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性伴侣”交换法律问题研究范文.docx
14页毕业论文:“性伴侣”交换法律问题研究范文目录/提纲: 一、性伴侣交换在中国面临的尴尬和阻力 传统性道德压制性伴侣交换 现行法律规定限制性伴侣交换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二、性伴侣交换存在的法理分析 性伴侣交换存在的必然性 性伴侣交换权是一种性权利 性伴侣交换权是我们的一项自由权 三、中国性伴侣交换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分析 性伴侣交换活动在合同法、民法中的具体法律问题 性伴侣交换活动在婚姻法的具体法律问题 性伴侣交换活动在刑法中的具体法律问题 四、性伴侣交换法律问题之建言 1、性病的传播问题 2、避孕失败所导致怀孕问题 3、社会秩序混乱的问题 4、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毕业论文:“性伴侣”交换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性伴侣”交换,在中国体现着传统观念与性革命浪潮的碰撞性伴侣交换中体现了世界性人权宣言中的性自由权、性表达权以及性快乐权等性伴侣交换作为一种性活动本身有其危害性,但是作为一种性权利它又有存在的合理性而现实人们传统性观念,以及公序良俗对于性伴侣交换活动充满了排斥,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的法律也充满了阻碍。
民法上合同法上定性了性伴侣交换的合同是无效的,给性伴侣交换的救济带来了重大问题刑法上更是有聚众淫乱罪限定它婚姻法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也对此构成阻碍但是它又具有法理、法律和事实上的合理性首先它是人性使然,在人们观念的转变,性道德的日益放开,公序良俗和忠实义务的正确理解无不给了性伴侣交换以法律空间笔者对性伴侣交换前景颇为看好希望在时代发展中性伴侣交换会更加安全和谐 关键词:性权利; 性自由; 聚众淫乱; 公序良俗Abstract:Sexual partner exchange reflects the collision between the traditional sexual concepts and the new idea what emerged in the sexual revolution wave. Sexual partner exchange tells us the sexual freedom, the rights of sexual express and sexual happiness rights and so on. Sexual partner exchange as a sexual activity has its dangers, but as a kind of right which has the rationality of existence. But in the fact, the traditional idea of people, as well as the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 to sexual partner exchange activities are full of exclusion. And the 罪的构成要件。
只是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性伴侣交换都会受到法律制裁的,这说明了对于性伴侣交换仍然存在有很多法律空间而“副教授教授换妻案”一出,性伴侣交换行为却因为聚众淫乱而被转移了注意力,学界和实践往往将性伴侣交换等同于聚众淫乱而进行排斥笔者认为性伴侣交换和聚众淫乱行为不可等同视之所以案例中副教授有令人同情的一面的,有些人玩性伴侣交换逍遥自在,而偏偏他比较倒霉而获刑这需要对性伴侣交换作一个细致的分析方才能够拨乱反正 一、性伴侣交换在中国面临的尴尬和阻力 传统性道德压制性伴侣交换 1、传统性道德观 中国人总是能够享受性的快乐,而没有西方人那么又罪恶感 从我们的古代性欲小说《金瓶梅》以及让人销魂的《春宫图》即可看出不过现在的中国却也进入了一种变态的压抑这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是中国古代性观念的改变;第二是共产党从创立之初就有的禁欲主义倾向;第三是中国文化中固有的以性为耻 我们以谈性为耻,性是不能乱谈论的这在“文革”时期发展到了巅峰 传统中的一夫一妻以及夫妻之间忠诚的义务也在过去的权力的熏染下根深蒂固而且在夫妻关系中,一直存在的一种抽象的“性财产” 的观念成为性伴侣交换的一个障碍如果某人的配偶同他人发生性关系,他便会觉得配偶偷去了本属于他/她的什么东西。
尽管我们提倡性权利,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会潜移默化地形成这样一种观念而这也并不是夫权的体现,因为双方都有这样的意识人类普遍存在的嫉妒心( 这是一种非常原始的本能的情感) 在两性关系上起着巨大的限制作用一方面男子之间的性嫉妒引起的争斗要求形成一种满足大多数男人性需要的规则—在一个相对较小的地域范围内,人们要求性伙伴之间的相对平均分配,那么最好的规则是一夫一妻制一方面,男女双方的嫉妒心会互相要求对方在性生活上的忠诚 这是我们性观念的历史惯性我们对于我们所看不惯的与我们被灌输的性道德格格不入的行为,我们不大可能怀着中立的态度以待之而往往转入一种批驳反对这样造成的舆论压力大大把性伴侣交换活动逼到了小角落 现行法律规定限制性伴侣交换 1、性伴侣交换中的合同法、民法法律限制 