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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500KV变电所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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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20220~~500kV500kV 变电所设计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 2—88主编部门:华北电力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执行日期:1989 年 10 月关于颁发《220~500kV 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 2—88 的通知能源电规[1989]318 号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部委托华东电力设计院对《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79 进行了修订,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220~500kV 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88,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颁发的《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79 的有关内容同时停止执行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比原规程有较大改动,在国家标准《35~110kV 变电所设计规范》颁发执行前,对于 35kV 变电所的设计,按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 35kV 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试行)执行;对于 63~110kV 变电所的设计,仍暂按《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79 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及华东电力设计院1989 年 3 月 30 日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 1.0.1 条在变电所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社会主义的技术经济政策,统一建设标准,使变电所设计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确保质量的要求,为此特制订本规程。

      第 1.0.2 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从全局利益出发,正确处理安全与经济,基本建设与生产运行,近期需要与今后发展等方面的关系,从实际出发,结合国情采用中等适用水平的建设标准,有步骤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并采用经试验鉴定合格的新设备、新材料、新结构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步提高自动化水平第 1.0.3 条本规程适用于电压为 220~500kV 新建变电所的设计对扩建或改建工程的设计以及国内外联合设计的变电所均可参照执行第 1.0.4 条变电所的设计宜采用经过审定的通用设计或典型设计第 1.0.5 条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能源部、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第二章第二章 所址选择所址选择2第 2.0.1 条变电所的选址工作应根据电力系统设计的网络结构、负荷分布、城建规划、土地征用、出线走廊、交通运输、水文地质、环境影响、地震烈度和职工生活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分析,选择最佳方案第 2.0.2 条选所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包括经济作物区),还应注意少拆房屋建筑、减少人口迁移第 2.0.3 条所址应按审定的本地区电力系统远景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出线条件,留出架空和电缆线路出线走廊,避免或减少线路相互交叉跨越。

      第 2.0.4 条所址交通运输应方便落实设备运输条件时,尽量避免建造桥梁、疏浚河道和建造码头第 2.0.5 条所址应具有适宜的地质条件,避开滑坡、滚石、洞穴、冲沟、明暗河塘、岸边冲刷区和塌陷区等不良地质构造选在山区的变电所不宜过多破坏山体自然地貌,避开易发生泥石流的场所,并应考虑防、排山洪的措施第 2.0.6 条所址不应占用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或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否则应征得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第 2.0.7 条所址标高宜高出频率为 1%的高水位之上,否则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在内涝地区建所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宜高出频率为 1%的内涝水位 0.5m第 2.0.8 条所址附近应有生产和生活用水的可靠水源当考虑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调查或勘探,并提出报告第 2.0.9 条选所时应注意变电所与周围环境邻近设施的相互影响和协调(例如军事设施、通信电台、飞机场、导航台、风景旅游区等),并取得有关协议第 2.0.10 条所址不宜设在大气严重污秽地区和严重盐雾地区第 2.0.11 条选所时应采用国家地震局颁发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三百万分之一)为建设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依据所址位于该图的 6~7 度、7~8 度、8~9 度边缘地带难以正确判断时,应进行复核鉴定。

      基本烈度为 9 度地区不宜建 500kV 变电所,9 度以上地区不宜建 220~330kV 变电所第 2.0.12 条在选所的同时,应合理选择职工居住区的位置,充分利用就近城镇的有利条件,为职工生活提供方便第三章第三章 所区规划及总平面布置所区规划及总平面布置第第 1 1 节节 所区规划所区规划第 3.1.1 条变电所的总体规划应与当地的城镇规划或工业区规划相协调,并应充分利用就近的生活、文教、卫生、交通、给排水、防洪等设施3第 3.1.2 条变电所的布置应按最终规模统筹规划,在设计中应注意节约用地,远近结合,以近为主可根据需要分期征用土地,并应根据工艺要求和自然条件,充分考虑生产安全、经济、施工和扩建便利、环境协调第 3.1.3 条变电所的绿化规划,应充分利用路旁、建筑物旁以及其它空闲场地,分批种植生长力强、维护量小的植物,并应注意保存所区周围原有绿化环境第 3.1.4 条变电所噪声控制应遵守现行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并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 的规定第 3.1.5 条变电所各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类别及其最低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 3.1.5 的规定。

      各建构筑物整体及部件的设计,除达到使用功能外,尚应符合防火方面的有关规定4567件、管径、管内介质、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数量等因素确定第 3.3.3 条在满足安全运行和便于检修的条件下,可将不同用途的管道采用同沟布置第 3.3.4 条电缆沟壁顶面应高出场地 0.1~0.15m第 3.3.5 条地下管沟沟底纵坡不宜小于 0.5%,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 0.3%,并应有排水措施第第 4 4 节节 道路道路第 3.4.1 条进所道路的路径应根据所址周围道路现状,结合远景发展规划和所区平面、竖向布置综合确定道路可参照现行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 中四级公路主要技术指标进行设计,但路基宽度和平曲线半径应按搬运所内大型设备的方式决定路面宜选用中级路面当进所道路较短,且工程量不大,也可采用与所内道路相同的路面第 3.4.2 条所内道路的布置除满足运行、检修、安装要求外,还应符合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主干道应布置成环形,如成环有困难时,应具备回车条件型式:公路型或城市型,应与所区排水方式相适应路面宽度:3.5m但 220kV 及 330kV 变电所中主干道(大门至主控制楼、主变压器、调相机房之间)部分可放宽至 4.5m,500kV 变电所主干道部分可放宽至 5.5m,相间道路用3m。

