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责任.doc
3页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木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冇关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 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逍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逍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一、行政责任根据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具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分为两种,一是, 对一般的违反木法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改正不是一种行政处罚, 只是一种补救性的行政责任,是对违法者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合法状态的要求这里所指的 主管部门包括劳动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口前,根据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分为人才市场和劳动 力市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人事部门负责对人才市场的监悸相应的, 劳务派遣单位也有一部分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一部分是由人事部门审批,因此对劳务派 遣单位的监管,应山其审批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人事部门进行二是,对情节严重的行政 违法行为,由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罚款作为最常见的 行政处罚之一,是一种典型的财产罚,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的行政相对人承担金钱给付的处 罚形式与罚款是一种财产罚不同,吊销营业执照被认为是一种资格罚资格罚乂称能力罚, 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暂定或剥夺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 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能力罚主要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巾销许 可证或者执照两种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剥夺行政相对人的经营资格或者行为能力,行政相对 人因此失去合法经营的资格,丧失相应的行为能力我国以营业执照为企业成立要件 即营业执照的取得是金业成立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故营业执照与企业的存续密切相关如公 司法第七条规定:“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 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三条也分别规定:营业执 照的签发H期,为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 司登记管理条例》对此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笫三条规定「仲 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规定:“中请企业法人开业登 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咽此,企业的成立不仅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中请设立登记,还 要获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否则,就不能视为合法成立,不具有作为一个金业从事正常生产经 营的行为能力因此,吊销营业执照也就成为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最常川、最严厉和最有效 的手段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罚款应由其主管部门即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人 事部门实施,而吊销营业执照,则应山该营业执照的颁发机关实施因此吊销劳务派逍单 位营业执照只能由企业登记部门,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2001年4月19 B,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对菲木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违反豈记管理规定 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对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 政处罚的,应由原公司登记机关作出根据该答复意见,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应由原登记企 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因此,劳动派遣单位违反木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或者人事部门处以罚款。
但劳动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都不叮直接行使吊销营业执照的权 力,劳动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可以将该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情况通知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并提出笊销营业执照的建议,但巾销营业执照的行为,只能由企业原工商登记机关行使本条款对劳务派遣单位情节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同时给予了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两种处 罚,但与我们所称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并不相违背一事不再罚”是一个法理学上的概念, 也被认为是行政处圖的一项基本原则,目的在于防止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行为,采取相同或 者相似的多次处罚,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及法律安 定性的要求一事不再罚”是指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 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主要包括三方面意思,第一,一事不再罚的“一事”是指符合一 个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笫二,“不再罚”是指一次处罚原则上只能给予一种处罚,特別是罚 款一般情况下只适用一次第三,作为一种例外,在法律另冇规定的情况下,其他行政主体 可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再次给了性质不同,或者同一种类但一定合理限度内的处罚。
因此, —•事不再罚并不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种行为,只能给了一种处罚,本条款中,劳务派遣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按每一名劳动者一千元以上五T•元以下的标 准处以罚款,并同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巾销营业执照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并不相违背劳务派遣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具作为企业法人的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不再具有从事经 营活动的行为能力,并最终导致企业法人消灭,但该企业法人并没有立即消灭,其民事诉讼 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吊销执照将直接导致企业终止,但仅是导致企业终止的原因,其木身并 非企业终止的吋间标志,只有等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才归丁•消灭吊 销劳务派逍单位的营业执照后,劳务派逍单位应进入清算阶段在清算阶段,劳务派逍单位 并未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但其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民事主体的性质由经营法人转变为清 算法人,民事活动的目的由盈利转变为清算,并且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因此,根据上述 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清理债权债务的,应以淸算主体为诉讼主体,清 算主体可以起诉应诉二、民事贵任“给被派遣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对被 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 被派逍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包括劳务派逍单位,还包括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具有高灵活、低成木以及用工风险转移等特点,现已经成为一种被广为接受的用工 方式但与一燉的劳动关系存在劳动者、用人单位两方当事人,劳动派遣中劳动关系的实质 与形式相分离,存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三方,由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割裂为 两个残缺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与派逍单位是有关系没劳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有劳动没关 系因此,劳务派遣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如同工不同酬、责任分担不 清,被派遣劳动者的民主参与权利得不到保障等因此 为防止对被派遣劳动者权益造成损 害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或者劳务派遣单位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本法 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帶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是我国立法中的一项重耍民事责任制度,是一种加重责任,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或当 事人明示约定时方可认定成立,其H的在于补偿救济,即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使债权获得最 人限度的确保及满足连带责任通过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规定,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可同时 或先后要求连带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被请求Z债务人不得以超出 自己M付份额为由,提出抗辩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连带债务人不论他是否应 债权人请求清偿过债务,对没有清偿的债务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除一个或儿个责任人或全体责任人就责任范围承担全部责任的対外效力外,连带责任的特殊 性还表现在诉讼效力和对内效力上诉讼效力是指,根据连带责任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一 个、数个或全体债务人同时或先后为一部或全部之请求,与之相适应,在诉讼中,债权人既 可以单独起诉某一债务人,也可将数个或全体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 或数人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吋,所有连帶责任人具有共同诉讼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 告)的身份,不得将其中部分人列为第三人内部效力,表现为对外的给付责任由连带责任 人中一人或儿人完成后,这些人成为内部的新债权人,其余责任人成为新债务人外部原债 权方若为连带的债权方,转给内部债权方后,内部债权方是二人以上吋,也不成立连带债权, 只成为按份的债权;债务方是二人以上的,也不再成立连带债务,只成为按份的债务。
即使 无法确定各白的份额,也要原则上推定份额均等不过,如果对外给付责任是由连带责任人 中某一人或某儿人过错造成的时,只由过错人成为新债务人因此,法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这对于制止用工单位不实际承担用工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实际承担不了用工责任,以最 大限度的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受损的权益得到赔偿,都具有着重耍的意义和积极的法律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