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募股权投资的优势与不足.doc
3页私募股权投资的优势与不足借助近期创业板的推出,大多数 PE 机构相信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会迎来一个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将推动中国资本市场的复苏与繁荣公司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常见,也是目前法律法规最完善的组织形式然而,有限合伙制则是国内私募股权投资运作的新形式,也成为了目前最主要的组织形式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产生的背景2006 年 8 月 2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合伙企业法》并自 2007 年 6月 1 日起施行,其后,国务院修订了《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又分成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两类其中,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合伙企业不作为经济实体纳税,其净收益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由投资者作为收入自行纳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因此,有限合伙制度的设置,为助推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提供了契机,这样,投资者能够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资金并承担有限责任,而基金管理人则以少量资金介入成为普通合伙人并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入资金的运作,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客观上,基金管理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对投资者利益的进一步保护同时,对合伙企业不重复征税制度,使得私募基金中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合法享受证券投资收益的免税优惠,这符合私募基金投资者利益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优势1、避免双重纳税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非纳税主体,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规定无需交纳合伙企业所得税,只需合伙人就其分配的有限合伙企业收益交纳个人所得税2、资金使用效率高投资人的出资实行“承诺出资” ,注册时无需验资,有投资需要时普通合伙人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通知所有合伙人分批注资没有好的投资项目时,认缴的资本可以暂时不到位,而在有了好的投资项目时,可集中投入资金,从而避免资金积压,提高使用效益3、充分授权普通合伙人管理运作基金,简洁高效私募基金运作专业性强,时机稍纵即逝,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管理,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可以不受有限合伙人的影响,仅凭自身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及时做出判断有限合伙制尊重了普通合伙人的知识和智慧,普通合伙人有最高决策权,运作高效简洁。
4、激励机制体现普通合伙人的管理价值,分配制度有利于提升管理人的积极性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及报酬方式在《有限合伙协议》中加以明确执行合伙事务在收取一定管理费后,在将有限合伙人的资本全部收回之后,还会提取一定比例的超额收益提成,一般为 20%激励机制有利于提升管理人的积极性5、约束机制加强风险管理有限合伙制中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管理,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但有最高决策权,既尊重了普通合伙人的知识与智慧、又保护了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同时也显示了风险与责任对等原则三、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不足应该说,有限合伙制度对私募基金的推动作用,是毫无疑问的,但同时,从目前的法律规定上看,也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方面,在人数与参与对象上存在限制目前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由 2 个以上 50 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因此,虽然该法为私募基金留了口子,规定了除外条款,但却缺少相应的配套细则,同时,在保护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同时,实际上也限制了其杠杆融资的规模。
另一方面,基金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尽管《合伙企业法》允许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普通合伙人介入,但按照《公司法》第 15 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样,就使得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风险投资公司以普通合伙人身份进入有限合伙企业,有待澄清,对此, 《合伙企业法》与《公司法》之间出现的法律缝隙应当弥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