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民族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实施办法.pdf
7页大连民族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实施办法大连民族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有效发挥分配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学校的内涵建设和健康快速发展,在总结上一轮分配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奖优罚劣的原则 2.注重工作业绩,克服平均主义,向教学一线、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 3.建立有效的考评机制,加强考核,将津贴分配与工作质量、工作效果和考核结果挂钩 4.实行考核分配二级管理,降低管理重心,扩大部门分配自主权,充分发挥基层管理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5.按照量入为出、逐步提高的原则,确定校内津贴分配的标准,使教职工收入水平与学校发展相适应 二、校内津贴分类与标准 二、校内津贴分类与标准 校内津贴设岗位津贴、超课时津贴、科研业绩津贴、领导责任津贴 (一)岗位津贴 根据不同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按学校聘任的岗位发放的津贴,设立专任教师岗位津贴、实验教学人员岗位津贴、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津贴、党政管理人员岗位津贴、工人岗位津贴。
1.专任教师岗位津贴 包括履行岗位职责、教学工作量及科研工作量的津贴 元/月 特聘教授 学科(教学) 带头人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5800 4400 3600 3100 2370 1780 2.实验教学人员岗位津贴 包括实验室管理工作、实验教学辅助工作、实验教学工作量及科研工作量的津贴 元/月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初级 大本见习 3350 2800 2150 1600 1200 3.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津贴 教辅及管理岗位(含员)上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岗位津贴 元/月 正高职 副高职 中级职务 初级职务 初初级 (大本见习) 3300 2750 2100 1550 1200 4.党政管理人员岗位津贴 学校机关、二级学院(部)党政管理人员的岗位津贴 元/月 书记 校长 副书记 副校长 正处长 副处长 正处调 副处调 正科长 主任 科员 副科长 一般 干部 大本 见习 5100 4400 3400 2800 2300 2100 1900 1750 1500 1200 5.工人岗位津贴 在机关、教辅等工勤岗位上工人的岗位津贴 元/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2100 1650 1250 1000 (二)超课时津贴 专任教师每年额定教学工作量为 300 标准课时,每学期核算一次工作量, 对超出部分发放超课时津贴,按每 1 标准课时:教授 50 元、副教授 45 元、讲师 40 元、助教 30 元的标准发放;未完成按以上标准扣发岗位津贴。
教学工作量核算按照《大连民族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执行 (三)科研业绩津贴 在专任教师和专业技术岗位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博士)的人员,每年要完成相应额定科研工作量科研工作量按科研积分计算,其标准:特聘教授 70 分、学科带头人 50 分、教学带头人20分、正高职(博士)12 分、副高职 8 分,中级及以下人员的不作要求对超出部分发放科研业绩津贴,每1 个科研积分津贴为 60 元;未完成部分按积分津贴扣发科研工作量每年核算一次,核算标准按照《大连民族学院科研工作考核及津贴发放暂行办法》执行 (四)领导责任津贴 学校对担任副科级以上实职领导干部发放领导责任津贴,每月标准:正校级 1000 元、副校级900 元、正处级 600 元、副处级 500元、正科级 200 元、副科级 100 元坐班考核管理的领导责任津贴已包含在其岗位津贴之内,不再另行发放;教师考核管理的领导干部,按相应标准发放领导责任津贴 领导责任津贴根据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发放,考核优秀者,领导责任津贴按标准上调 20%发放;考核称职者,领导责任津贴按标准发放;考核基本称职者,领导责任津贴按标准下调 20%发放;考核不称职者停发领导责任津贴。
三、校内津贴发放办法 三、校内津贴发放办法 1.校内津贴发放对象为学校事业岗位上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校内津贴每年按 10 个月逐月发放 2.寒暑假 2 个月的校内津贴作为平时和年终考核的绩效津贴,学校年初按人员额度拨到部门实行包干(年底核算),在考核基础上部门自行确定发放办法及标准原则上 20%可由部门统一使用,用于年度考核及其它方面的奖励、节假日加班及其它兼职工作(含党务、工会工作)等补贴;其余部分发放要根据每位教职工完成工作数量与质量、工作表现与业绩、出勤情况等方面的考核确定 3.专任教师岗位津贴发放办法: (1)每年要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且教学课程综合评价要达到 B级以上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为 A 级的课程课酬增加 30%,C 级以下的课程课酬减少 20%超教学、科研工作量的分别按相应标准发放津贴,未完成额定工作量按规定扣发岗位津贴 (2)在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前提下,同时要履行如下相应岗位职责:①积极承担和参与教学研究与改革、课程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工作;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师德高尚、教书育人、无违纪无教学事故;③积极参加学校和本部门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上述工作职责由教师所在部门负责考核 4.实验教学人员岗位津贴发放办法: (1)实行坐班制管理,要完成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实验教学辅助工作,其主要职责:①做好实验前准备,协助实验教师做好实验组织管理、工作;②做好实验消耗材料管理和仪器设备调试、维护、维修,确保仪器设备完好率;③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工作,开展实验教学研究,设计和开发新的实验,参与课题组的科研工作;④做好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并负责考核 (2)每年要完成额定的实验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根据实验教学工作量折算成标准课时,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额定教学工作量为 100 标准课时,初级职务的不做要求;独立指导的按教师工作量计算方法计算,协助他人指导实验课的教学工作量自行协商比例若工作时间完成的超课时部分减半发放课时津贴,在业余时间完成的超课时津贴按标准计发;超科研工作量部分发放科研积分津贴,未完成额定教学、科研工作量的按规定扣发岗位津贴 5.党政管理人员(含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津贴发放办法: 由于工作任务不易量化考核,暂以个人按实际工作岗位及岗位职责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完成工作数量与质量、服务态度和出勤等方面。
