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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电子商务法论述题及答案汇总 必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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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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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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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第一章 1. 分析电子商务主要立法模式的优缺点并提出你的看法:首先介绍两个立法模式的观点,然后 分析各自优缺点,最后提出你的看法,然后提出理由。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我国学者 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当先分别立法再综合立法,另一种主张先综合立法再分 别立法,即形成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先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问题制 定单行规则。 2. 分析电子商务法的法律框架体系的基本内容: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框架应当由电子商务法 与配 套的法律规范构成。配套法律规范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电子商务经营规范,电子合同法 律规范,电子签名法律规范安全认证法律规范,电子支付法制规则,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范, 网络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网络商务中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机制的法 律规范。 第三章 1阐述电子代理人的有效要件。(1)电子代理人的主体要件:电子代理人归属者的主体要件一般应 有以下方面:有自己的名称;有必要的财产;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依 法成立;具备保证电子代理人正常运作的技术条件和人员条件;具备完善的网上企业信息披露制 度和客户的资料保密制度;在

      2、近 3年内无违法经营记录。(2)电子代理人的程序要件:电子代理人 的程序要件是指电子代理人的使用不能妨碍交易真实身份和意思的表达,并应能够提供检视的手 段。因此,电子代理人的程序要件至少要能实现以下功能要求:A.电子代理人应当显示的其最终支 配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其归属者的名称,住所,资本情况,经营情况等。B.能提供审查要约或承诺 内容的机会。美国 同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第112条就规定了电子代理人应提供条件审查机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应予以明确规定。在合同法方面,可以考虑通过对合 同法第42条“有其他违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进行司法解释的方式填补漏洞。 C.能提供检查电 子代理人归属的机会。 D.能提供审查参见条款的连接机会。 E.能提供交易对象中断自动交易,实行 人工介入协商的机会。 F.能防止交易信息进行被非法截取,修改,破坏。G.能对交易信息进行自动 储备备份。 H.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交易双方事先约定的功能。 2阐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 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

      3、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 定的法律约束力或称法律效力。一般认为,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它们处于两个不 同的阶段,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范畴。虽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在起始时间上往往很难区分开来,但从 逻辑分析的角度来讲,它们毕竟是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 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2)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合同的成立,要求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缔约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程序,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为成立,从本 质上讲就是符合承诺生效的要件。合同的生效,应具备的条件是:A.具备合法的缔约人。 B.缔约双方 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一致; C.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对于有些合同的生效还须具体特殊要件, 也称型形式要件。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 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即当事人根据合同法 第45.46条的规定: “附生效时间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字期限届至 时生效” ;二是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所规定的,即依照法律,行

      4、政法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 手续生效的,在办理,登记等手续时,合同才能生效。(3)它们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合同的成立 仅仅是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如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符合国家的意志,将被赋予法律约束力;否则, 不仅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且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合同不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 就合同主要条件未达成一致意见,对于不成立的合同,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 制度,赔偿另一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合同不成立只能产生民事责任而不能产生其他法律责任。 无效合同在性质上违反了国家强制性的规定,故它不仅产生民事责任,而且还能引起其他法律责 任。如民事法律制裁责任和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第四章论述题 1.阐述我国 电子签名法 主要内容,特点和不足。 (1)我国电子签名法包括五章三十六条。首次赋予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在第一章的总则中,对电子签名做出了规 范,其中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 人的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其中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

      5、似手段 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根据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电子 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字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 有同等效力,从而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与电子文件,并且明确规定了剧本这样效力的电子 签名应具备的具体条件,为规范电子签名的行为,规定了电子签名的保障措施,由于电子商务中 往往需要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向交易双方提供信誉担保,这个第三方一般称之 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证机构的可靠与否对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电子交易的安全性起着关键的作用。 电子签名法 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设立了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认证机构暂 停,终止认证服务的业务承接制度,明确由政府对机构试行资质管理的制度。还明确了合同双方和认 证机构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细化了各种认证服务程序,并增加了有关条款追 究政府监管部门不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此外,该法还对电子签名在电子政务和公 用事业领域涉及的文书和电子签名做出了原则规定。我国电子签名法 的主要特点: 1内容简练; 该法定位准确,立法宗旨明确,结

      6、构简单,紧凑。这部法律相当简练只有36条,它规定了数据电文, 电子签名在我国的法律效力,指出了数据电文在何种条件下满足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书面形式 ” “原 件形式” “文件保存 ” ,明确了数据电文的发送,接收及证据力在法律上的认可方式,规范了法律 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要求和行政管理模式。作为饿哦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法,这36条及其体现出 来的原则基本上奠定了我国电子交易与电子商务的法律基础。2可扩展性;虽然都叫做电子签名或 数据电文,但由于技术解决方案的多样性,导致由不同技术解决方案生成的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 在表现形式上也由很大的差别,因而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定也无法“一刀切” 。该法在一定的程度上强 调了立法本身的可扩展性。 3灵活自知原则;该法没有严格限定电子交易参与者的自由选择权利, 从而给予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权利,如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约定适用或者不用电子签名 数据电文 ” ,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适用符合其约定的安全条件的电子签名”等,这是因为 电子签名法 遵循“最少干预,必要立法 ”的原则,制定 电子签名法 的主要目的是为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 法律有效性消除法律障碍,至

