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分析论文.docx

3页
  • 卖家[上传人]:pu****.1
  • 文档编号:475280289
  • 上传时间:2023-10-12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11.95KB
  • / 3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分析论文-、概念释义信托财产依据我国信托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惜形而取得的财产因为信托概念包含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这一要素,因此信托财产必具有可转移性,所以我国信托法还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及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须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指委托人或受托人因为出现破产原因而依法被宣告破产后,信托财产并不被划入破产财产范用而进行分配这一概念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对委托人的破产隔离和对受托人的破产隔离1) 从结构上分析,《信托法》十五条与十六条有一个共同特征,即都是先规定了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定信托财产或和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即信托财产独立性之后,才进一步阐释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的含义,通过这一结构,可以得出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来源于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是信托财产独立性在破产领域的反映的结论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两个法条中“相区别”一词的不同含义,在第十五条指委托人对信托财产不拿有权利而对未设立信托的财产事有权利的区别,而十六条指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仅事有形式意义上的所有权而对其固有财产则享有形式兼实质上的所有权。

      2) 通过对十五条及十六条的对比,我们看到十五条规定了更丰富的内容十五条对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关系进行了分类并分别阐释了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在不同关系种类下的适用结果我认为这种分类上的处理是“没必要而有益的”,当作为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因破产而终止后,即意味着信托H的已经不具有实现的可能了,信托便因此而终止信托终止后,原来叫做“信托财产”的财产应经不再是信托财产了,也即信托关系消灭后,信托财产这个概念就不存在了,所以规定“信托财产作为其清算财产”在逻辑上是不严谨的二、信托财产破产隔离要件信托财产破产隔离是信托财产的一个功能,因此可以说,凡是信托财产便具有破产隔离功能,因此一项财产依法成为信托财产的要件实质上也就是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的要件,也即信托成立、生效、存续的要件也是信托财产破产隔离的要件,然而这并非信托财产破产隔离要件的全部,因为信托概念包含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这一要素,所以信托是否成立不仅取决于信托法上直接之规定,还决定于民法、商法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财产权转移之成立、生效的规定等1)信托□的要件信托目的系指构成信托行为的内容,是委托人通过信托所要实现的目的”信托目的在民法、破产法等其他法律上的表现为:转移一定财产权的U的。

      这种说法严格地讲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为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忖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LI的和转移财产权U的对信托财产破产隔离的意义之法律依据主要有如下儿条:《信托法》第十一条、《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等2)信托财产与破产财产(准确地说应该是破产前委托人未设定信托的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在物理和法律意义上的分离严格地讲这一点算不上要件,没有此点,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功能并不因之而消失这种物理及法律意义上的分离在我国法律上如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都有详细的规定三、信托破产隔离功能的意义(1)完善信托破产隔离职能是保护信托受益人、委托人利益的必然需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3亿元人民币,但对其可以管理的信托财产规模没有限制从理论上讲,信托公司破产风险绝对不能说小,而我国政府对金融机构的保护政策不会一直延续,如果上述信托公司经营不善破产,在不完善的破产隔离机制下,信托财产受到冲击,那么彼时受损的必将是也只能是受益人、委托人。

      2)完善信托破产隔离职能是维护信托行业长远发展的需要信托行业发展的趋势必然是信托的长期化和规模化完善的破产隔离机制才能保障信托财产的超然独立性,只有消除了委托人对于信托公司破产可以危害信托财产的疑虑,委托人才会产生设立长期、大规模信托的需求,信托行业健康发展也就有了制度基础与市场基础3) 完善信托破产隔离职能是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需要发达国家在其资产证券化操作中颇为广泛地运用了破产隔离职能通常的操作方式是,委托人将其资产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载体(SPV),并以这些资产为支持发行证券由于资产与委托人以及SPV相分离,因此,发行证券的条款可以不受委托人本身的信用状况束缚,而取得比委托人自身直接发行证券更为有利的发行条件信托公司以其法律赋予的特性可以在这个流程中扮演一个合格的SPV角色,但如果信托财产不能与信托公司本身的破产风险相隔离,那么根据“木桶原理”,无论信托财产质量是如何的高,信托公司的信用状况将成为所发行证券条款优劣与否的一大制约,这肯定是委托人所不愿看到的,也必将成为制约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重大障碍参考文献:[1]《信托法》,中野正俊、张军建著,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卞耀武著,法律出版社,2002版.[3]《信托法原论》,张淳著,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版.[4]《商法》,范建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笫三版.[摘要]本文通过对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概念的讨论,认为破产隔离功能应该包括对委托人和受托人两个方面内容。

      本文认为“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要件”是“驾驭”这个功能的“车夫”,此功能积极作用之发挥与消极作用之避免均依赖“破产隔离功能要件”[关键词]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概念破产隔离功能要件破产隔离功能意义。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