社会成员应尽的法律义务 (二)正值防卫的条件(板书) 1、务必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板书) 这是正值防卫的起因条件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的不法侵害 2、务必是正在举行的不法侵害(板书) 这是正值防卫的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举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头并且尚未终止的举行状态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头或者已经终止的处境下举行的所谓防卫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 3、务必是为了养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举行的不法侵害(板书)】 就是说防卫人务必有正值防卫意图,这是正值防卫的主观条件假设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正值的防卫意图,那么不能认定为正值防卫这类行为有重要主要有:防卫挑拨;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为养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 4、务必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防卫,不能及于第三者(板书) 这是正值防卫的对象条件 5、务必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板书) 这是正值防卫的限度条件正值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值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板书)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 对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置 (四)正值防卫的特殊规定(板书) 我国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对正在举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好的暴力犯罪,采取了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正值防卫的条件,与前述正值防卫的条件一致之处在于:不法侵害正在举行、防卫目的的合法正值、务必针对不法侵害者举行防卫 特殊正值防卫在防卫条件上主要有两个特殊之处:一是针对正在举行严重危及人身安好的暴力犯罪的行为;二是对防卫限度与条件的放宽,即可以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 1 二、紧急避险(板书)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意义(板书) 1、紧急避险的概念和特征(板书)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特征:首先,紧急避险行为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确定的损害,但从全局和整体利益着眼,却是保全了更大的权益,因而是有益于社会统治秩序的行为其次,从主观上看,实现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较大合法权益,因而行为人没有犯罪的有意和过失 2、紧急避险的意义(板书)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板书) 1、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板书) 即紧急避险务必要有确定的危害发生,而且这种危害是现实的、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臆造想或揣测的。
2、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板书) 即紧急避险行为只能在危害已经发生尚未终止之时实行 3、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板书) 即务必是为了养护合法权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危害的损害 4、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板书) 即只能通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保全更大的合法权益 5、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板书) 即紧急避险只能出于迫不得已,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成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 6、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板书) 即紧急避险对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务必小于所制止的损害 7、紧急避险的遏止条件(板书) 我国刑法第 21 条第 3 款还规定:“关于制止本人危害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是紧急避险的遏止条件或更加例外限制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板书)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置 (四)紧急避险与正值防卫的异同(板书) 二者的共同之处是:目的一致;前提一致;责任一致。
二者的识别之处包括 1、危害的来源不同 2、行为的对象不同 3、行为的限制不同 4、行为的限度不同 5、主体的限定不同 资源连接: 被二次殴打情急下乱舞捅伤人如何定性 【根本案情】:2022年1月1 5日晚22时40分左右(此时大足县县城某中学学生宿舍已经熄灯),杨某、陈某、胡某、龙某等人因听说唐某在外邀约他人打定对杨某等人举行殴打, 2 磋商去找唐某问领会是否有这回事,为防止问人过程中发生打架,四人作好了打架打定,陈某找了一根铁棒让龙某在唐某寝室外等候,杨某等三人进入某中学学生宿舍604寝室将唐某(当时已经脱下衣服睡觉了)叫起并质问,唐某对此事否认,杨某等人就出了寝室,在门口磋商怎么办,陈某提出要打唐某,得到其他人同意,三人又进入唐某寝室,胡某先上前踢了唐某一脚,杨某、陈某也上前扶助胡某对唐某举行殴打,将唐某打倒在唐某的同寝室同学何某床上后,对唐某拳打脚踢,被唐某同寝室的同学将三人拉开,陈某察觉背上有点凉,就出寝室去看,旁人报告陈某背上有血,陈某就从龙某手上拿(夺)过铁棒,又再次进寝室,与杨某、胡某等人又将唐某打倒在唐某的同寝室同学郑某床上,对唐某又一阵拳打脚踢,并用铁棒打唐某的腿部。
