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公司员工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docx
3页某公司员工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对员工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分自费和公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第三条 凡在公司工作满二年的员工,公司允许报考对口专业非全日制自费硕士(博士)研究生报考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基层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XXX备案第四条 凡考取全日制自费硕士(博士)研究生调离公司的,须按劳动合同和公司有关规定交纳费用后,XXX予以办理调离手续第五条 公司根据发展的需要,每年推荐选派一定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由公司支付一半学费(以下称公费)攻读非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第六条 公司推荐选派报考非全日制公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程序及名额规定:(一)XXX每年6月份根据公司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工作)需求,制订当年度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培养计划经主管行政公司领导批准后,由XXX予以落实,下发有关通知二)各部门按公司通知要求,将部门推荐人选报经主管公司领导批准后报XXX三)XXX对各部门推荐人员进行筛选,确定公司推荐人员名单,经主管行政公司领导领导批准后,被推荐人员按规定参加国家统一考试。
四)通过国家统一考试的被推荐人员,按照要求参加各院校考核,考核合格后公司按照各院校要求履行相关手续五)公司原则上每年推荐一次,一般不超过12名第七条 公司推荐报考非全日制公费硕士(博士)研究生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热爱公司,安心本职工作,有培养前途;(二)工作业绩突出;(三)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0周岁;(四)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八条 经公司推荐考取非全日制公费硕士(博士)研究生人员,学费先由个人全额缴纳,待各科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后,公司报销一半学费第九条 考取非全日制公费研究生人员在入学前,须与公司重新签订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如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需退还公司所支付的各项学习费用第十条 其它有关规定:(一)攻读非全日制研究生人员在其毕业设计、准备答辩期间,可占用一定的工作时间(最多不超过30天),薪酬待遇不变二)员工报考研究生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复习,影响工作和出勤的将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三)公司已推荐,但因个人原因未能考取者,原则上公司三年内不再继续推荐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XXX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