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客户账户资料交易记录保存制度.doc
5页农村信用社客户账户资料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为了加强反洗钱工作,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建立一套适应反洗钱工作需要的账户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根 据“一法两规定”的要求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的规定,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 交易保存包括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和记录保存两方面人民币结 算账户,是指农村信用社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 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主要 包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农村信用社人 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 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资料齐全、保存完整;记录保存 包括保存交易记录和身份证明记录交易记录主要有交易时 间、交易对象、交易数量、交易批次、交易性质等;身份证 明记录主要有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出生证、驾驶证、公 司文件和其他私人文件等各信用社要对以上的账户资料及 交易记录进行核实,保持记录完整性和合法性同时在业务 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 户身份资料二、 保存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两个《规定》要求农村 信用社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履行反洗钱的相关义务, 其中规定要做好客户交易保存记录。
农村信用社要按照规 定,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账户资 料,自销户之日起10年;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 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交易记录 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 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三、具体交易记录(一)个人存款记录1、 证件审核记录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临柜人员要 严格遵循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管理规定,应要求客户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临柜人员对证件的真实性予以 审核;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 名的,各社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对证件审核的信息 要登记在相关的载体上,若有可疑情况因及时向专管员反 映2、 有效证件记录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居民身 份证、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 陆通行证、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的护照各社应对 以上证件审查后,摘录相关信息3、实名记录临柜人员核对客户的证件无误后,要在 开户登记簿上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 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临柜人员应当要求其出示被 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和登记。
二) 现金存取记录1、 大额存取现单位或个人一次取现 5万元以上的,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规范 XX县农村信用社大额现金支付审 批和登记备案管理的暂行规定》 XX号文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存取现金 20万元及以上大额现金,或一日数次存 取累计超过20万元的,要提前预约并单独登记2、 可疑现金交易各营业网点发现有《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 18种可疑支付交易行为的,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和可疑交易报告填 报工具(版),应在次日九点前通过电子邮件或磁质形式 上报联社业务发展部,联社业务发展部汇总整理后及时报送 人民银行和省联社宁德办事处三) 银行结算账户记录I、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审核记录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账户、专用账户由开户社根据存款人的申请开立农村 信用社必须对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提供真实合法的证 明文件进行审核记录,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 记证、有效身份证、政府主管部门批文或证明等开立专用 存款账户还必须审核记录相应的资金证明文件;开立一般存 款账户还必须审核记录所出具借款合同或其他结算需要的 证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还必须审核记录所出具政府部门同 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等。
以上开户资 料必须审核记录,指定专人保管2、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记录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 主办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的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转账收付 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 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转账收付,可以办理现 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 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必须报经人民银行批准或按照国家现金 管理的规定办理,单位银行卡账户、财政预算外资金、税收 汇缴专户、信托基金专户等严禁支取现金农村信用社应按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针对不同 性质的账户,核实使用,记录交易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 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 5万元的,应当提供付款依据;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提供完税证 明信用社要严格监督存款人不得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 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若有发生以上情 况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向上反映,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各社 反洗钱专管员要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便于检查3、银行结算账户变更和撤消的记录存款人更改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 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社并提供有关证明;企业因撤并、 解散、破产、关闭、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迁址或其他原因 需要变更开户社或撤消银行结算账户的,应于 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社提出申请,信用社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办理、 记录信息,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存款人撤消 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应自销户日起 2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存款人其他银行 结算账户的开户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消有关银行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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