具体要求:①履行岗位职责和业务能力的考核占 50%;②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的考核占 20%;③工作态度和劳动纪律的考核占 30%各部门可参照上述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岗位津贴执行专业技术岗位津贴的人员,每年须完成额定科研工作量,未完成的按规定扣发岗位津贴 6.特聘教授、学科带头人每年除完成额定科研工作量外,要完成 80 标准学时的教学任务,未完成额定科研工作量和教学任务的按规定扣发岗位津贴其中,在完成规定科研积分的情况下,超课时部分发放课时津贴;否则,超课时部分只计工作量,不计报酬 7.教学带头人每年要完成20个科研积分, 同时按专任教师考核管理的须完成300标准学时的教学任务,担任行政领导职务且按坐班考核管理的至少要完成 150标准学时的教学任务,未完成额定教学、科研工作量的按规定执行其中,在完成规定科研积分的情况下,超课时部分发放课时津贴;否则,超课时部分只计工作量,不计报酬 8. 为保证教学质量以及教师有时间参加科研、 教研和进修学习,对教师每年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实行限额管理,原则上控制在 500标准学时之内对于超 500学时的要严格审批,须由本部门提出申请报学校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审定,最后经教务处批准,但最多不能超过 600标准学时。
教务处、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要对超课时量大的情况进行重点监控,跟踪管理 9. 按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考核管理的专任教师, 在工作时间内每周可承担不超过 4 个计划学时的教学任务,课时津贴按标准发放,超出部分不计报酬;业余时间只限于承担公共选修课的教学任务,并须教学主管部门审批行政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因教学需要承担授课教学任务,须符合教师资格,并由教学单位提出意见,教务处组织试讲考核后审批 10. 专职科研人员岗位津贴按专任教师岗位津贴标准发放,每年要完成额定科研工作量,正高职 52个积分、副高职(博士)38 个积分,同时每年须完成80 个标准学时或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未完成额定教学、科研工作量的按规定执行其他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按照《大连民族学院专职科研岗位考核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1.新建专业或新引进的教师若本学期无授课教学任务,部门要安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教学辅助等工作,按坐班制管理考核合格者执行专业技术岗位津贴 12.身兼两职(包含专业技术职务)或两职以上的不在教学(含实验教学)岗位各类人员,可按最高津贴标准的一职发放;若选择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津贴者,不兼得领导责任津贴。
13.处级单位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干部, 领导责任津贴按正职标准执行由教师兼任的校团委副书记执行科级领导责任津贴,破格晋升的二级学院团委书记按科级岗位津贴标准发放学校聘任的重点建设学科研究中心(所)主任、副主任执行处级领导责任津贴标准 14.学校教学研究中心主任、二级学院教学助理、科研助理、系(部)主任及综合实验室中心主任的责任津贴:正职 300元,副职 200 元;上述人员责任津贴由部门负责考核,根据履行职责情况和考核结果确定发放 15.晋升职务、职称人员,自聘任的下一个月起按新的岗位津贴标准执行;新调入人员自正式报到并上班的下月起发放岗位津贴 16.一年内无教学科研任务并且不承担其它工作的教师,以及不在岗的人员,不发放岗位津贴;待聘、缓聘、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的人员,停发岗位津贴 17.学校派出岗位培训人员全额发放岗位津贴学校同意学历进修人员,脱产学习期间停发岗位津贴;不脱产学习期间能够履行岗位职责的按其完成实际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发放岗位津贴;对不能承担和参加有关课程建设、教研工作及有关集体活动的教师,以及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非教学岗位人员,部门根据情况可扣发部分岗位津贴公派出国学习期限超过三个月以上的人员(短期访问、研修除外),停发岗位津贴,因私出国人员停发岗位津贴。
18.事假按天扣发岗位津贴,15 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病假当月 3-10天之内者扣发岗位津贴 30%,超过 10 天者岗位津贴按标准扣发50%,超过 3个月者停发岗位津贴;婚、丧假超过国家规定按事假处理;产假期间的岗位津贴发放 50%,专任教师在产假期间的岗位津贴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津贴标准;旷工 1 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贴,旷工累计 4 天以上扣发全年岗位津贴,旷工 15 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19.部门根据考核扣发的岗位津贴归本部门自行管理使用,扣发程序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20.出现工作重大失误、教学事故的,视情节轻重扣发当事人岗位津贴,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执行 21.受党纪、政纪处分或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扣发岗位津贴 22. 对下列情况的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由学校视情节分别扣发 1—10个月的领导责任津贴 ①发生教学、科研、管理、卫生等责任事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②因工作差错、拖拉、推诿等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③风气不良、不团结、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 ④不能认真考勤、考核,不如实上报情况的 四、附则 四、附则 1.本次校内津贴改革进一步扩大部门分配自主权,各部门在学校分配原则指导下,要充分运用好所赋予的权利,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及细则,认真组织考核,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将津贴分配与考核结果直接挂钩。
2.对包干使用的津贴要严格管理,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分配使用须由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