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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措施审批制度(new).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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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1 目的和范围1.1 按照 2010 年 3 月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编第三条有关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为明确焦煤集团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审批、贯彻、执行等环节职责,理顺各级技术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使公司的技术管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并结合焦煤集团有关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机构设置及实际情况,制定焦煤集团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制度1.2 本制度适用于焦煤集团和各子分公司及所属矿井2 引用标准和术语《煤矿安全规程》 、 《安全生产法》 、 《矿山安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3 管理职责3.1 各分公司及所属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各级技术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并建立健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技术管理细则、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3.2 各分公司、矿井主要负责人必须加强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各专业工程师或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的技术保障体系安全技术措施在此所指《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要求的相关技术文件3.3 各分公司、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生产技术工作负有全面技术管理责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权限组织编制、审批、落实、执行各项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

      3.4 各分公司、矿井生产副矿长(生产副经理)对各项安全生产规程、规章、措施负有落实责任,严禁违反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生产3.5 各分公司、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主管技术工作,负责组织对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提出方案和措施其做出的有关技术工作的决定,分管负责人和各级职能部门必须按照执行,未经分公司、矿井主要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3.6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 9 条、第 48 条、第 79 条、第 133 条、第137 条、第 262 条、第 269 条、第 270 条之规定内容,由相应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审批并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备案其余安全技术措施由各矿井总工程师审批后报分公司备案3.7 各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质量及审批总负责4 编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主要方面内容:4.1 回采4.1.1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4.1.2 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安全措施;4.1.3 采煤工作面结束收尾安全措施;4.1.4 “三下”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4.1.5 老塘强制放顶安全技术措施;4.1.6 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时,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的工艺特点,对防火、防尘、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大断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 、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4.1.7 采用分层陷落法的采煤工作面,如果确认冒落的顶板岩石能够形成再生顶板,拟不铺设人工假顶时制定防止下分层回采时冒顶的安全措施;4.1.8 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采掘工作,应在排出积水以后进行,并制定安全措施;4.1.9 采煤工作面过老空、托伪顶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4.1.10 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支护形式变更的安全技术措施。

      4.1.11 采煤工作面支柱(架)防倒安全技术措施综采工作面倾角度大于 150时,支架防倒、防滑安全技术措施、倾角大于 250时,防止煤(矸)窜出运输机伤人的安全措施;4.1.12 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的安全措施;4.1.13 (底)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4.1.14 工作面支架上方处理冒顶的安全技术措施;4.1.15 采煤工作面放炮时保护支柱(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4.1.16 工作面更换“三机”设备大件、支架或拆修支架部件的安全技术措施;4.1.17 采煤工作面机电设备特殊检修安全技术措施;4.1.18 采煤工作面缩短、延长斜长安全技术措施;4.1.19 综采工作面临时安装、回撤部分支架的安全措施;4.1.20 回采工作面采煤工艺变更;4.1.21 采巷道维修的安全措施;4.1.22 采煤方法设计;4.1.23 其它的安全技术措施4.2 开拓掘进4.2.1 开掘巷道作业规程(包括在矿范围内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作业规程) ;4.2.2 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掘进作业,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4.2.3 巷道贯通措施;4.2.4 开掘巷道瓦斯排放、抽放及瓦斯综合利用措施;4.2.5 掘进期间探放水措施;4.2.6 高突矿井开掘巷道过老空、采空区、停采线补充措施;4.2.7 开掘巷道设计变更及其补充措施;4.2.8 开掘巷道过老空、采空区的安全技术措施;4.2.9 巷道开口施工措施;4.2.10 交叉点施工措施;4.2.11 掘进巷道过断层、停采线及松软岩层施工补充措施;4.2.12 开停巷道停、开工措施;4.2.13 开掘巷道施工方式变更及爆破材料变更补充措施;4.2.14 开掘巷道扩大断面(车场、硐室等) 措施;4.2.15 临时工程施工措施(绞车窝、矸石窝、水泵窝等) ;4.2.16 巷道拉底、挑顶、维修加固和处理大块岩石等补充措施;4.2.17 处理掘进巷道冒顶安全措施;4.2.18 开拓掘进用溜子、小绞车、电机车、装煤车、水泵以及掘进机,耙斗等机电设备的安装、使用、回收、升(下)井及检修安全技术措施;4.2.19 掘进机拐弯安全技术措施;4.2.20 施工起吊梁窝、打架线眼、托管子眼、打掘进用绞车基础等施工措施;4.2.21 开掘巷道回收、运输设备、支架、材料的安全措施;4.2.22 推广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安全技术措施;4.2.23 巷道维修措施;4.2.24 其它临时性的施工措施。

