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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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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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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选word文档 下载可编辑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问题解答一  问题一 :区内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的资金收付, 区内企业应 当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 以及区 内企业之间的资金收付, 是否需要进行申报?申报为跨境收支还 是境内收支?  答: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 以及区内企业之间的资金收 付需要进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境内信息申报  根据《货物贸易外 汇管理指引》 及其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货物贸易法规) 规定:“企 业应当根据贸易方式、 结算方式以及资金来源或流向, 凭相关单 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并按规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信 息申报”,同时规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从境外、境内保税监 管区域收回的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 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汇发 [2013]15 号,以 下简称“汇发 15 号文”)又进一步明确区内与境内区外, 以及区 内企业之间的资金收付, 区内企业、 境内区外企业应当按规定填 报境内收付款凭证  具体填报规范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 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 (汇发 [2011]49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 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 (汇发 [2012]42 号)、《货物贸易外汇收  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 (汇发 [2012]38 号)为准。

        问题二 :关于“区内企业按货物贸易法规凭相关单证在金融 机构办理货物贸易收入结汇” ,是否可理解为区内企业经营保税 货物和非保税货物收入都需要先进入待核查账户?  答:首先,区内企业货物贸易结汇须按货物贸易法规凭相关 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  其次,对于区内“ A 类”企业暂不要求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 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 ,已经开立待核查账户的,可以继 续保留 A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可直接结汇或进入企业经常 项目外汇账户,无须先进入待核查账户  “ B类”“ C类”企业需要开立待核查账户,“ B类” “ C类” 企业贸易外汇收入须先进入待核查账户, 金融机构为 “ B 类”、“ C 类”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 在按货物贸易 法规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 理审查的同时,还需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问题三: 原《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区内企业 之间的交易, 应当以人民币或者从其银行外汇账户中支付, 不得 购汇支付本次政策调整后,对于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是否允 许购汇支付?  答: 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可比照货物贸易法规办理,对于  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 可以购汇支付, 也可 以以自有外汇支付。

        问题四: 6 月 1 日前办理的预付货款业务, 自 6 月 1 日起, 企业是否还须向银行补齐付汇凭证和商业单据?对于未按规定 提交单证且已被列入 “由外汇局逐笔审核收支真实性”名单的 企业,自 6 月 1 日起,如何办理贸易收付汇业务?  答: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区内企业、银行应当按照“汇 发 15 号文”、“汇发 22 号文”以及货物贸易法规等规定办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贸易收付汇业务对于 2013 年 6 月 1 日以 前办理的付汇业务,截至 2013 年 6 月 1 日未满 90 天,自 6 月 1 日起, 区内企业可不再向银行提交原规定要求的付汇凭证和商 业单据对于 2013 年 6 月 1 日以前办理的付汇业务, 截至 2013 年6月 1日已满 90 天,相关区内企业未向银行提供有效凭证和 商业单据的,属于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由外汇局逐笔审核收支真实性” 的区内企业名单失效  外汇局对区内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 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并进行分类管理  对于列入“ B类”、“ C类”的区内企业,须按照货物贸易法规 规定办理相关收付汇业务。

        问题五: 按照原《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及其操作规 程规定, 境内区外企业购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 但货权属 于境内区外其他企业,境内区外企业之间可以以外汇收付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对于上述业务,境内区外企业之间是否还 可以以外汇收付?  答: 境内区外企业应当按照货物贸易法规办理收付汇业务, 对于境内区外企业购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 但货权属于境 内区外其他企业,境内区外企业之间应当以人民币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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