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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法》赔偿的国际经验和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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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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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保险法》赔偿的国际经验和思考据调查统计,全世界每3分钟就有1人死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每1秒钟内至少有4 人在工作中受伤劳动者痛失生命与健康的严酷现实引发人们对工伤赔偿的特别关注工 伤赔偿是对负工伤的劳动者进行事后赔偿的制度即:由用人单位负责对在工作中负伤、 生病、致残、死亡的劳动者进行必要的治疗或者支付给劳动者及其家属一定数额的抚恤金 工伤赔偿的特征是无过错原则与定额赔偿(赔偿支付的内容依据法律定型化)通过提高工 伤的赔偿标准来遏制恶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也是立法目的之一一)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组织早期涉及工伤待遇问题的标准有一九二一年《(农业)工人赔偿公约》与 一九二五年《工人(事故)赔偿公约》,规定凡因工业事故而致身体受到伤害(永久丧失工 作能力或死亡)的工人或需其赡养的家属,应当给予赔偿一九二五年《工人(职业病)赔 偿公约》(第18号)与一九三四年《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修订)》规定按照有关工业事 故法律的一般原则支付职业病赔偿金一九五六年《工人福利设施建议书》也规定由于职 业原因发生事故或患规定的职业病时,应当以医疗护理与定期支付的形式给予工伤津贴1964年《工伤事故与职业病津贴建议书》是一个新的标准。

      规定各成员国应根据规 定的条件,必要时采取分期与自愿保险的办法,向下列人员发放工伤及职业病津贴或类似 的津贴:(a)从事生产或服务性行业的合作社成员;(b)规定的各类独立劳动者,特别是小 企业主或积极从事小商业、小农场经营活动者;(c)某些不领取工资的劳动者:(i)包括大 学生在内的正在接受培训或者正在试用期内的人员;(ii)承担抢险救灾或维护秩序与法制 任务的志愿人员;(iii)其他从事公益活动或参与公民义务事业的人员,例如自愿协助公共部门、社会部门或医疗部门的人员;(iv)从事主管当局指定或批准的工作的囚犯及在押人 员凡丧失工作能力者均应从停发工资的第一天起领取现金津贴如属暂时丧失劳动能 力、初步丧失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很可能是长期的或因此造成某种生理缺陷), 津贴金额不得低于:(a)工资收入的三分之二;但应规定最高津贴额或供计算津贴参考之用 的工资收入的最高数额;(b)在采用统一津贴比率的条件卜,男工人数最多的部门的平均工 资的三分之二二) 英国的工伤残疾津贴凡雇员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职业病,可领取工伤残疾津贴享受工伤残疾津贴无最低 合格期限的限制开始28周领取临时工伤残疾津贴,其水平与疾病津贴相同。

      若因工伤 事故或职业病致残,改领长期工伤残疾津贴工伤致残需人护理者,发给长期护理补助遗属包括受供养的遗孀、鳏夫与子女及其符合条件的遗属,如父母或其他供养亲属 其待遇标准视遗属情况而定,发给一定数额的遗属抚恤金三) 日本的工伤赔偿口本确立适用于所有劳动者的工伤赔偿制度是在制定劳动基准法与工伤保险法以后 日本的工伤赔偿制度是由劳动基准法中有关工伤赔偿的规定与《工伤保险法》构成的劳 动基准法的工伤赔偿明确规定:对负工伤的员工进行赔偿不是用人单位的恩惠,而是法律 赋予其必须承担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工伤保险金的支付待遇共有十种:1 .疗养补偿补贴政府通过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受灾 工人提供疗养待遇疗养待遇包括:诊察,购买药剂或治疗材料,处理、手术及其他治疗, 住院,看护,移送等2.歇工补偿补贴从因工伤停止工作治疗的第四天开始领取(法定 前三天的补助由雇主负责),每日补贴标准为基础口工资额的60%(在此基础上,可以再支 付20%的歇工特别支付金)3.伤病补贴年金工伤工人经1年零6个月疗养以后仍未痊 愈者,根据伤病造成的伤残程度与所评伤病等级发给伤病补偿年金4.伤残补偿补贴工 伤痊愈后给身体留下一定程度的伤残者,可领取伤残补偿补贴(包括伤残补偿年金与伤残 一次性支付金)。

      5.伤残补偿年金差额当伤残补偿年金领取者死亡时,如已支付的伤残 补偿年金及伤残补偿年金预付一次金的合计金额,依照伤残等级未达到法定金额时,差额 将根据遗属要求支付给遗属,包括工人死亡时与其共同生活配偶、子女、父母、孙子女、 祖父母及兄弟姐妹6.伤残补偿年金预付金伤残补偿年金领取者,可按伤残等级所列金 额中的最高限额支付伤残补偿年金预付金7.遗属补偿补贴工人因工死亡时可领取遗属 补偿补贴,包括遗属补偿年金与遗属补偿金有领取资格者包括死亡工人的配偶(含妍居 者)、子女、父母、孙子女、祖父母及兄弟姐妹等,在工人死亡时靠其收人维持生计人员 8.遗属补偿年金预付金有权领取者在申请年金的同时,或在接到遗属补偿金支付决定通 知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清,便可在一千天补贴基础日额的限度内一次性支付遗属所选择的 金额9.丧葬费当工人因工死亡时,对负责进行丧葬的人员将支付丧葬费10.特别支 付金特别支付金是附加在保险金之上的支付,属于劳动福利的内容四)德国的工伤赔偿工伤事故发生后,首先应当提供有效的治疗,并进而享受职业促进康复待遇、社会康 复待遇、需要护理待遇;相应的损害赔偿包括受损害者津贴、受损害者年金、遗属年金与 丧葬费等。

