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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公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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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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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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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批判性分析《海洋法公约》 ——以钓鱼岛问题为例,钓鱼岛问题的由来,钓鱼岛自古就是中国的领土 明朝初,杨载发现钓鱼岛列岛;1582年,明朝将钓鱼岛归入中国版图,隶属福建 日本政府的所谓历史依据 日本政府的所谓“钓鱼岛历史上是日本的固有领土”论点的主要根据即是1895年将钓鱼岛及附属岛屿编入日本冲绳县的明治政府内阁决议钓鱼岛问题的由来,1894年甲午战争失败后,清政府将钓鱼岛 与台湾一起割让给日本 1943年、1944年和1945年,《开罗宣言》和 《波斯坦公告》,中美英三国决定日本要无条件 的偿还所占领土台湾归还中国,当时钓鱼岛被 美国用作一个靶岛,1951年,在中国政府和 台湾民党当局均无代表出席的情况下,美日签 订了“旧金山和约”,美国私自将琉球和冲绳交 给日本托管,对于这一“和约”,我国政府宣布 不予承认钓鱼岛只是个小岛,为什么两国要费这么大的劲争夺钓鱼岛? 钓鱼岛列屿及其周围海域具有的巨大经济资源 《联合国海洋公约》的批准生效, 200 海里专属经 济区制度的确立,以钓鱼岛为基础, 划分东海大陆 架,多约20 多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 并可以进而 获取东海油气资源的一半!,领海基线的划分,在大陆沿岸突出部或沿海岛屿上选定某些 点作为基点,把连接各相领基点所得到的 折线作为领海基线,以此作为基线的起 点,向外延伸到国家规定的领海宽度即为 领海线。

      在领海可行使的权利 1.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 2.海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 3.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权 4.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 5.国防保卫权 在毗连区可以行使的权力 1.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以防止并严惩外国船舶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有关这些事项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2.还可以对安全,污染等事项实行管制专属经济区可以行使的权力,1 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2有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 3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在该区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的同意; 4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具有专属的管辖权:,大陆架的权利 享有以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大陆架原则 中间线原则,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日中双方拥有距 领海基线200海里以内的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权利依据 由于位于东海两侧的日中两国的领海基线之间相距不到400海里,因此双方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存在 相互重叠部分,,大陆架原则 大陆架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是陆地的一部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到大陆边缘外界不到200海里,陆架宽度可扩展到200海里;如果到大陆边缘超过200海里,则最多可扩展到350海里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主权,归属沿海国所有,但在相邻和相对沿海国间,存有具体划界问题这就是大陆架划界原则中间线原则 中日之间的海域宽度并不足400海里,最宽处也只有360海里,日方借200海里经济专属区的概念以及旧“大陆架条约”第6条的规定,认为两国在划定距离不足400海里的经济专属区分界线时,要以双方等距离的中心线进行划分,就便是日方所强调的“中间线”原则成法背景 占地球71%面积的海洋不仅是一座天然的水资源宝库,更是多种矿物、渔业、原油、生物资源、新能源等重要地区,自古希腊时代,就开始有占领海洋、争取制海权的行为意识出现 18世纪初,英国打败西班牙,取得海上霸权,倾向于将海洋分为领海和公海,近代海洋法的基本制度初露端倪 海洋法会议与公约的出现,是由于传统“公海自由航原则不敷使用公海自由航行”来自荷兰海军舰炮的射程,从陆地起算三海里之外算是“公海”但二十世纪中期以后,各大国为保护海上矿藏、渔场并控制污染、划分责任归属,传统公海概念已不敷使用。

      国际联盟曾在1930年召开会议对此讨论,却没有结果而海上强国美国首先由杜鲁门在1945年宣布,美国领海的管辖延伸至其大陆架,打破了传统公海的认定原则紧接着,众多国家延伸了领海到12海里或200海里不等到了1967年,只剩下22国沿用3海里的早期规定有66国宣告了12海里领海,而有8国宣告200海里管辖到2006年,仅剩新加坡与约旦继续使用3海里的规定的内容,“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 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 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 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 让等等海洋法公约的宗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序言阐明,该公约的宗旨是“在 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 序”,“这种秩序将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发 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1、首次规定了12海里的最大领海宽度; 2、明确了治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上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 3.规定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任何归家对其开发须受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控制。

      海洋法公约的缺陷,1.没有对“岛屿”、“岩礁”做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对折线基线法划分领海造成诸多分歧 2.仅仅列举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不可能穷尽所有活动 3.《公约》关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海域划界原则的规定,十分笼统、含糊 4.制定者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一些国家的利益被忽视海洋法公约的建设性作用,1982年通过的,已有150多个国家签署的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是一项史无前例的国际条约它包括世 界海洋上的一切活动,从而确定了研究利用世界海 洋空间及其资源问题上的国际法律秩序基础因 此,公约可以成为保证世界海洋上的和平与安全,为 发展所有国家间富有成果的合作创造良好条件的 重要文件海洋法公约的展望,由于不平等的国际秩序,公约是国际间多种势力相妥协的 产物,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甚至严重缺陷,但就总体而 言,仍不失为迄今为止最全面、最综合的管理海洋的国际 公约 在现代国际秩序重建的过程中,由于各国综合实力的变化 ,多极化格局的深化,国际的公约,法规定会在此过程中 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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