      7、于具体方法充分尊重当事人自知,政府尽量少地干预,为信息技术 时代网络立法的这一原则奠定了基础。 4与国际接轨。在确保与我国法律体制相容的前提下,初步 完成与世界的衔接,并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信息网络要最大程度的发挥作用,就需要强调整体规 则的和谐和统一。互联网之所以能够普遍,一个关键的因素就在于其采用的是全球统一的技术协 议。同样的,对于电子签名法律制度而言,也必须最大可能的做到全球的统一协调。如果一个法 域内有效的电子签名在另一个法域不被承认,那么其作用将大打折扣。这就是为什么联邦制的美 国,国家间的联盟乃至国际组织联合国都较快地制定处统一的法律或示范条款的原因。同样的, 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制度也必须在总的原则上与国际的规则相一致。这一点在法律中也由突出的表 现。法律中借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可以说现在的这个法律一方面较好的融入到我国既有的 法律体系中,另一方面也具有相当的国际性。当然,也要看到它的不足之处。就目前的法律而言, 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完善:一是关于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问题,目前的法律仅仅将其限制在 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领域中,不能涵盖电子签名的所有功能,目前我国的电子签名主

      8、要应用于两大领 域,即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而在电子政务中,又有政府间电子政务及政府与企业、政府与个人之间 电子政务的区分。虽然在这些领域电子签名的适用方式不会有太大的区别,但其应用的范围、对安全 性的要求程度及所引发的法律关系形态却有明显的差别,一部简练的电子签名法很难同时调整这 些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二是法律中对交易主体的民事责任规范较少,整个法律存在偏重行政责 任,忽视民事责任的问题,目前我国的这部电子签名法 至少还缺乏三个领域的基本内容:电子 合同、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虽然目前我国的这部电子 签名法相当简练,但还不是一部全面的电子商务基本法,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之外的其他电子商 务法律基本问题还需要通过其他法律予以解决,关于用户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的内容也还 有待补充。三是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条件过于笼统,可能引起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如其17 条规定了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具备的五个条件,但过于笼统,关于许可过程的具体细则有待完善,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在国内已经有了 70多家的电子认证机构以及已发出去上百张数字证书后 的,这些认证机构有行

      9、业的,区域的、也呦完全市场化的;这些数字证书有发给企业的、个人的、 也有发给服务器的,因此还应该有更详细的细则或司法解释来支撑。多个认证机构间的交叉认证 等行为也未纳入法律视野。 第五章论述题 1.简述我国 电子签名法 规定对电子认证服务采用强制性许可制度的理由。 答:目前,国际上对电子认证服务的管理大概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强制性许可制度。对认证机构 的许可做出了规定,认证机构必须通过了许可才能开展业务。第二类是非强制性的许可制度。经 政府认证的认证机构,政府会给很多的优惠,如部经过政府认证,没有优惠好处,但仍可以运营。 第三种是对市场完全依靠市场调节,通过行业自律予以规范。我国在对电子认证机构的管理方面, 在审议电子签名法 过程当中也有两种意见,一是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发挥市场引导和行业 自律,依靠市场竞争促使认证机构提高认证服务质量和信誉,政府不应过多的介入;第二种意见 是为了认证机构的管理关系到整个电子交易的公正性和安全性,应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由于中 国认证机构主要靠市场引导行业自律不太具备,政府核准的依据电子电子签名法的认证机构,条 件要求比较高,但其颁布的证书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最后我国电子签名法 规定了采用强制性许 可制度,并对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做出了规定。与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其他制度相比,政 府对电子认证的管理是比较严格的,这也由于认证机构的信用保障对于交易安全至关重要有关, 若将这一领域完全交由私营企业和公司去规范和管理,政府绝对部干预,只会导致市场的混乱与无序, 失去电子认证的权威性特征。因此。只有以国家名义存在或由主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的认证机关, 或国家相关部门授权经营的电子认证公司,其颁发的数字证书才最有权威性。同时,在一国范围内, 还有必要建立国家级的总的认证中心,对一般认证机构的认证进行确认或协调。因为各认证机构 的认证标准不会统一会带来认证机构间的矛盾以及消费者的多重交叉认证,由政府制定统一的, 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有利于认证的标准化和可执行性,有利于节省成本,提高效益, 也有利于电子认证的效力得到全球其他国家的认证,以推进电子商务的跨国发展。 2阐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体系:我国电子签名法 针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作出 了原则性的规定,概括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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