      其中,治疗与康复待遇优先于年金待遇治疗包括事故刚发生后的照料;医生与牙医的治疗包括补牙、必要的特别事故治疗、 按照医生的安排与责任提供的其他援助待遇、药品、治疗措施,包扎用品与辅助器械、家 庭疾病护理、在医院与康复机构的治疗医疗康复待遇包括负荷试验、工作疗法;不能工作的受事故损害者,在停发工作报酬 以后获得病假工资职业促进康复待遇包括各种按照各人的需要提供的特殊待遇,即获得或者增加劳动岗 位包括促进接受工作就业准备包括由于健康受到损害而进行的必要的基础教育、职业调 整、培训、进修与改行,改行包括必要的学校结业援助适当的学校培训,包括为学校培 训作准备或者在义务教育开始之前增强智力与体力通过提供以上待遇,使受工伤伤害者 能够重新获得能力与尽快地重新参与到职业、学校教育或者职业教育中去社会康复待遇与补充待遇包括机动车援助、住宅援助、家务援助与指导以及社会教育 学的照料与社会心理学照料,还包括在职培训措施中的课程费与其他旨在达到康复效果的 待遇如果受伤者不能自理则应当向他们支付护理津贴、提供护理人员或者提供家庭护理五)我国的工伤赔偿1 .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包括康复性治疗),可以 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医疗待遇包括:(1)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 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 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2)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单位 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 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3)工伤职工需 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继续享 受工伤医疗待遇2 .工伤护理待遇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需要生活护 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 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与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实践中,通常是在被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同时具《工伤保险法》赔偿的国际经验和思考备护理依赖条件的,才能享受护理费被鉴定为四级以下伤残的,生活通常能自理, 就不享受护理费但是如果伤残程度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作出了伤残评定, 就应当及时调整伤残等级,并确定是否存在生活护理障碍以及障碍的等级3 .工伤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称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提供相关待遇的目的一是为了弥补由于工伤而造成的收人损失;二是对身体造成的伤残进 行补偿,以减轻伤残对个人生活以及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在待遇支付上,或采取一次性 支付的办法;或采用定期支付的办法《工伤保险条例》保留了这两项待遇,职工因工致 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职工因工伤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称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用人单位应当与其保留劳动关系,同时,鉴于在其身体机能恢复的基础上仍有能力行使择 业自主权,用人单位应当向这些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4. 工伤复发的待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 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照规定配置,所 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5. 因工死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可以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 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此外,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 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 停止享受工伤待遇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包括:(1)丧失享受待 遇条件,即丁•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了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的条件,就应当停发工伤保险待遇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得以完金恢复等2)拒不接 受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确定不同程度的补偿、合理调换工作岗位与恢复工 作等的科学依据如果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其工伤保险待遇便无法确定,就 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3)拒绝治疗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 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有悖于工伤 保险促进职业康复的宗旨所以,拒绝治疗的不得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4)被判刑 正在收监执行被判刑收监执行是指公民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拘役或 者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后,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收监执行刑罚进行改造7. 再次工伤的伤残津贴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不同于原工伤复发,后者加剧了工伤 职工的病情经治疗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根据《工 伤保险条例》第43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 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六)对于“双重赔偿”的思考工伤赔偿中的“双重赔偿”是一个由来已久的有争议的问题工伤中的特征赔偿主张 出现在两种场合中:一是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工伤,既应当由道路交通的责任人或其所投保 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也同时产生了工伤赔偿二是在前些年的境外劳动中,劳动者通常 都是国内企业的正式职工,当该劳动者受企业指派或直接随所在企业在境外劳动中受伤 后,既产生了由境外相关单位按照所在国的工伤标准的赔偿,也同时产生了由国内企业承 担的工伤责任在此上面的基本分歧是:劳动行政部门反对双重赔偿,主张就高不就低的赔偿原则, 即当劳动者在一次工伤中能够得到两项赔偿时,可以且只能得到最高的一项赔偿,不能同 时得到两项赔偿在有两项赔偿并存的场合,如果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没有支 付相关费用则无须支付;如果已经垫付则由当事人在得到另一项赔偿后返还给用人单位或 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这种主张集中地反映在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颁布,1996年10 月1日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中(后来的《工伤保险条例》与现在 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已无明确说法,但实践中争议却并不少见)客观地说,如果允 许一次工伤受损者得到双重赔偿,会产生一个近乎于荒谬的结果,即同一项费用重复使用 两次,吏直白地说是同一行为耍实施两次,如医疗、更荒谬如丧葬。

      但司法部门的同志并不这样看他们的基本观点是:双重赔偿是源于两个不同的法律 关系,每一项法律关系中的权利都应当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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