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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同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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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黔人口办发【2012】3号   文章来源:  点击数: 362  更新时间:12年05月28日为深入贯彻《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现就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作以下政策性解释:一、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二女户(简称计生“两户”)(一)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户是指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现有一个子女,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的家庭二)计划生育二女户计划生育二女户是指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现有两个女孩的家庭二、计划生育“四项制度” 对象确认条件(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1、“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从100元至500元,提高到500元至100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子女201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夫妻一方在49周岁前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子女在十八周岁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的家庭。

      子女2011年1月1日以前出生,在十八周岁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家庭仍然享受原奖励标准2、“独生子女保健费从每月不低于5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1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独生子女户;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子女在14周岁以下3、“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600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依法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含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死亡一个子女,根据现行政策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自愿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并夫妻一方在49周岁前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2011年1月1日以后,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自愿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独子户和独女户均统一按照6000元的标准执行4、“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计划生育节育奖”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时间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服务;未满60周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符合上述条件的丧偶一方、离异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为政策对象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二)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1、“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一是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从72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夫妻一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2、“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两户”夫妻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16周岁至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3、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12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年满60周岁4、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及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符合农村低保条件5、“免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并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50%”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6、“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双方或一方年满60周岁;实际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时间当年不少于6个月7、“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户口的低保家庭的独生子女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城镇户口的一方)8、“在城镇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的,可申请租赁或者购买工作地保障性住房并给优先照顾”的对象,具备下述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在工作地工作年限符合当地规定三)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1、“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夫妻双方特别扶助金从每人每年领取1200元,提高到不低于200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独生子女户夫妻;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或确认死亡;妻子年满49周岁2、“节育并发症对象,从每人每年领取1200元,提高到一级3600元、二级2400元、三级200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达三级以上相应等级的节育并发症受术者。

      3、“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对象的确认条件: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和伤残等级1至4级;妻子年满49周岁四)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1、“危房改造优先优惠”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居住房屋属于危房2、“子女学前教育入学优先、适度减免费用,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子女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应给予一次性奖励;扶贫开发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在帮扶标准基础上提高30%;种粮、农机、牲畜繁育、家电下乡等在基本直接补贴标准上提高不低于30%;饮水安全工程免入户材料费和安装费;划拨宅基地、征地拆迁补偿、分配集体资产和福利时增加一人份额优惠”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其子女;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3、“女孩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计生独女户和二女户中的女孩考生。

      三、相关问题的明确(一)“四项制度”对象户籍要求:贵州省城乡户籍二)年龄: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如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出生时间不一致的,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最新户籍证明为准三)子女数:初婚家庭子女数以夫妻生育或收养的现存活子女数计算;再婚家庭子女数以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或收养的现存活子女数计算;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以夫妻再婚前生育或收养的现存活子女数分别计算;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或收养的现有子女数计算;送养子女现存活的,既计入其亲生父母的现存子女数,也计入养父母的子女数四)合法收养:1992年4月1日前收养的,如公安户口簿已经载明为父母子女关系的、或群众公认为父母子女关系的,按事实收养认定;1992年4月1日后收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符合收养条件并办理收养正式手续五)合法婚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六)依法生育:1975年8月27日前生育子女的,以《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省发【1975】41号)文件为依据;1975年8月27日后生育子女的,以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

      七)长效避孕节育手术证明书的有效认定:在户籍地县级行政区域内落实计划生育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原则上以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证明书原件为准;在户籍地县级行政区域以外落实计划生育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需经户籍地乡级以上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查核并出具有效意见为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证明遗失的,可向原提供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出具相关证明八)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无特殊原因,独生子女户在生育一个孩子后,妻子一方按规定放置宫内节育器;计划生育二女户在生育或收养两个女孩后,夫妻一方按规定施行男性输精管结扎术或女性输卵管结扎术因特殊原因不能落实放置宫内节育器、施行男性输精管结扎术或女性输卵管结扎术的,需经乡级以上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九)独生子女伤残鉴定:以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十)独生子女死亡:以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为准十一)资金申报:以户为单位发放的资金,从妻子户籍所在地村(居)逐级申报,离异(丧偶)后的单亲家庭,以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逐级申报;以个人为单位发放的资金,从夫妻或子女各自户籍所在地村(居)逐级申报。

      十二)资金发放(补贴):一般以对象资格审批通过的年度为资金发放(补贴)起始年资金按年预算,每年发放(补贴)一次以户为单位发放(补贴)的资金,初婚家庭、丧偶后的单亲家庭,发放(补贴)全额资金;再婚家庭(含离异家庭),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分别发放(补贴)50%的资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补贴)的资金,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按个人全额发放(补贴)十三)计生“两户”“农转非”后政策适用时限:自转移之日起的五年之内,仍然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四、本政策解释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政策解释废止201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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