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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教育合作办学的优势与困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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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职业教育合作办学的优势与困境    马升(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应用法律系,海南 海口 571100)Summary:法律类职业院校在合作办学过程中,有着与其他职业院校不具有的优势办学合作单位拥有大量实践经验丰富的骨干专家,在学生实习实训和外聘教师等方面能够达到有效合作但由于体制等原因,合作办学实际上只能满足浅层合作,深层合作如学生就业等方面没有办法实现建立真正校企合作、本科兼专科模式、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职业竞争能力,是突破法律职业院校合作办学瓶颈的有效途径Keys:法律职业教育;合作办学;学生就业G718.5:A:1009-9743(2013)04-0116-04引言法律类职业院校发展至今,逐渐走出了原有沿袭本科办学模式,通过向理工科职业院校学习和借鉴,逐渐探索和形成了自身办学理念与办学模式,办学理念在不断办学实践中获得补充和完善,同时也在指导着法律职业院校向良性方向发展,正如我国学者所说:“一项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社会实践活动,总是离不开一套理论体系的维系和支撑①但必须清楚的是,如果从理论源头来考量,任何一个成熟的、科学的理论均来自实践,然后通过实践检验,不断发展和完善。

      实际上,法律高职学历教育理论和实践,在一定意义上也应当说是一种创举,在世界法律教育史上,这样的教育模式几乎很难找到在三年多时间里笔者受单位派遣,先后到海南省东方市挂职锻炼,到浙江警官学院、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新加坡南洋理工学院、上海公安专科学院等院校学习,通过学习考察,对法律职业教育认识有了一定提高,也开始思考法律职业教育一些相关问题笔者所在专业也先后建立了东方市法院、东方市检察院、儋州公安局、澄迈司法局、澄迈永发镇等实习实训合作办学基地,通过调研、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及合作办学经验教训分析总结,对法律类高职院校合作办学优势与缺陷,进行认真梳理和思考,提出一点不成熟的意见一合作办学优势分析法律类高职院校与行业部门合作办学,与普通本科法律院校和其他类高职院校相比有一定优势,这种优势有先天因素,也有后天因素一)法律职业院校合作办学先天优势首先,我国正处在法制转型期,国家进一步推行法治,决定了从制度层面需要大量法律人才,其需求既包括高级专门法律人才,更包括能够服务基层的法律人才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主题和时代主旋律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它不仅以显赫文字载入了国家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

      汪太贤、艾明著:《法治的概念与方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8月第一版,第1-2页我们共知的事实是,没有人才,实现追求将是无本之木的幻想这样的现实决定了法律职业院校所培养学生有着现实和长远的广大市场,也决定了合作办学优势其次,我国古代长期实行专制统治,基本上没有民主和法治传统,这使得我国自古以来就缺少基本法律意识,尤其广大农村地区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法律盲区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文革期间,我国经历了以政策代替法律时期虽然改革开放以来的“五五普法”,对提高民众法律意识,整体推进法治有积极意义,但并没有从真正意义上,或者说没有在根本上提高民众法律意识特别是农村地区缺少基本系统法律意识或法律意识淡薄,急需能够服务基层的法律人才,这也是合作办学优势一个客观基础再次,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需要大量能够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有效服务的专门人才从国外实践来看,经济越发展人们法制需求越高,依靠法律方式解决各类经济、民事纠纷已成为人们理性处理问题方式和途径同时,由于这些年的普法教育,人们已形成一定法律意识,但这种法律意识还没达到自觉运用法律解决问题层面,这为向基层提供法律服务的合作办学提供了广阔市场前景。

      斯宾格勒指出:“时机把握,可以决定一个民族的前途把握不当,自身的命运,便成为其他民族的目标[德]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西方的没落》,齐世荣等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544页民族发展如此,学校发展和命运亦是如此,具体到个人命运何尝不是如此二)法律职业院校合作办学自身优势法律类职业院校在合作办学上与其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相比有一定优势这些优势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法律类职业院校是依托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部门等涉法单位进行合作办学,是一种具有长期合作可能的办学形态而理工类职业院校所依托的是企业,企业发展主要依靠市场,行业发展具有很强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这就决定了这样的合作办学具有市场经济发展所导致的短期合作与追求效益缺陷,一旦企业和行业存在的社会条件消失,那么合作办学也就不可能持续而法律类院校合作经过不断探索、磨合、研究,与合作单位极有可能建立长期培养人才机制,为合作单位源源不断输送合格高层次人才,同时又能建立一支高水平专兼职教师队伍第二,法律类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上,更加注重学生实际能力,尤其是职业能力培养与其他法律本科院校相比,法律高职院校更加务实,在学生培养方面更注重社会法律实践实际需要,尤其是基层法律实践需要,不仅在知识体系上侧重与社会实践结合,而且在能力培养上,逐渐从配合学科进行的实验实习活动,转移到符合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校内实训和校外合作上,提倡真案真做,极大提高学生面对社会、面向职业岗位的职业适应能力和职业竞争能力。

      也使得实践部门逐渐认识到高职院校学生工作能力,进而欢迎学生到单位实习实训,进一步提高学院与实务部门合作培养学生可能性第三,法律类职业院校警务化管理,培养了学生良好的组织纪律观念和素养,这也是行业和实务部门接纳法律类高职院校学生一个主要原因从内在逻辑而言,职业素养是培养群体职业理想的关键和基础,职业群体缺失了基本职业理想,也就是这个职业走向衰落的开始,必将被社会所淘汰美国学者克罗曼在分析美国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理想时指出:“人们选择法律这一职业有许多原因一些人为了钱,一些人为了权力和名望,还有,至少是一小部分人为了实现其政治理想而成为律师[美]安索尼T·克罗曼著:《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周战超、石新中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在当代中国,法律职业其实同样需要有理想、有良好法律职业素养的职业人才法律职业院校还有其他优势,诸如忠诚教育、政治教育等,这里我们不作更多分析法律职业高职院校在合作办学方面优势,使之能够在现今条件下继续存在,正如奥克舒特所说,“没有什么能使我们相信当前最流行的东西就是我们遗产中最有价值的部分,或者说,较好的事物与较差的事物相比更容易生存而且,世界上没有不依赖人类关注而存在的事物。