      4.3 一通三防4.3.1 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的安全措施;4.3.2 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措施;4.3.3 主要通风机检修停风,改变转数或叶片角度技术措施;4.3.4 矿井阻力测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4.3.5 工作面串联通风安全措施;4.3.6 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4.3.7 局部通风抽放式风机安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4.3.8 矿井预防自然发火安全技术措施;4.3.9 深孔爆破、松动爆破、崩溜煤眼、震动爆破安全技术措施;4.3.10 矿井区域防突及采掘工作面防突安全技术措施;4.3.11 矿井反风演习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及报告;4.3.12 装有胶带运输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的安全技术措施;4.3.13 煤巷、半煤巷采用混合式通风技术措施措施;4.3.14 矿井防突措施;4.3.15 高、突炮掘工作面瓦斯管理安全技术措施;4.3.16 放顶煤工作面防灭火专项措施;4.3.17 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及年度补充计划;4.3.18 矿井主要井巷维修安全技术措施4.3.19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设备停止运转的安全措施;4.3.20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期间的安全措施;4.3.21 局扇运输、安装、临时性停风专项安全技术措施;4.3.22 通风、防突设施施工措施;4.3.23 采掘工作面放炮安全技术措施;4.3.24 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4.3.25 贯通巷道时通风系统调整安全技术措施;4.3.26 其它临时性的施工措施。

      4.4 机电运输4.4.1 超长(3.2m 以上) 、超重(5 吨以上)材料的运输安全措施;4.4.2 固定设备的自检、事故性检修、停产检修安全技术措施;4.4.3 机电设备的安装及回收安全技术措施;4.4.4 采掘工作面拉、移皮带机尾,皮带掐接技术措施;4.4.5 斜井、斜巷提升运输、大巷运输安全措施及实验措施;4.4.6 变电所(配电点)设备的安装、回收及检修措施;4.4.7 井下停、送电及检修措施;4.4.8 采掘工作面供电管理;4.4.10 地面高、低压架空线路安装及高压架空线检修安全技术措施;4.4.11 井下电缆调整悬挂、变电所拆、接电缆、调整负荷安全技术措施;4.4.12 井下电机车架空线路安装及检修安全技术措施;4.4.13 更换高强皮带、钢丝皮带、钢丝绳、硫化接头措施;4.4.14 用皮带运输设备及材料安全措施;4.4.15 高空作业、起吊大件措施; 4.4.16 新装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使用安全技术措施4.4.17 矿井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单机运转、检修安全措施;4.4.18 采区变电所停电检修安全措施4.5 地质测量4.5.1 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4.5.2 矿井局部探放水、防治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4.6 其它4.6.1 井下动火专项措施;4.6.2 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的其它专门措施5 管理程序5.1 需要各矿井矿长负责审批的内容5.1.1 在同一个采面采用两种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支柱的安全措施;5.1.2 采区及回采工作面的接替;5.1.3 矿井防治水工作;5.1.4 井下动火5.2 需要报分公司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的规程、措施5.2.1 采区设计;5.2.2 工作面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作业规程及技术措施5.3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要求5.3.1 措施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之前,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对现场勘察,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要考虑周密,做到科学、经济、安全、可靠,制定出有针对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强的规定措施5.3.2 凡《煤矿安全规程》明文规定要求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做出规定的,都必须在措施中予以规定5.3.4 规程措施编制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内容齐全、用语准确规范精练、图纸清晰整齐5.3.5 规程措施编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编制5.3.6 采掘作业规程必须按照集团公司审批的采掘接续表提前 30 天进行编制,在工程开工前 7 天必须签批完毕;5.3.7 一般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提前 2 天编制、签批完毕;施工过程中出现紧急意外情况,必须立即查看现场具体情况,现场布置施工技术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及时补足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

      5.4 规程编制依据5.4.1 经分公司总工审批的采区设计;5.4.2 经矿总工审批的该分阶段地质说明书;5.4.3 各工种操作规程及工种岗位责任制要求;5.4.4 收集整理与编制规程措施制定相关的详细工程技术资料5.5 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与执行5.5.1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完成以后,施工区队主要负责人组织进行初审,必须有区队管理人员和至少两名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参加;5.5.2 在初审基础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等进行终审,初审和终审都必须做好记录,对提出的问题必须在安全技术措施中详细规定,并作为贯彻和学习的重点5.5.3 审批后必须有会审意见,并有参加会审人员签字 5.5.4 审批合格后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送交有关部门,由各矿井生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签发开工通知单5.5.5 所有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完成后,施工所在区队技术负责人必须及时组织向现场施工作业职工贯彻学习、考试(包括管理人员) ,做到无规程措施不开工、不学规程不安排工作,没学规程措施或学习后考试不及格不得安排工作,每月应对作业规程学习贯彻一次,培训记录和考试结果必须本人签字必须建立技术培训计划,有教案、培训记录、奖惩制度等。

      5.5.6 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审批、学习后,取得合法开工手续方可进行现场作业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得以顺利贯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现场具体作业中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措施施工如出现规程措施与现场不对号时,必须及时分析原因,及时整改;如原定施工方法与现场条件不符时,必须及时补充制定与现场相符的安全技术措施 5.5.7 各矿井在总工程师领导下,每月必须开展一次对规程措施的复查,根据现场条件变化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按照有关程序批准生效后执行,并进行记录5.5.8 规程措施执行完毕后,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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