这时的唐某掏出匕首朝胡某等人一阵胡乱挥舞,混乱中捅伤胡某、陈某、龙某,其中胡某被捅为重伤 【分歧观法】 针对唐某的行为存在三种分歧观法 第一种观法是存疑不诉理由是陈某背上的刀伤是如何造成的,是谁造成的,现在无法查清,事实不领会,而这一事实直接影响到唐某是在对方使用铁棒前还是使用铁棒后用的刀,是否具有无限防卫权 其次种观法是防卫过当唐某掏出匕首朝胡某等人一阵胡乱挥舞,捅伤胡某、陈某、龙某,其中胡某被捅为重伤唐某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构成有意伤害罪,应依法起诉 第三 种观法是唐某的行为属于正值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唐某对不法侵害正在举行的行凶行为举行防卫应属无限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 0条之规定,造成不法侵害者的损害,属于正值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赞成第三种观法理由是: 一、唐某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本案中,胡某、陈某、杨某等人在没问清事实的处境下,熄灯后到唐某寝室,将唐某打倒在何某的床上并拳打脚踢,在被其他人拉开后,又拳脚相加将唐某打倒在郑某的床上,并使用了铁棒这一凶器这充分说明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其次、不法侵害正在举行。
当唐某遭遇其次次行凶时对方使用的是铁棒,这说明不法侵害唐某生命的现实要挟是特别明显而又紧迫的假设唐某不采取制止不法行为,听任胡某等三人用铁棒毒打,那么唐某的生命就不堪设想这时唐某掏出匕首朝胡某等人一阵胡乱挥舞的行为是使自己的生命权利免受正在举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唐某采取的行为实质就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第三、符合正值防卫的本质,具有防卫意识正值防卫是主客相统一的行为正值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养护合法权益不难看出,正值防卫的客观特征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养护合法权益正值防卫的主观特征是:在熟悉到不法侵害正在举行的处境下,意图养护合法权益本案中,唐某遭遇两次行凶,当遭遇其次次行凶时对方使用的是铁棒,众所周知,铁棒猛击头部是会打死人的此时,可以断定地说唐某的生命权正在受到不法侵害了,唐某(才)掏出匕首朝(向)胡某等人一阵胡乱挥舞,混乱中捅伤胡某,属于制止不法侵害、养护合法权益之举 综上所述,唐某采取的防卫行为对胡某造成了损害,属于正值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值防卫与紧急避险历年真题探析 (一)单项选择题 1(07年卷二第2题)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
甲发动汽车追逐,在陈某往前跑了 40 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3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值防卫 D.自救行为 【参考答案】C 【考点】正值防卫 【常见错误分析】有些考生认为甲构成防卫过当,甲应当适用刑法第20条第3款无限防卫的规定,不存在防卫过当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此题测验大家对各种免责行为的了解,此题对比简朴,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了无限防卫的情形,此题考察正值防卫的“适时性”问题刑法规定正值防卫所适用的条件务必是“正在举行的不法侵害”这就涉及到如何界定犯罪“终止”,摈弃危害说根本上是妥当的,即只要本人或他人还存在着受暴力犯罪行为侵害的危害 ,就可以适用防卫权此题中陈某抢走财物时尚未离开现场,所以不法侵害还没有终止,还处于“犯罪过程中”其他几个制度理解其含义即可法令行为,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受义务所实施的行为自救行为,是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成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权益的 处境下.依靠自己的气力救济法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 已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为。
2(06年卷二第16题)以下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甲取得患有绝症的病人乙的同意而将其杀死,甲依旧构成有意杀人罪 B.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生活贫困的妇女乙后,经乙同意将其卖给一个丰饶人家为妻,甲依旧构成拐卖妇女罪 C.甲征得不满14周岁的幼女乙同意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甲依旧构成强奸罪 D.甲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乙后,按照乙的意愿没有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甲依旧应当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D 【考点】被害人承诺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常见错误分析】对常见犯罪的构成要件不能熟知,就会出错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A项,甲的行为属于受托杀人,即使乙同意甲将其杀死,乙对本人生命的承诺不能阻却甲的行为的有意杀人性质因此,A项的表达是正确的 B项,甲出卖妇女乙,虽经乙的同意,但也不能变更甲的行为属于拐卖妇女的性质由于根据《刑法》第240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并且具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罪此题中,甲具有收买与出卖两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