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10页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 7 号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已于2006年6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平安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 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需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平安、国家隐私、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允、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建设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次章 招 标第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方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实力; (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实力; (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实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接受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接受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困难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以依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应当依据有利于对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 施工工期应当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状况,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
接受邀请招标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依据本方法规定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接受邀请招标的,可干脆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举荐中标候选人; (九)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依据本方法规定备案并公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公路工程施工接受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应当依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发出后,招标人应当依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方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应当严格依据资格预审的规定进行,不得接受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须要,编制招标文件 二级及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依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可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并可依据实际须要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投标人须知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工期要求;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状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方法、时间和地点; (四)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其次十条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其次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起先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起先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困难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其次十二条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依据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主管部门发觉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的7日内,提出处理看法,刚好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其次十三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应当依据其次十二条的规定备案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次十四条 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lang=EN-US> 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并应当限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招标人应当实行措施,在开标前做好标底的保密工作 其次十五条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依据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投 标 其次十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公路工程施工单位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担当所投标项目的相应实力 其次十七条 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依据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的单位,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标前会并勘察现场 其次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条 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状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分包支配,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担当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中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投标报价部分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其他部分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依据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当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未依据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得实行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值手段谋取中标,不得阻碍其他投标人投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条 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样。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六条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全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也可以由招标人托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人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同时公布标底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条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