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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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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艾力
  • 文档编号:36397128
  • 上传时间:2018-03-28
  • 文档格式:PDF
  • 文档大小:72.4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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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 判 长 薛明友 代理审判员 郭明明 代理审判员 丁 岩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良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2008)潍知初字第172号原告:安丘市宝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毕山丁被告:五莲县宏丰化工厂委托代理人:王怡华案由:技术转让合同纠纷2007年5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氧化铁红生产技术转让协议2006年10月12日,被告负责人崔兆先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鞠光宝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安丘鞠光宝现金11000元(壹万壹仟元正)”后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纠纷,原告于200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付清转让费7万元及设备欠款11000元,共计8.1万元;二、诉讼费、保全费及实际支出费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安丘市宝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五莲县宏丰化工厂解除于2007年5月26日签订的氧化铁红生产技术转让协议,双方不再追究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责任;二、被告五莲县宏丰化工厂负责返还负责人崔兆先于2006年10月12日所借原告安丘市宝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款11000元整(该款项已当庭过付);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证据保全费830元,共计1742.5元由原告安丘市宝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公 告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 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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