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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华__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知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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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66337895
  • 上传时间: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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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 *1 1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7.1 新准则的适用范围及重大突破 新准则的适用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资产交换用于规范非货币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的一项具体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本准则不规范下列事项:企业合并中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权益工具换取非货币性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2 新准则的重大突破 改变了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计价基础:新准则对于符合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计价基础,不符合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计价基础而旧准则一律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计价基础 改变了非货性资产交换损益的确定方式:旧准则对于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资产交换不确认损益;对于涉及补价的非货币资产交换,收到补价的一方应确认损益,且损益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新准则不确认收到补价所含的收益或损失,而是确认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 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本准则;高于25%(含25%),即25%的,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等相关准则 57.3 商业实质的判断 企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根据换入资产的性质和换入企业经营活动的特征等因素,换入资产与换入企业其他现有资产相结合能够产生更大的效用,从而导致换入企业受该换入资产影响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换出资产明显不同,表明该项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67.4 公允价值的可靠计量 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确定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才能以公允价值计量,确认产生的损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7 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对于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可比市场交易,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该公允价值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或者在公允价值估计数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确定的,视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87.5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准则第三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9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10 准则第九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117.6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税务处理 站在税法的角度,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双方均应同时作购进和销售的处理。

      任何一方均应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不同非货币性资产应该缴纳的各种税款,无公允价值的,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销售额或营业额 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如果纳税人用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以暂免征收增值税: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不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一律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对于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的企业来说,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应依适用税率征税 12 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营业税 如果纳税人用房屋等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该缴纳营业税,用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交换非货币性资产还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用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换入长期股权投资,属于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入股的行为,应遵循以下规定进行营业税的税务处理: 13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即以长期股权投资换入非货币性资产不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明确: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14 所得税由于纳税人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属于销售和购进两项行为,就销售来说,计税收入与计税成本之间的资产转让损益应该缴纳所得税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定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所得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纳税所得中 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15 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条件时,由于会计上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基础出,所以,会计上也确认了会计损益一般来说,税法以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收入,但非货币资产的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很可能并不一致,尤其当非货币性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的情况下,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往往不同,由此导致会计损益与税法上的资产转让损益的差异,此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满足以公允价值计价的条件,会计上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计价基础,会计上不确认损益,此时应该按税法上的资产转让损益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16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不得扣除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按照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帐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据实逐年调整法或综合调整法进行调整 1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海西部海域石油天然气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2号)为支持中石油、中石化、南海石油的资产重组和企业制度改革的规定: 重组后,新设立的股份公司及存续企业,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产评估增值免征企业所得税集团将评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股份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股份公司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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