我国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应的《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也规定了“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对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社会公共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最高利益,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已经成为各国公认的一条原则 而对于公序良俗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 性伴侣交换所体现的性道德是社会善良风俗的一种在传统的性道德观念的理解下,这样一种性伴侣交换是违反性道德,是不可接受的于是往往性伴侣交换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这让性伴侣交换的进行出现合同法民法上诉诸无门的境地 2、性伴侣交换中的婚姻法法律限制 性伴侣交换的婚姻法问题体现了性权利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这个冲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性权与同居权的冲突;二是性权与忠诚义务的冲突 而性伴侣交换主要是第二个冲突对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作广义与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 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 不为婚外性行为, 也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而牺牲、损害他方的利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 又称贞操忠实义务, 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 我国婚姻法在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但是此条是做原则性的规定,并不能作为提起诉讼的理由但是作为一种指导和方向性的原则,告诉我们夫妻之间的彼此忠诚是婚姻关系中的一个义务,会作为法官在审理婚姻案件的一个参考,此时也会潜移默化地约束人们的行为 3、性伴侣交换中的刑法法律限制 交换性伴侣的行为有可能会触犯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三百零一条规定了聚众淫乱罪尽管这个罪只惩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但是无不对交换性伴侣的活动造成了一个障碍人们必须选择适当的行为方式,一旦当该行为满足了刑法上关于聚众淫乱的构成要件则会被认定为聚众淫乱而获罪 再者刑法上关于聚众淫乱罪这样一条罪名也涉及到了它的存废与否的讨论这个争论的结果最终也会影响性伴侣交换 二、性伴侣交换存在的法理分析 性伴侣交换存在的必然性 1、性伴侣交换是人性使然 首先笔者认为“交换性伴侣”其实是人们心中的受虐倾向和施虐倾向的反应尼采在《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里面也讲到一句“到女人那带上你的鞭子” 这句话也经常被人用来证明人是有虐恋的通常认为性交的时候进行比较变态的鞭打,捆绑等等施虐性爱才是虐恋,其实这大大缩小了虐恋的范围李银河先生是这样定义的:“它是一种将快感与痛感联系在一起的性活动”。
所以只要是以自己的痛苦或者是别人的痛苦达到性兴奋的,都是虐恋而痛感的获得肯定有有形的肉体上的痛感也有无形的精神上的痛感故笔者认为“交换性伴侣”的行为是通过无形的精神上的痛感来得到性兴奋感而且同时兼备了受虐和施虐两个特点首先参加者的性伴侣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自己肯定先获得“性嫉妒”产生的痛苦;再者参加者在于别人的性伴侣发生性关系,自己感觉到施虐让别人痛苦的感受 再者在今日法制和文明的笼罩下,大家的很多能量被压抑住了而暴力本身就是一种能量的释放我们看到车和人就想车祸,看到女孩子就想她会被强奸等等这些都是所谓的暴力的孤独 当然作为夫妻或者是性伴侣他们的内心也会有许多暴力的幻想,有时他们幻想自己的伴侣被人强奸或者去强奸别人的伴侣让人家戴上一顶大大的绿帽子而换性伴侣刚好可以满足他们的这种念头 性能量需要释放与虐恋心理不谋而合,构成了性是人性使然的有利证据 2、性伴侣交换可以为不和谐婚姻提供出路,减少社会矛盾 夫妻性压抑可能导致性伴侣交换 大部分的异性朋友在结婚前频繁地进行做爱,但是结婚后因为工作,孩子等原因,做爱的频率大幅度降低近年来有多项关于婚内性交频率的研究,所得结果十分接近。
年轻的夫妻性关系频率约为每周三次,这个频率随年龄增加而持续下降,到三四十岁时,性交频率的中位值和均值为每周一次半到两次到五十岁以后,下降到每周一次以下 再者婚内性关系尽管是合法的,仍然存在一个协商的问题,这也是婚姻性交随年龄的增长而下降的原因之一:年龄越大,协商的难度越大人的性趣下降了,出现推脱的情况人们在感到性兴奋之后马上会想到需要协商,于是宁可选择手淫,它不必跟人协商 这导致了婚姻生活开始走入冷淡,夫妻双方的性过于压抑,离婚率上升,因为夫妻性冷淡丈夫出现性犯罪的案例比比皆是他们只有通过其他的途径来给自己减压性伴侣交换的出现正迎合了这样一群夫妻性冷淡的人的需求 3、人们的性权利观念觉醒,要求确认性伴侣交换的权利 对于性革命,一方面它有其过头的地方,但是在提升人们的性权利意识, 增进人们性权利的观念方面功不可没在性革命中人们极大地倡导性自由, 在某种意义上说性自由是性权利的一种表达方式在传统社会中在各种权力组成的网络的压迫下, 人们一直没有真正掌握性的自主权, 而充当了性生活的奴隶; 在性的领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