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公安行政执法公正性的思考范文.docx
11页关于公安行政执法公正性的思考范文目录/提纲: 一、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公正问题 漠视处罚程序规定 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不合理 适用法律不准,效力把握不当 少数民警法制意识和群众观念淡薄,执法水平不高,办案能力偏低 二、公安行政处罚不公正的社会危害性 公安行政处罚的不公正,会挫伤公民的遵纪守法意识,从而阻碍推进依法行政 公安行政处罚的不公正会损害政府的形象或威信,增加上访上诉 公安行政处罚的不公正会导致腐败的滋生 公安行政处罚的不公正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会导致行政诉讼败诉 三、影响公安行政执法公正的原因 主观方面的原因 客观方面的原因 四、实现公安行政执法公正的途径 加强对执法民警的综合素质教育 完善执法监督体制 严格处罚程序,规范处罚行为 树立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法无明文禁止不处罚的理念 关于公安行政执法公正性的思考 内容提要:现代化的国家是法治国家,现代文明的社会是法治社会,公正性构成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公正执法是公安执法的重要原则,其公正与否直接影响着人们对国家法律制度、社会制度的信赖,同时还影响着公安机关自身的形象,切实做到公正执法,须从观念、制约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公安执法行政处罚公正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六大报告中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着重讲到: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公安机关作为行政处罚最主要的实施机关,公安行政执法的公正与否,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然而公安行政执法在实体、程序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不公正的问题,本文试就公安执法的实际情况,分析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不公正的表现形式、危害和原因,就如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提出具体对策 一、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公正问题 漠视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该法第三十二条同时还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但在公安具体行政执法实践中,有的民警往往忽视和漠视相对人的诉讼权利,随意侵犯公民的权利只强调依法制裁的功能,不考虑法律的保护功能;还有的民警对相对人知情权和救济权的保护不重视,在办 治精神的,它有悖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其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公安行政处罚的不公正,会挫伤公民的遵纪守法意识,从而阻碍推进依法行政公民自觉遵纪守法是法治的一个基本内涵,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义务公安行政处罚的不公正会影响法律在公民中的刚性形象,会传递给公民这样一个信号,公安行政处罚只不过是在法律框架下执法者自由意志的结果,而非法律的规定法律的确定性和刚性形象被大打折扣,结果,必然会损害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挫伤公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公民的违法系数增大,必然会阻碍依法行政的推进 公安行政处罚的不公正会损害政府的形象或威信,增加上访上诉公安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处罚的主要形式,是公民了解、接触国家行政处罚的主要窗口,是国家行政处罚质量的主要体现途径一个公民如果在一次公安行政处罚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他必然会对其以后受到公安或其它行政处罚产生“合理怀疑”,并且产生“马太效应”,通过人际交往,不断地将这种信息向其周围的人传递,造成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影响政府的威信公民会因为“合理怀疑”而进行上访、上诉近几年上访、行政诉讼大量攀升,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威信下滑,公民“合理怀疑”增多造成的 公安行政处罚的不公正会导致腐败的滋生现在的腐败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是越来越隐蔽,是因为它一改过去那种明目张胆的公然违法的粗放形式,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而在公正性上做文章,一些人为达到减免处罚的目的,小到请客送礼,大到行贿,一些执法者则为了关系人随意减免处罚,必然会导致腐败的滋生。
公安行政处罚的不公正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实质是对公民某一合法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不公正的行政处罚必然是对公民造成不正当的剥夺或限制,会损害作为被处罚人的公民合法权益如在相同情况下,对甲公民处500元罚款,对乙公民处1000元罚款,相对甲而言,对乙公民造成了500元的财产损失 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会导致行政诉讼败诉一般情况下,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正性问题但也不是绝对,为了确保社会正义的实现,以及司法裁决的终局性所决定的司法负有维护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能,决定了司法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公正性问题进行适度干预于是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公安行政处罚被人民法院判决予以变更,意味着公安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给工作带来被动 三、影响公安行政执法公正的原因 公安行政执法办案出现上述问题,究其原因是复杂的,归纳起来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 主观方面的原因 正确的执法思想和良好的执法观念是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关键,如果在这方面出现偏差,那么执法过错就在所难免,长期以来,由于受到传统执法理念的影响,再加上受制于现实复杂执法环境的困扰,一些民警没能及时树立起适应当今公安执法工作要求的执法理念,反而有一些严重的认识误区,主要表现有: 1、重打击、轻保护。
在一些民警的思想里,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机器”,是政府的“刀把子”,公安执法就应下狠心来“严打”,只有严厉的惩处违法犯罪分子,才能保护好人民,至于保护违法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他们认为那只是口头上讲的,不能认真执行,否则会削弱打击力度,更会束缚办案 2、重公权、轻私权公权是权力,私权是权利,权力须依法行使,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在一些民警心目中,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思想不明确,他们以管人者自居,滥用警察权,随意侵犯公民私权,这些都是“重权力”,“轻权利”的思想表现,也是没有树立法治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的执行思想,其执法后果非常不恰当的 3、重实体,轻程序从历史的角度看,重实体,轻程序是中华法系的传统特点,它的影响力至今犹存,从现实的角度看,由于公安机关面临着复杂的社会治安环境,治安行政管理客观上也有着快捷、实效的要求,所以,部分民警就以实体为终极目标,重结果,轻过程,片面认为程序法只不过是实体法的工具,在程序上面面俱到不仅费时费力,而且还会影响打击效果 4、重判断,轻证据在办案中容易形成主观臆断,先入为主,我们部分民警在办案中就偏重主观判断,忽略客观证据所反映的法律事实,只要有人被指控违法犯罪,自己看着也不象“好人”,于是就断定是“坏人”,想方设法要处理,如有一民警在办理一起偷窃案时,就认定被指控的嫌疑人肯定偷了报案人的东西,在做讯问笔录时,也不管违法嫌疑人怎么陈述,自己就按照自己的判断写笔录,然后让嫌疑人签名,在被发现问题后,该民警说如不这样,岂不让“坏人”全部抵赖掉而不能处理。
客观方面的原因 1、法律制度缺陷法律制度方面的缺陷主要表现有三个方面,一是公安行政法律多而且杂,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中常用的法律、法规就多达三十余种,这些法律、法规之间内容有的有重复,有的有抵触,这就使得民警难以熟练掌握和准确适用二是公安行政法律中程序法欠缺,目前公安行政执法还没有可适用的统一的程序法典,《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也不过是部门规章且不能涵盖所有案件的办理,有的法律法规没有程序规定,有的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没有明确划分,而且标准不统一,实际执法时很难操作,有的程序规定又不近合理三是实体法规范不适当,除部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已严重滞后外,如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大部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罚幅度太大,从而赋予了执法主体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如对卖淫嫖娼者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按照《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一次卖淫嫖娼还可以收容教育六个月到二年,对卖淫嫖娼一次的人来讲其情节差异应该说不是太大的,但是这么一个处罚幅度却不能不说是不大,对违法情节相当的人来说,有的罚款,有的拘留,有的收容教育六个月以上,引起当事人不服 2、证据制度缺陷。
尽管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都规定了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