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规定
4页1、上海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规定上海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规定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安全质量督查)行为,提高安全质量督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提升水运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根据水运工程质量督查办法 (试行)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对上海大中型水运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对其他水运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质量督查的目的是掌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状况,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评价,并将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等情况纳入信用管理系统。第四条 质量督查的依据:(一)水运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 ;(三)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第五条 施工安全督查的目的是加强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掌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
2、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问题、安全隐患,对工程施工安全进行评价,并将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行为等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系统。第六条 施工安全督查的依据:(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定;(二)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7 年第 1 号) ;(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 ;(五)交通部2008 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六)项目安全合同文件。第七条 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质监站邀请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组须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督查结果的真实、客观。督查组对督查结果负责,成员对督查记录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果署名并负责。第二章第二章 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内容和方式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内容和方式第八条 受督查单位为各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第九条 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按下列程序进行:督查组听取被督查单位工程建设情况汇报,查看工地现场,查阅资料,对工程进行抽检,与主要工程参建单位交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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