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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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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hh****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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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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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分析摘要:票据是贸易中主要的支付工具,而票据伪造的存在严重影 响着票据流通的安全性,使票据关系当事人无法正常行使票据权利 和履行票据义务本文从票据伪造的基本含义入手,分析了票据伪 造的构成、形态和种类,并针对各种票据伪造,主要从票据责任、 民事责任和行政、刑事责任这三个角度,确定了不同的责任人,剖 析了不同情况下的票据当事人的责任关键词:票据伪造善意持票人签章票据伪造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 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造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票据伪造发生 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发生变化,对这些问题的处 理关系到票据的交易安全与流通,影响到票据支付功能的发挥,我 们有必要对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予以分析,以便推动票据法律制度 的完善1票据伪造的形态及种类票据行为的伪造分为出票行为的伪造和其他票据行为的伪造出 票行为的伪造,即票据上的出票人的签章是伪造行为人假冒的,又 称为票据的伪造;其他票据行为的伪造,是出票行为之外的票据行 为的伪造,包括背书伪造,承兑伪造,保证伪造等构成票据伪造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首先,伪造者所为的行 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行为的要件。

      伪造实质上并非票据行为,但从 该行为的表象看就是票据行为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有四种,即 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伪造这些行为的任何一种,都构成票据 伪造其次,伪造者假冒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这是票据伪造 的根本条件所谓“假冒”,是指没有得到他人的授权关于假冒 的方法,司法实践中有这样几种情况,即模仿他人的签名;使用伪 造的他人印章;盗用他人所有的印章;滥用保管中的他人印章最 后,伪造者以假冒票据换得一定利益,而持票人或者对持票人负了 票据责任之人因此受损伪造人伪造票据得手的情形大抵有:伪造 人伪造票据后填上自己为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伪造人伪造票 据后填上他人为收款人将票据交由他人,并从他人处取得对价;伪 造人伪造票据后填上自己为收款人而后背书将票据转让于他人,并 取得对价;伪造人伪造票据后将收款人栏空着,直接将票据交由他 人,并取得对价认清票据伪造的形态和种类,对于认定票据责任人及其责任有重 要作用2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我国《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 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 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 实签章的效力。

      从票据法的规定来看,法律对票据伪造明确规定了两点,其一是 确认了持票人和真实签章人之间的票据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二对于 伪造所引起的损失,由伪造人负法律责任这其中所谓的“应当承 担法律责任”不是指票据上的责任,而是指其他法律如刑法、民法 上的法律责任这说明,票据法的规定不能充分解决在票据伪造中 发生的法律问题,需要超越票据法的规定,來考虑票据伪造的法律 责任2. 1票据法上的责任2. 1. 1伪造人的责任票据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其具有文义性的特点文义性是说票据 行为的内容耍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当事人承担票据上的法律 责任也只以其在票据上的记载为准在票据的当事人之间,不能向 对方主张票据记载之外的权利,也不能以票据记载之外的事项向对 方进行抗辩对此《票据法》的第4条有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 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 票据责任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 项承担票据责任”作为票据行为的伪造者,他并没有在票据上以口己的名义真实签 章,所以也没有必要承担票据责任2. 1. 2被伪造人的责任签章是票据行为成立的必要要件,当事人只有在票据上签章,才 按照票据所载的文义负责。

      如果票据上所签盖的公章是伪造的,那 么意味着被伪造人并没有作岀自己的真实签章,因此他自然也不需 要承担票据上的责任出票伪造的,出票人是票据的债务人之一,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 请求付款但是,出票人并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记载出票事 项,所以不是票据的出票人,持票人不能向出票人主张支付票据上 的金额其他票据行为伪造的,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都没有以 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都不被追索,不负票据责任2. 1. 3伪造人的直接后手的责任票据流通中,非直接当事人难以知悉其他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或伪 造,但直接当事人却应该知悉为了保障票据流通的安全,《票据 法》第32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 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 人即后手背书人有担保前一手背书人签章真实而非伪造的责任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 1. 4真实签章人的责任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某个行为无效不影响其它行为出票伪造 的,虽然出票人的签章是伪造的,但是背书人、承兑人等票据行为 人的签章是真实的签章,因此要对票据负担保付款的责任,能够被 追索,保障票据的流通,使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能够实现。

      2. 1. 5付款人的责任《票据法》第57条规定了付款人的审查义务及其过错付款的责任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 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 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票据纠纷 规定》第69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 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57条规定的’ 重大过失'”我们据此可以总结出,付款人担负着审查票据的签 章是否真实的义务如果付款人的审查符合上述的要求,对于票据 伪造没有发现异常而付款,则不承担法律责任立法以付款人是否 是善意无过失为标准,划定了付款人和其他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票据 责任持票人提示经伪造的票据,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识破伪造时, 其应拒绝付款;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未能识破伪造票据而对其付款 的,应自行承担错误付款的风险责任与损失2. 2民法上的责任2. 2. 1伪造人票据法的规定解决了票据权利的行使和票据义务的履行问题,对 于真实签章人履行票据义务后所产主的法律后果,规定由伪造人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伪造人承担的这种责任,显然不是票据责任, 而主要是民事责任。

      在民法上伪造人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主要是对被伪造 人名义的侵犯,同时给善意票据当事人造成票据权利不能实现,或 者说是财产损失的结果究其索赔法理,其一是不当得利之债,持 票人支付对价善意从票据伪造人手中取得票据的,因票据伪造而被 骗取钱财,票据伪造人所得的对价应为不当得利其二是侵权之债, 票据伪造人因伪造票据而给被伪造人造成损失的,使善意持票人合 法权利受到侵害,应为侵权责任,票据伪造人对直接后手人所造成 的票据对价以外的损失,也应为侵权责任2. 2. 2被伪造人的责任如果票据上的印章是真的,但并不是被伪造人自己所为的,而是 他人盗用或滥用了加盖印章的权利,则构成表见代理的问题了民 事法律规定,对于善意的第三人,如果他有理由相信和他进行交易 的对方是有权的代理人,那么这时对方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法 律后果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被伪造人和伪造人之间存在着雇 佣关系、职务关系等,虽然印章的使用要经过内部的授权,但如果 经常保管人未经授权而使用,那么可以构成表见代理,此时对于伪 造人私自使用印章的行为应当由被伪造人承担那么直接从伪造人 手中接受票据的一方可以请求被伪造人承担给付票据金额的法律 责任。

      2. 3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票据法》第102条、103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和故意使用 伪造、变造的票据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 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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