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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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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本市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治理工作,强化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和验收治理,提升建筑工程节能成效,按照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治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治理方法》(建质[2006]192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治理的,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设计、建筑过程中,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的利用能源的活动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节能常用材料要紧是指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及采暖、空调通风等系统组成的各类材料建筑节能检测分为型式检验和现场抽(取)样复验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是指建筑节能围护结构及采暖、空调通风等系统各工序完成后的工程质量第五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第六条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托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监督治理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节能工程质量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材料和设备采购有关材料和设备,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必须包括建筑节能热工运算书,明确建筑节能技术措施及构造详图第九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所有施工图、设计修改图名目及修改图纸均应加盖审查机构的审查专用章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明第十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施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按规定进行检验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加大施工过程的质量操纵,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实施旁站监理。

      并应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形第十二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将检测过程中发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材料质量情形,报告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大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形的监督检查,发觉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依法责令改正第十四条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不得擅自修改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文件涉及以下内容变更的,必须报原审图机构进行变更审查(法律法规定需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应先取得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1、建筑功能重大变更、层高或层数发生变化的;2、建筑外围护节能措施变更的(外墙和屋面保温、外窗型式等);3、加层、结构受力体系改变或基础型式、持力层有较大变动的;4、室内给排水、采暖、消防系统、通风空调系统及强电系统等涉及使用功能和安全变更的;5、屋面、地下室防水型式及防水材料变更的;6、其他应当按规定报审设计变更的第三章材料与检测第十五条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剔除使用的材料、设备第十六条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对其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质量验收记录。

      第十七条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第十八条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检测试验活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按规定未实行资质治理的检测项目应通过省级计量认证,检测机构从事相应检测活动前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外地检测机构在本市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检测试验活动的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第十九条建筑工程节能常用材料应按规定提供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和抽(取)样复检报告,并符合附件一要求(详见附件一)第二十条建筑节能工程进场常用材料和设备抽(取)样复检数量:同一工程片区、同期施工的工程、同一生产厂家、同种类(规格)产品,按工程建筑面积每10000平方米为一个检验批次,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一个检验批抽样,且每一单体工程不多于3个检验批次三层及以下低层建筑每10个单体工程许多于一个检验批第二十一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现场抽样检测项目:1、保温板系统中板材粘贴面积及粘结强度;2、保温砂浆系统中的保温砂浆厚度;3、保温板系统及幕墙固定锚栓(件)的抗拔强度;4、外墙面砖粘贴强度检测;5、通风空调系统和风口风量平稳试验检测;6、当现场存在以下情形时应对完成后的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墙体、屋面)进行现场保温系统传热系数、隔热性能的检测。

      ⑴对保温施工质量有怀疑;⑵保温材料无有关产品认证手续,无验收标准;⑶保温材料无热工性能检验报告,保温体系材料无型式检验报告第二十二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现场抽样检测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围护结构完成后节能成效的检测数量:按同构造保温施工面积每3万平方米为一个批次,不足3万平方米按一个批次抽样,且每5个单体工程许多于1个检验批2、固定锚栓(件)的抗拔强度抽样检测数量:按设计要求数量检测当设计未要求时不得少于1%0且许多3个3、保温板系统中板材粘贴强度检测抽样数量:按同构造保温施工面积2000平方米为一检验批,不足2000平方米按一个检验批抽样,且每一单位工程许多于1个检验批4、外墙面砖粘贴强度抽样检测数量:同类面砖墙体每500平方米取1组试样,每组3个,七层及以下的多层建筑每两个楼层不得少于1组,八层以上的高层建筑每三个楼层不得少于一组;不足500平方米同类面砖墙体取1组5、节能保温系统中的施工厚度抽样检测数量:按保温施工面积每500平方米划分一个批次,不足500平方米的墙体立面也应划分为一个批次6、通风空调系统和风口风量平稳试验抽检数量:按每类系统抽检系统总数的3%,且许多于1个系统。

      施工与验收第二十三条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质量操纵和检验制度,配备有关的施工技术标准第二十四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批的节能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第二十五条建筑节能工程采纳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如无国家、行业标准规程依据的,应提供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鉴定(检验)证明,按规定应进行备案的同时应提供备案证明首次采纳的施工工艺,施工单位应制订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前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评判论证第二十六条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施工现场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第二十七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关于大量采纳相同构造、材料和施工工艺的部位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纳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墙(间)或样板构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第二十八条建筑节能工程的隐藏工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和必要的影像资料。

      第二十九条建筑节能工程为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见表《建筑节能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表》其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应按照下列规定划分和验收: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及检查数量,应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一致当上述规范未明确时可按照实际情形按有关规定确定2、当建筑节能验收内容包含在有关分部工程时,应按已划分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按本规定对有关节能的项目独立验收,做出节能项目验收记录并单独组卷3、当建筑节能验收内容未包含在有关分部工程时,应按照本规定进行验收建筑节能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表厅P子分部工程分项,程1墙体主体结构基层;保温材料;饰面层2幕墙主体结构基层;隔热材料;保温材料;幕墙玻璃;单元式幕墙板块;遮阳设施3门窗门;窗;玻璃;遮阳设施4屋间基层;保温隔热层;爱护层;防水层;面层5地面基层;保温隔热层;隔离层;防水层;爱护层;面层6采暖散热器;设备、阀门与外表;保温材料;热力入口装置;调试7通风与空气调剂风机、空气调剂设备;空调末端设备;阀门与外表;绝热材料;调试8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和附属设备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管网;阀门与外表;绝热、保温材料;调试。

      及其管网9配电与照明低压配电电源;照明光源、灯具;附属装置;操纵功能;调试10监测与操纵冷、热源、空调水的监测操纵系统;通风与空调系统的监测操纵系统;监测与同装置;供配电的监测操纵系统;照明自动操纵系统;综合操纵系统第三十条建筑节能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在各有关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质量操纵资料检查及观感质量验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要紧材料设备有关节能的技术性能,以及关键部位的节能性能进行见证或现场抽(取)样检验第三十一条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建设单位应单独组织验收,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详细填写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及系统运行等检验内容第三十二条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单独整理成册列入建筑工程验收资料中1、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竣工图;2、要紧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和仪器、外表的出厂合格证明及进场检(试)验报告;3、隐藏工程检查验收记录;4、设备、管道系统检验记录;5、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6、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7、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8、围护结构节能性能检验报告。

      监督与治理第三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设计文件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质量行为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依据《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考核方法》进行考评第三十四条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对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情形进行评判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将建筑节能实施情形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予以注明,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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