      [美]安索尼T·克罗曼:《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周战超、石新中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首页优势存在,并不是说合作办学就是一路绿灯,畅通无阻,其实,法律职业教育有劣势与缺陷,或者说在整个办学过程中存在着瓶颈二法律高职院校合作办学局限法律高职院校在合作办学过程中劣势同样显露无遗,且是致命硬伤,如果不能够很好突破,就需要重新衡量存在的价值和可行性一)合作办学层次不高以笔者所在学院为例,学院整体合作办学,尤其是与实务部门合作办学层次普遍较低,基本上停留在见习、实习、聘请实务部门专家上课层面上,还没有达到真正“合作育人”深度,至于“合作就业”只是个别情况,基本上无法实现这些与高等职业教育所要求的“合作办学”内涵及目标还相差很远,尤其是像笔者所在法律类专业更是如此我们法律事务专业尝试与乡镇政府进行“合作办学”,就目前来看,有许多方面还在摸索阶段,可以说困难要比设想大得多,其中如课程开发与实务教学等问题,学院层面、专业层面与政府层面有许多方面很难衔接二)学生就业期望不能实现法律类职业院校在与实务部门合作办学时,很难实现学生直接就业,更不要说业内就业《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要求学历均为本科,法律职业教育大都为大专层次,法律职业教育毕业生连基本门槛都无法达到,而公务员考试竞争激烈,这不仅严重挫伤了学生校外实习积极性,也严重制约学校进一步发展。

      同时,与我们合作办学的单位基本上没有人事用人权,用人单位也无法直接录用优秀学生三)专业划分过细,学生基础知识薄弱,没有对口岗位在学习理工科先进院校办学经验同时,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法律职业教育固有特点,在学生没有明确就业岗位趋向时,就对专业作了详细划分有些专业虽然社会有很大需求,但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职业标准中没有法律职业标准,这使法律职业教育缺乏重要参考依据,国家也没有相应职业岗位,如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严格意义上说几乎没有岗位学院要求必须针对岗位进行职业化教育和训练,这就使这些专业既要学习法律专业基础课程,还要学习职业技能课程,许多课程在课时等方面严重缩水,根本没有达到课程本身所需课时水平和要求,学生学习几乎是走马观花,既不扎实也不实用,实际上学生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十分薄弱,还不足以适应法律岗位真正需要很多时候自己在思考一个问题,法律高职教育到底是不是应该存在,从根本上是不是一个理念和制度设计上的误区,尤其是在没有明确的就业去向和岗位设置,在国家用人体制无法改变情况下,我们这样的高职学历教育使教师和学生都处于一个尴尬地位三对突破法律职业教育合作办学瓶颈的思考以下是笔者对合作办学问题几点思考,这些方式或模式是否可行,需要具体分析,因为有些问题不是学院或者合作单位能够解决的。

      一)真正与行业合作模式即上海公安专科模式上海公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上海公专)实行学校与公安行业完整结合,学院直接成为公安系统一个组成部分,学院每年招收学生名额是根据公安系统实际能够接受的编制和指标,学员直接成为公安系统后备力量这种合作是比较科学的,切实实现合作办学的无缝对接优势在于:第一,基本不用考虑学生学历教育问题按上海公专掌握情况,入校学员60%以上是本科以上学历,有相当一部分是研究生,很少部分是专科学历层次这样在学院进行职业教育时,不用再考虑学生基础,只需要根据行业、部门及相应岗位职业需要安排理论和职业技能课程,同时直接进入岗位实训,提升学员职业能力;第二,不用考虑学生就业问题学生进入学校时已经具有公务员身份,这对于学生而言,只需要认真学习与岗位相关的理论和职业技能,无须为未来就业分心学院和教师也能专心于相应课程教学与科研,这对于教学质量提高有着极大促进作用也能够充分利用整个教育时间进行职业化教育,不会因为学生就业问题而浪费时间;第三,教师和行业岗位有机互动,丰富了教师实践经验,提高了执教能力上海公专教师在实务部门可以从事实职挂职锻炼,也可以通过提升职级,让优秀实务部门骨干充实到教学一线,这样,无论是原来的学校教师还是公安一线业务骨干,都完全融入工作之中,有工作动力,也能积累实践经验,同时提升了教学水平和执教能力;第四,为行业培养高质量后备人才。

      上海公专学员是上海公安局机动部队,只要需要马上可以抽出支援警力一线,这样的人才培养才是真正为行业储备高级职业人才;第五,校内实训和校外实训一致性上海公专投入大量资金,建立派出所、街区仿真等,以完全实战方式对学院进行职业技能训练,在这样环境下,学生职业能力培养以及与行业合作几乎完全一致,学生可以直接进入岗位工作总之,上海公专合作模式十分可行,问题症结在于对我们这类学院来说是否合适,解决这个问题不在我们本身,而在于掌握我们命运的部门和个人当然,体制上能像上海公专固然很好,但合作办学上还是要有自身特点,否则,全国就办几所上海公专类学校不就可以满足实务部门需要了吗?所以,在合作办学方面,有些是需要学习的,但不是照搬照抄,而是结合实际进行如在校内实训上就可以向他们学习,使学生学习过程始终处在真实环境中二)本科兼专科模式从内涵上讲,这是办学模式之所以说是合作办学,主要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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