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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刑法论文电子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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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选word文档 下载可编辑  篇1  浅析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宪法化问题  【摘 要】首先探讨了我国《宪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现状,表明我国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存在缺失并以此起点,探讨了宪法中被追诉者权利问题以及确立违宪审查制度问题,以期在根本上保证刑事被追诉者的诉讼权益  【关键词】诉讼权利;宪法化;违宪审查  一、《宪法》中刑事被追诉者的权利表现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确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等基本权利虽然我国宪法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都享有哪些具体的权利,但不应否认的是,宪法所确立的公民权利保障条款就是刑事诉讼法中被追诉者权利保障的直接法律依据例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等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刑事诉讼法上被追诉者所同样享有的,这一点在法理上得到肯定,但司法实践中,宪法所确立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很难运用到具体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去即使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一些制约司法机关滥用权力的条款,但实际难以落实。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被追诉人权利现状  (一)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现状侦查阶段是享有侦查权的专门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个刑事诉讼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侦查机关为了尽快查清案件事实,往往采用违反诉讼程序的方法具体表现为其一,侦查阶段中存在超期羁押  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期限,但由于对羁押期限的延长没有严格的审批制度,且没有有效的问责制度,导致侦查机关滥用法律规定的例外条款任意延长办案时间,导致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现象十分严重其二,刑讯逼供屡禁不绝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司法实践中,这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却屡见不鲜其三,侦查阶段律师的介入权受限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以及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可见,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尽管新《律师法》明确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旨在维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谈话的秘密性但,却没有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  (二)审判阶段被告人的权利现状人民法院作为中立的审判机构,应当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但在现实中,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这是一种明确授权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规定,造成了法院普遍存在任意变更罪名的问题,这对刑事被告人是不公平的因为,在审判阶段,控诉方与辩护方所进行的诉讼活动都是围绕犯罪事实、所犯罪名等问题展开的人民法院这种任意变更罪名的行为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也使辩护方很难针对控诉的罪名有效行使辩护权  三、违宪审查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探讨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刑事诉讼阶段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经常受到侵害,有时甚至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同时,有些司法解释在很多方面都超出了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范围,甚至直接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和精神那么是否我国可以像美国那样建立一套违宪审查体制,从而有效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益呢有些学者对此是持肯定态度的,认为我国应当确立违宪审查制度,从而使诉讼行为的合宪性受到全面的审查但笔者认为一味的模仿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是不可取的,因为我国的宪法架构与此是不相容的  不管是建立美国式的违宪审查,还是德国式的宪法法院,它有一个前提就是现代的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没有分权制衡就不可能有违宪审查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而最高人民法院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同时,我国宪法第67明确规定了宪法的解释权仅由全国人大会享有,因此就排斥了其他国家机构来解释宪法既然法院被排除了宪法解释权,那它又怎么去运用宪法来判决案件因此,让法院进行违宪审查与我国的宪法架构相冲突在这个意义上,像美国那样由最高法院法官作出制定法是否违反宪法的决策是不可能的  四、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宪法化完善措施之思考  尽管宪法中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这些基本权利并不能有效地转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大量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地位和处境的诉讼权利都没有被确立在宪法之中,从而无法转化为宪法性权利由此,宪法应当明确刑事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一些基本权利例如,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自由和生命不得被剥夺根据这条规定,针对刑事诉讼中拘留、逮捕、未决羁押、超期羁押、搜查、扣押、秘密监听、诱惑侦查等存在的违反程序公正和侵害被追诉者权利的行为就有法可依了  有了宪法中对被追诉者诉讼权利的保障条款,是否就能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权利不受侵害,答案未必是肯定的  一方面,由于我国没有真正的违宪审查制度,也不在宪法法院,这就使得诸如排除规则、撤销起诉、推翻有罪裁判之类的程序性制裁机制,无法得到连续不断的发展和成长。

