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滞纳税款的滞纳金税款滞纳金加收标准争议不停,能否超出税款本金成焦点.docx

7页
  • 卖家[上传人]:hs****ma
  • 文档编号:468568269
  • 上传时间:2022-07-31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18.49KB
  • / 7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滞纳税款的滞纳金税款滞纳金加收标准争议不停,能否超出税款本金成焦点   税款滞纳金加收标准争议不停,能否超出税款本金成焦点  导读:税款滞纳金的加收应该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要求,还是应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要求,税企之间一直存在着争议,学界为此也讨论颇多  编者按:2021年《行政强制法》出台,在税款滞纳金的加收上出现了《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强制法》的适用冲突税款滞纳金的加收应该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要求,还是应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要求,税企之间一直存在着争议,学界为此也讨论颇多2021年8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在网上回复纳税人问题时明确回复,滞纳金的加收根据征管法的要求进行加收税务机关多按此标准进行加收在一些税务案件中,行为人欠缴或偷缴税款发生时间到被税务机关查处之间有较长的时间跨度,企业在被追缴税款之外,还需要缴纳“天价”税款滞纳金本文将援引三则案例,借此分析税款滞纳金加收标准不超出税款本金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一、案例裁判文书中有关税款滞纳金通知程序及加收标准的看法  案例一:深圳高新区开发建设企业和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强制方法上诉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深中法行终字196号)  裁判文书选段:深圳高新区开发建设企业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加处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方法,理应符合《中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要求。

      本院认为,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在作出加处滞纳金的强制方法之前,确实应该通知加处滞纳金的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受的权利、救助路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说和申辩鉴于深圳高新区开发建设企业经过税务机关电子申报系统缴纳了对应税款及滞纳金,本院合理采信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有关已经口头通知的主张,故对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未能提供书面证据证实其已经推行了相关程序通知义务的问题,本院在此给予指正  案例二:淮安市淮阴区国家税务局和淮安市禹益金属制品厂不推行法定职责上诉案(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淮中行终字第0013号)  裁判文书选段:原告补缴税款应否加收滞纳金被告主张滞纳金的计算依据有相关税法的明确要求,无须在决定书中表述本案所涉《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未载明补缴每项税款的滞纳金缴纳起算时间、标准,和《中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要求不符,让行政相对人客观上无从知晓《税务处理决定书》中相关加收滞纳金的决定不含有发生法律效果确实定力、实施力、拘束力  案例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冠涂料集团有限企业不服被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强制实施决定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穗中法行初字第21号)  裁判文书选段:有关税收强制实施决定是否违反《中国行政强制法》的强制性要求的问题。

      《中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要求:“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推行的,行政机关能够依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应该通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该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被上诉人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被诉税收强制实施决定应符合该法的要求被诉税收强制实施决定从原告的存款账户中扣缴税款元和滞纳金元,加处滞纳金的数额超出了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显著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亦应给予撤销  二、税款滞纳金性质  在行政法学理论及制度上,滞纳金又成为实施罚、强制金,是间接强制的一个方法,指行政强制实施机关对拒不推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她人代推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推行的强制实施手段滞纳金不是一个处罚,而是一个督促方法不是针对非法行为的制裁,而是强制实施未来行为的手段在税收征管中,税款滞纳金因税款的滞缴而产生,和税收有本质的差异首先,二者性质不一样税收是国家参加国民收入分配的一个特定方法税款滞纳金是确保国家实现税收收入的一个实施手段其次,二者目标不一样税的目标在于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需要,是法律要求的符合条件的全体国民必需推行的一个公法义务。

      而滞纳金的目标在于督促并强制当事人推行其义务第三,二者产生前提不一样税的产生以宪法义务为前提而税款滞纳金的产生,是以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不按期推行缴纳税款的行政法义务为前提  三、税款滞纳金的加收应符合行政法的基础标准  毫无疑问,《税收征管法》作为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活动的法律依据和准则,属于行政法的范围,应该遵照行政法的通常标准  (一)百分比标准  百分比标准,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假如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程度之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百分比百分比标准是行政法中合理行政标准中的子标准,关键指三个方面,(1)合目标性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方法必需符正当律目标;(2)合适性选择的详细方法和手段应该为法律所必需,结果和方法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3)损害最小能够采取多个方法实现某一行政目标的情况下,应该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法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要求,“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要求期限的限制该条款要求了,对于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税务机关能够无限期追征,也就是说,就有可能形成“天价”滞纳金的可能。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将面临着沉重的经济负担,这种税款和滞纳金不成百分比的情形,无疑对行为人的财产权利造成了过分的影响所以,设定税款滞纳金时应要求加处滞纳金的上限如中国台湾地域《税捐稽征法》第二十条要求,“依税法要求逾期缴纳税捐应加征滞纳金者,每逾二日按滞纳数额加征1% 滞纳金;逾三十日仍未缴纳者,移交法院强制实施中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要求,“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以上要求均表现了百分比标准《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没有对税款滞纳金的上限作出要求,显著违反了行政法的基础标准,《税收征管法》有关滞纳金的要求应该改善完善  (二)正当程序标准  正当程序有两个基础功效:一是预防公权力滥用,遏制腐败;二是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正当权益不受公权力主体滥权、恣意行为侵犯相关滞纳金的要求看似明确,在实际实施中却充满了争议,各地税务机关的做法并不统一税款滞纳金的通知包括纳税人的陈诉权和申辩权陈诉权和申辩权关键包含两个部分:一是行政机关说明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救助路径;二是给行政相对人合理的陈诉和申辩的机会税务机关只有清楚的说明税收滞纳金的详细计算方法及期限,纳税人才能有效的进行抗辩。

      《税收征管法》仅要求了滞纳金的征收标准,并没有相关程序性要求,所以法院在税款滞纳金问题的程序性事项上多使用《行政强制法》的要求  四、税款滞纳金加收标准及程序性事项的完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纳税人未根据要求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根据要求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要求,“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推行的,行政机关能够依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应该通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从以上两则条款能够看出,《税收征管法》要求了税款滞纳金的征收标准及期间,但并没有《行政强制法》中有关滞纳金加收的“通知”程序、限额等要求从案例一、案例二能够看出,法院在税款滞纳金的征收程序性事项的要求上所持的看法倾向于适用《行政强制法》,既然《行政强制法》四十五条的“通知”程序适合用于税款滞纳金,那么该条款中的加收限额要求自然也适合用于税款滞纳金,不然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造成裁判出现不公正的现象发生案例三则是直接支持了税款滞纳金适用《行政强制法》,加处滞纳金的数额不应超出了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税款滞纳金不应超出税务机关所追缴的税款。

        在税款滞纳金问题上,有关怎样适用《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强制法》争议不停税收滞纳金征缴决定在税收执法中乱象丛生,混乱的执法标准既引发了纳税人的不满,也为少数税收执法人员违法“寻租”提供了便利  2021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的《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九条要求,“纳税人未根据要求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根据要求期限解缴税款的,按日加计税收利息第六十七条要求,“纳税人逾期不推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征收税款决定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根据税款的千分之五按日加收滞纳金以上条款明确分别加收税收利息和滞纳金,将税收征管法中的税款滞纳金和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明确区分开来,以免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在现行法律还未作出明确要求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应进款对税款滞纳金征缴决定出台统一的执法标准人民法院在审理详细案件时,应该加强实体和程序的正当性审查,确保税款滞纳金的征收含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兼顾国家税款的保障和纳税人正当权益保护  更多问题可访问皇嘉财润官网: 或拨打400-8898012咨询。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