      转弯半径:(内缘)不应小于 7m通行汽车、平板车的路段,转弯半径应根据汽车、平板车的技术性能确定纵坡:不宜大于 6%路面:水泥混凝土或沥青表面处理路面第第 5 5 节节 其他其他第 3.5.1 条所区围墙宜采用高为 2.2~2.5m 的实体墙在通常情况下大门宜采用轻型铁门第 3.5.2 条屋外配电装置场地,凡有就地操作或检修要求的设备,应在其周围铺砌或浇捣地坪,其余部分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以草本植物为主进行绿化第 3.5.3 条变电所生产、生活、消防给水系统,有条件时宜接入城市或邻近工矿企业的给水系统,排水设计应注意避免将未经分离的事故油与其他下水系统合流对排出所外的污水,应有妥善的排水系统,防止污染水源和环境,对含酸、碱废水也应作处理第 3.5.4 条场地排水设计,应使地表水能迅速排至所外宜采用地面散流和明沟排水有条件时可采用雨水下水道系统排水无法采用自流排水时,应设机械排水设施第四章第四章 电气部分电气部分第第 1 1 节节 主变压器和并联电抗器主变压器和并联电抗器第 4.1.1 条主变压器容量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SDJ161—85 有关规定和审批的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决定。

      凡装有两台(组)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其中一台(组)事故停运后,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该所全部负荷的 70%,在计及过负荷能力后的允许时间内,应保证用户的一级和二级负荷如变电所有其他电源能保证变压器停运后用户的一级负荷,则可装设一台主变压器8第 4.1.2 条与电力系统连接的 220~330kV 变压器,若不受运输条件的限制,应选用三件、管径、管内介质、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数量等因素确定第 3.3.3 条在满足安全运行和便于检修的条件下,可将不同用途的管道采用同沟布置第 3.3.4 条电缆沟壁顶面应高出场地 0.1~0.15m第 3.3.5 条地下管沟沟底纵坡不宜小于 0.5%,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 0.3%,并应有排水措施第第 4 4 节节 道路道路第 3.4.1 条进所道路的路径应根据所址周围道路现状,结合远景发展规划和所区平面、竖向布置综合确定道路可参照现行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 中四级公路主要技术指标进行设计,但路基宽度和平曲线半径应按搬运所内大型设备的方式决定路面宜选用中级路面当进所道路较短,且工程量不大,也可采用与所内道路相同的路面第 3.4.2 条所内道路的布置除满足运行、检修、安装要求外,还应符合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主干道应布置成环形,如成环有困难时,应具备回车条件型式:公路型或城市型,应与所区排水方式相适应路面宽度:3.5m但 220kV 及 330kV 变电所中主干道(大门至主控制楼、主变压器、调相机房之间)部分可放宽至 4.5m,500kV 变电所主干道部分可放宽至 5.5m,相间道路用3m转弯半径:(内缘)不应小于 7m通行汽车、平板车的路段,转弯半径应根据汽车、平板车的技术性能确定纵坡:不宜大于 6%路面:水泥混凝土或沥青表面处理路面第第 5 5 节节 其他其他第 3.5.1 条所区围墙宜采用高为 2.2~2.5m 的实体墙在通常情况下大门宜采用轻型铁门第 3.5.2 条屋外配电装置场地,凡有就地操作或检修要求的设备,应在其周围铺砌或浇捣地坪,其余部分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以草本植物为主进行绿化第 3.5.3 条变电所生产、生活、消防给水系统,有条件时宜接入城市或邻近工矿企业的给水系统,排水设计应注意避免将未经分离的事故油与其他下水系统合流对排出所外的污水,应有妥善的排水系统,防止污染水源和环境,对含酸、碱废水也应作处理第 3.5.4 条场地排水设计,应使地表水能迅速排至所外宜采用地面散流和明沟排水。

      有条件时可采用雨水下水道系统排水无法采用自流排水时,应设机械排水设施第四章第四章 电气部分电气部分第第 1 1 节节 主变压器和并联电抗器主变压器和并联电抗器第 4.1.1 条主变压器容量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SDJ161—85 有关规定和审批的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决定凡装有两台(组)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其中一台(组)事故停运后,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该所全部负荷的 70%,在计及过负荷能力后的允许时间内,应保证用户的一级和二级负荷如变电所有其他电源能保证变压器停运后用户的一级负荷,则可装设一9台主变压器第 4.1.2 条与电力系统连接的 220~330kV 变压器,若不受运输条件的限制,应选用三相变压器500kV 主变压器选用三相或单相,应根据该变电所在系统中的地位、作用、可靠性要求和制造条件、运输条件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选用单相变压器组时,可根据系统和设备情况确定是否装设备用相;此时,也可根据变压器参数、运输条件和系统情况,在一个地区设置一台备用相第 4.1.3 条根据电力负荷发展及潮流变化,结合系统短路电流、系统稳定、系统继电保护、对通信线路的危险影响、调相调压和设备制造等具体条件允许时,应采用自耦变压器。

      当自耦变压器第三绕组接有无功补偿设备时,应根据无功功率潮流,校核公用绕组的容量第 4.1.4 条 220~330kV 具有三种电压的变电所中,如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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