      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办案往往只依据刑事诉讼法以及与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有时会出现超宪现象,即它所规定的内容不仅超出了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范围,甚至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和精神宪法的作用往往被忽略,并处于边缘化因此,即使刑事被追诉者的诉讼权利得到宪法的确认,其权利也很有可能受到侵犯那么,如何使被追诉者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事实上,一个国家只有存在那种以维护正义、解释宪法为己任的独立司法机构,才有可能挡住各种压力和阻碍,创造并发展出带有浓烈自由主义色彩的程序性制裁制度  我国也是如此,但从目前实际状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并不能担当这一独立司法机构,从宪法的现行规定来看,我国违宪审查主体出现了多层级现象,从而形成了违宪审查谁都可以管,但谁都不管的局面我国所谓的违宪审查并没有进入实际的运作阶段,其建立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周宝峰《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宪法化》[J]内蒙古大学学报,2004(1)  [3]阎峥《浅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权利的宪法化》[J]法制与社会,2009(10)  篇2  试论诽谤罪的立法完善  摘要随着经济的增长,社会的发展,人民关注社会热点并加以评议的热情高涨,言论自由难以避免地出现言论过激现象,有的言论则影响了个别领导的政绩。

      诽谤罪由于立法的缺陷,成为公权介入的借口,从而激化了社会矛盾因此,完善诽谤罪的立法,有利于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行使,推进我国民主法治进程  关键词诽谤罪;言论自由;立法;民法调整  2009年2月初,段磊以写给省委领导的一封举报信等标题在网上连发了6篇内容相同的帖子,称山东曹县庄寨镇党委书记郭峰大量贪污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亲戚朋友强揽工程,长期包养情妇,其子郭某经营KTV并卖毒吸毒、卖淫嫖娼等  其三个帖子未标注浏览量,另3个加起来的浏览量为79帖子发表后郭峰向当地警方报了案2月8日,曹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2月25日将段磊刑拘,4月4日执行逮捕,7月3日,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帖子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对段磊以涉嫌诽谤罪提起公诉[1]  诽谤,是指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  诽谤一词,由来已久其原意为非议、指责过错,亦有毁訾谣言之说《说文通训定声》言放言曰谤,微言曰诽,曰讥可见诽与谤之含义略有不同  我国刑法规定的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事实,足以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人或可推定的人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些事实,足以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有贬损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本罪属亲告罪,即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外,告诉的才处理然而,由于诽谤罪的立法缺陷,网络发帖、品评时政或发贴举报官员,这种正常的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却被控诽谤罪的案件时有发生,背后更有公权的介入公安机关对诽谤者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移送法院起诉,一旦媒体曝光后,案件就不了了之如重庆彭水诗案、河南的王帅和师喜照案、辽宁西丰警方进京抓走女记者案等等这种做法,既是对《宪法》赋予的公民监督权的漠视,也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对此,为了防止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作诽谤犯罪来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建立批捕诽谤案件报上一级院审批制度[2]因而,笔者试图从宪法、立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角度分析诽谤罪的立法缺陷,提出加以完善的建议  一、从宪法层面,看言论自由和诽谤的界限  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个国家民主发展程度的晴雨表言论自由是启蒙思想家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来的,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言论自由为重要的宪法权利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也规定,人人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受并传播消息和思想之自由。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第19条中重申了《世界人权宣言》关于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定[3]同时,公民行使言论自由也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如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18条规定,禁止任何人滥用自由表达的权利,特别是出版自由,教育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通信、邮政、电讯秘密权,财产权和避难权等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人民有言论自由权但历年来联邦最高法院将此条规定的解释为言论自由权的运用以不致妨碍其他宪法条文之规定者为限,任何出版物的刊行和言论的散布,以不得恶意诽谤政府或企图颠覆现政府的存在为限言论自由权是精神自由在政治自由中的表现,是资产阶级革命之后,自由、平等思想的切实体现言论自由居于政治自由的重要地位,可以说,没有言论自由就谈不上其他政治自由公民言论自由的状况反映出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随着社会进步和政治文明的发展,公民言论自由作为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已成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言论自由在各国宪法和法律中的含义虽有差异,但其核心内容是公民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和看法  首先,我国一直重视用宪法和法律来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

      1954年、1975年、1978年以及1982年的《宪法》都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可以通过出版、集会、结社、旅游、示威、学术等活动来广泛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和看法保障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促进国家民主政治和社会发展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宁;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  其次,言论自由权在我国还重点体现为公民的监督权监督权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宪法》第41条规定了公民对他们的批评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宪法》及其他法律还规定了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有接受公民监督的义务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批评建议权的行使有利于反对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控告权就是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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