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园绿化管理制度校园绿化管理制度规定.doc
8页校园绿化管理制度校园绿化管理制度规定 校园绿化管理制度_校园绿化管理制度规定 为保护绿化,营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应制定规范的校园绿化下面为大家了有关校园绿化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为确保校园绿化效果,特制定校园绿化管理制度如下: 一、 全校师生要自觉保护校园花草树木, 抵制随意破坏花草树木行为的发生 二、 校园绿化工作主要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后勤管理处要在每年春天来临之际,做出校园绿化工作的具体计划,报学院领导审查,并组织具体落实 三、后勤管理处要加强对绿化和美化工作的管理,通过板报、广播等宣传手段,提高学生爱护校园花草树木的自觉性 四、校园绿化管理员,要对要对校园花草树木的管理负责, 及时浇水、除草、修枝、补植、防治病虫害以及防冻保护 五、对严重破坏花草树木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给适当的赔偿,情节恶劣的要给予警告以上的纪律处分 为了保护绿化,为广大师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保持校园整洁美观,绿化校园人人有责,绿化区内严禁乱堆杂物或种植农作物,不得摇晃幼树,攀折树枝花木,不准践踏花草 二、不准随便砍伐、挖掘、搬移树木,如确因基建、修缮需要,必须与后勤基建处联系,报院领导审批同意。
三、不准在树上钉钉子、拉铁丝、拉绳子或直接在树上晾晒衣服,不准将车辆等倚靠在树杆上 四、严禁在草坪上堆放建筑材料,停放车辆和进行体育活动,不准进入花坛及养护期间的封闭草坪 五、不准向草坪、花坛等绿化场地抛扔果皮、烟头、纸屑、吐痰、泼倒污水 六、不得损坏花草树木、花坛、亭园、路面等 七、对随意损坏花木或采摘花卉、果实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3-5倍的赔款 八、不准污损绿化,不准在草坪上、廊亭内、园林桌凳上吃饭、饮酒等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校园绿化工作的开展,加强校区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校园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校园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校园绿化,是指校园范围内的庭院绿化 第三条学院总务处是校园主管绿化的职能部门,接受市园林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校园绿化作为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市有关绿化规定设计方案,保证绿化比例,投入绿化资金,注重绿化效果和管理美化工作 第五条全体教职员工,都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的义务 第六条加强校园绿化管理,提高校园内绿化水平,鼓励教职员工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七条对在校园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节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绿化建设是校园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绿地面积的规划指标,按校园总占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确定,力争达到百分之三十五的比例 第九条校园绿化依山就势,按照地形错落状况,采取平面、护坡、垂直绿化等方式,体现四季长青、四季有花的特点 第十条根据建筑工程实际,对暂时闲置的空地,进行绿化,达到配置合理 第十一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校园绿化用地确需临时占用的,到学院总务处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占用期满或占用期间学校绿化需要时,占用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腾退占用的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绿化种植的草皮和树木,必须保证成活率,如承包给专业队伍完成的工程,一年内出现树木花草死亡的,应由专业队负责补栽保活;校内教职员工义务植树出现的成活缺数,属于部门包干的,由部门来年补齐,或者由学院总务处统一安排补栽 第十三条经专业队伍完成的绿化工程,必须保证规定的管理期,按照绿化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按照规划设计栽植的树木花草成活后,任何人不得擅自移植,确需更换移动的,经总务处审查,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校园内山头原保留下来的树木和植被,视同人工绿化进行管理保护,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借故砍伐,确属建设需要必须处理的,由学院总务处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任何人不得在山上、山下及院落内开荒种地,严禁在绿地范围内随意种植 第十七条校园绿地植树的养护责任部门或单位,应按照绿地的养护规范做好其责任范围内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和清扫保洁工作 第十八条校园绿化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1. 践踏草坪,穿行绿篱; 2. 钉、拴、刻划、攀折树木; 3. 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种子、果实、割草; 4. 抛散、堆放、晾晒物品; 5. 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6. 放牧、打鸟、捕猎; 7. 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车辆; 8. 焚烧物品、燃放鞭炮、用火; 9. 其他损坏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九条因交通等事故造成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毁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需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因管线、设施维修影响树木、花草正常生长的,责任单位或部门应按照合理兼顾安排方案,维修后,立即将现场恢复原样,并对损害的花草树木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节设施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绿化专用的设备设施要有专人进行管理,并对其及时保养维护,保证设备设施的完好使用 第二十二条对绿化场地内固定安装的设施,应采取安全防护管理措施,防止管理失控或出现人为损坏或丢失 第二十三条对使用绿化设备设施的人员进行,防止因操作不当造成设备设施损坏因操作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人应负相应责任 第四节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学院总务处报请学院批准给予表彰或奖励: 1. 积极参加绿化和义务植树活动成绩显著的; 2. 保护树木、花草及绿化设备设施成绩突出的; 3. 为校园义务植树及绿化工作提供资金或提供苗木有突出贡献的; 4. 举报、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五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缴纳赔偿费: 1.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绿化地的,责令限期迁出,并从违规占用之日起至迁出日止,按其所占用面积缴纳3倍绿化地占用费以赔偿经济损失;其中造成花草树木损伤、死亡的,按值予以赔偿; 2. 对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其补植被砍伐同类树木的5倍树木,或追究购置同类树木五倍的赔偿费; 3. 对擅自移植树木的,按照同类树木费5倍赔偿; 4. 对擅自在校园山上和院落内开挖种地的限期退出,并按每平方米5元赔偿。
开挖损毁树木的,按照树木费2倍赔偿; 5. 对不按规定进行绿化养护管理的,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一定的经济责任; 6. 对违反本章第二节第十一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赔偿10元至200元经济损失; 7. 对违反本章第二节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赔偿50元至1000元经济损失; 8. 对因管线维修,损毁绿化未及时恢复的,除责令限期完成,并赔偿50元至200元经济损失; 9. 对违反绿化设备管理规定,造成设备破损、丢失或毁坏的,责任人应照价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标准见附件《损坏园林绿化设施补偿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所追究的经济责任,由学院总务处提出,报领导研究决定,由财务部收取 第二十七条学院总务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