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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密法》条文释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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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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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保密法》条文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本章共8条,主要规定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国家秘密概念、保密工作方针、保密工作管理制度和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职责及保密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密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保守国家秘密是制定本法的直接目的保守国家秘密”,是指保护、严守国家秘密而不泄露保守国家秘密是一种国家责任和国家行为,必须通过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加以实施和规范    保守国家秘密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一种信息表现形式,也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只有依法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才能切实维护好国家安全和利益    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是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根本目标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只有切实做好保密工作,维护好国家安全和利益,才能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概念的规定    依据本条规定,国家秘密必须具备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构成国家秘密的实质要素秘密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根据涉及的利益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国家秘密的本质属性,是国家秘密区别于其他秘密的关键所在国家安全和利益,主要包括国家领土完整、主权独立不受侵犯,国家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不受破坏,公民生命、生活不受侵害,民族文化价值和传统不受破坏等在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指某一事项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主要包括危害国家防御能力,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科技优势,妨碍国家外交、外事活动正常进行,妨碍国家重要保卫对象和保卫目标安全,妨碍国家秘密情报的获取和削弱保密措施有效性等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构成国家秘密的程序要素。

      一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只有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才具有国家秘密的法律地位,受到法律保护返表明,确定国家秘密是一种法定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定程序”由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定密依据、权限、方法和步骤构成依照法定程序”,是指根据定密权限,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并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做到权限法定、依据法定、内容法定、标志法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是构成国家秘密的时空要素它表明,国家秘密应当限定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在一定时间内”表明国家秘密有一个从产生到解除的过程,不是一成不变的机关、单位在确定国家秘密密级的同时应当确定其保密期限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表明国家秘密应当而且能够限定在一个可控制的范围内,这也是秘密之为秘密的关键所在机关、单位在确定国家秘密密级的同时应当确定其知悉范围,并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使之不超出限定的知悉范围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法律保护原则和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一款确立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原则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必须受到法律保护总则部分明确宣示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有利于明确保守国家秘密的国家责任,有利于强化机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特别是涉密人员的保密职责,有利于增强机关、单位和公民的保密意识    第二款明确保密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保密法律义务是宪法义务的具体化义务主体包括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国家机关",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装力量",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政党",是指中国共产党及参政的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是指各级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妇女联合会组织等人民团体,也包括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组织;“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以上义务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主体,一类是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外的主体这两类主体承担的保密义务有所不同如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应当依法保守、保护所知悉、管理的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外的人员,不得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在国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三款明确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境内外一切组织、机构和人员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等对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按照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密工作方针的规定    “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是1983年中央提出的保密工作方针,体现了保密工作的基本特点和规律保密工作的本质特征决定了保密工作必须以防范为主,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上,做到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减少窃密泄密事件的发生积极防范”,强调的是主动、事先的防范,以防止窃密泄密为出发点,构筑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坚固的综合防范体系。

      突出重点”,就是要确保核心秘密的绝对安全国家秘密信息涉及领域广、数量大,应当根据保密管理对象涉密程度不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合理分配保密资源,把核心秘密作为重点加以保护如对绝密级国家秘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核心涉密人员、绝密级信息系统,必须采取更严格的保密管理措施同时,突出重点不是“只要重点”,对非重点可以放任不管或是放松管理国家秘密在任何一个地区、部门或环节被泄露,都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影响保密工作的整体效能在加强重点保密管理的同时,必须坚持全面管理,实施综合防范    “依法管理”,就是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管理国家秘密将“依法管理”确定为保密工作方针的内容,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保密依法行政、不断提高保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的迫切需要依法管理,一是有法可依,要求建立完备的保密法律制度,将保密工作的各个方面纳入法制轨道,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增强保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权威性、有效性;二是有法必依,要求机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涉密信息系统和涉密活动等;三是执法必严,要求保密行政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四是违法必究,要求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是对1988年保密法中“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这一表述的修改便利各项工作”的表述,是针对当时存在保密范围过宽、保密过度等给相关工作开展带来不便的问题提出来的,在当时特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考虑到在实施过程中,“便利各项工作”有时容易被曲解,成为一些机关、单位和人员规避保密规定、不履行保密义务的借口,这次修订将其修改为“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这一修改要求,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同时,充分遵循信息化条件下信息资源利用和管理的客观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保密管理制度,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    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是为了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信息保密和信息公开是辩证统一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该公开的不公开,不该公开的公开了,都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依法公开”,一是指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必须公开,不得以保密为由不予公开或者拒绝公开;二是指公开前必须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公开事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三是指公开的程序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密行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本条与第六条、第七条共同规定了我国保密管理体制健全保密管理体制是加强保密工作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证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保密工作管理体制建设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提出了“建立统一的、国家规模的保密工作机制”的要求1988年保密法确立了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密工作,地方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保密工作的体制框架1997年中央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保密组织机构建设要做到“两个相适应”,即与形势的发展相适应,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为健全完善保密管理体制指明了方向    各级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和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党的中央委员会设立保密委员会,是党中央统一领导党政军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中央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国家保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既是中央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是主管全国保密工作的国务院职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设立保密委员会,是党管保密的专门组织,下设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与同级保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既是保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也是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密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

      这种工作体制是在党和国家保密工作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有利于充分发挥党管保密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有利于推进新形势下保密依法行政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国家保密局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国保密工作,主要职责有: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决定、指示,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制订全国保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的全局性、政策性建议;拟订保密法规,经国家立法机关审定颁布,制定或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制定保密规章制度,.负责保密法规的解释;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代表国家处理涉外有关保密工作事务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省级、市级、县级保密局,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依法指导、协调、监督本地区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    本条将1988年保密法“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修改为“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考虑,一是有利于开展依法行政1988年保密法中“保密工作部门”的表述,在实际工作中容易被误解为两块牌子,不利于开展依法行政二是为了明确区分各级保密局与机关、单位内部保密工作机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各级国家保密局,保密工作机构是指根据机关、单位的职权范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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