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农垦系统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评 审 标 准 : 高 级 工 程 师 须 系 统 掌 握 本 专 业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技术 知 识 , 熟 练 掌 握 本 专 业 的 标 准 、 规 范 、 规 程 , 熟 悉 相 关 专 业 知识 , 及 时 了 解 本 专 业 国 内 外 最 新 技 术 状 况 和 发 展 趋 势 , 能 将 新 技术 成 果 应 用 于 工 作 实 践 ; 有 丰 富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经 验 , 能 独 立 解决 本 专 业 复 杂 疑 难 技 术 问 题 , 业 绩 显 著 , 取 得 较 大 价 值 的 科 技 成果 , 或 在 技 术 创 新 或 引 进 、 消 化 、 吸 收 新 技 术 中 取 得 良 好 效 果 ;公 开 发 表 、 出 版 本 专 业 有 较 高 水 平 的 论 文 、 著 作 ; 有 培 养 专 门 技术 人 才 和 指 导 工 程 师 工 作 的 能 力 ; 熟 练 运 用 一 门 外 语 获 取 信 息 和进 行 学 术 交 流 ;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2、和 敬 业 精 神 。第 一 条 适 用 范 围本 资 格 条 件 适 用 于 广 西 农 垦 从 事 工 程 技 术 和 信 息 技 术 研 究 、设 计 、 生 产 、 技 术 管 理 , 中 介 、 咨 询 ,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 计 量 检 定( 检 测 ) 、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 检 测 ) 、 标 准 化 、 认 证 以 及 广 播 电 视研 究 和 管 理 等 工 作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第 二 条 思 想 政 治 条 件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热 爱 祖 国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和 法 规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敬 业 精 神 , 积 极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务 。任 现 职 以 来 , 出 现 如 下 情 况 之 一 者 , 在 规 定 的 资 历 年 限 内 延迟 申 报 :一 、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或 受 单 位 通 报 批 评 者 , 延 迟 1 年 申 报 ;二 、 受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或 已 定 性 为 责 任 事 故 的 直 接 责 任 者 ,
3、 延迟 2 年 申 报 ;三 、 弄 虚 作 假 , 伪 造 学 历 、 资 历 , 谎 报 成 绩 、 剽 窃 他 人 成 果者 , 延 迟 3年 申 报 ;四 、 严 重 违 法 违 纪 或 严 重 失 职 、 渎 职 , 给 企 业 或 单 位 造 成 重大 损 失 者 , 延 迟 4 年 申 报 。第 三 条 学 历 、 资 历 条 件任 现 职 以 来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一 、 获 博 士 学 位 并 取 得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2 年 以 上 ; 硕 士 学位 并 取 得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4年 以 上 ;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并 取 得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5年 以 上 ; 获 大 专 学 历 , 取 得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格 7 年 以 上 。二 、 国 家 机 关 分 流 到 企 事 业 单 位 , 或 在 非 公 有 制 单 位 从 事 专业 技 术 工 作 尚 无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 按 以 下 学 历 、 资 历 要 求 申报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 从 事 专
4、 业 技 术 工 作 2 年 以 上 ;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8年 以 上 ; 获 得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或 双 学 士 学 位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9年 以 上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11 年 以 上 ;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15 年 以 上 。第 四 条 外 语 条 件一 、 参 加 全 国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B 级 成 绩 合 格 ; 县 及 县 以 下所 属 单 位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须 取 得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 C 级 ) 成 绩合 格 ; 参 加 全 国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取 得 广 西 合 格 标 准 成 绩 通 知 书者 2 年 内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有 效 。二 、 免 试 条 件 按 自 治 区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广 西 壮 族 自治 区 职 称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免 试 暂 行 规 定 ( 桂 职 改
5、 2004 4号 ) 及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知 ( 桂 职 改 2007 1 号 )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条 计 算 机 条 件一 、 参 加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 三 个 模 块 )成 绩 合 格 ;二 、 免 试 条 件 按 自 治 区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广 西 壮 族 自治 区 职 称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免 试 暂 行 规 定 ( 桂 职 改 2004 4号 ) 及 关 于 开 展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工 作 的 通 知 ( 桂 职 改 2001 1 号 )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条 继 续 教 育 条 件完 成 本 部 门 、 本 行 业 及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规 定 的 继 续 教 育 任 务 。第 七 条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经 历 ( 能 力 ) 条 件一 、 从 事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 设 计 、 生 产 、 技 术 管 理 的 专 业 技
6、术人 员 , 任 现 职 以 来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一 ) 从 事 研 究 工 作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1 曾 主 持 或 作 为 技 术 骨 干 参 加 省 、 部 级 以 上 重 点 科 研 项 目的 科 技 攻 关 、 研 究 开 发 的 全 过 程 ,完 成 任 务 较 好 或 得 到 实 际 应 用 ;2 曾 主 持 或 作 为 技 术 骨 干 参 加 本 行 业 和 本 企 业 较 高 难 度 、较 复 杂 的 新 工 艺 、 新 技 术 、 新 产 品 的 研 究 开 发 两 项 以 上 ,并 得 到推 广 应 用 和 取 得 较 好 经 济 效 益 或 社 会 效 益 。( 二 ) 从 事 设 计 工 作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1.曾 担 任 一 项 大 型 工 程 项 目 设 计 的 负 责 人 或 两 项 以 上 大 型工 程 项 目 设 计 的 分 项 负 责 人 ;2.曾 担 任 三 项 以 上 中 型 工 程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3.曾
7、 主 持 或 作 为 技 术 骨 干 参 加 省 、 部 级 轻 工 专 业 方 面 行 业 规划 或 老 企 业 改 造 规 划 的 编 制 并 被 采 纳 及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评 价 的 项目 得 到 同 行 专 家 认 可 。( 三 ) 从 事 生 产 、 技 术 管 理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之 一 :1 在 企 业 的 生 产 、 技 术 管 理 或 新 产 品 、 新 工 艺 设 计 中 ,曾 主持 或 作 为 技 术 骨 干 处 理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重 大 生 产 、 管 理 技 术 问 题 ,或 解 决 疑 难 技 术 问 题 两 项 以 上 ,或 曾 负 责 消 化 、 吸 收 引 进 国 外 先进 技 术 、 设 备 两 项 以 上 ;2 曾 主 持 或 作 为 技 术 骨 干 参 加 重 大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或 省 、 部组 织 推 广 的 先 进 技 术 项 目 两 项 以 上 ,实 施 效 果 良 好 ;3 曾 作 为 主 要 起 草 人 制 定 本 行 业 、 本 企 业 的 中 长 期 技 术 发展
8、 规 划 或 技 术 管 理 文 件 两 项 以 上 ,实 施 效 果 良 好 ;4 曾 作 为 主 要 起 草 人 ,承 担 两 项 以 上 国 家 或 行 业 标 准 的 制(修 )订 工 作 ,负 责 其 中 主 要 技 术 内 容 并 被 主 管 部 门 认 可 。二 、 从 事 中 介 、 咨 询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一 ) 曾 担 任 两 项 大 型 工 程 项 目 的 负 责 人 或 三 项 以 上 大 型 工程 项 目 的 分 项 负 责 人 ;( 二 ) 曾 担 任 五 项 以 上 中 型 工 程 项 目 的 负 责 人 ;( 三 ) 曾 主 持 或 作 为 主 要 技 术 骨 干 参 加 省 、 部 级 行 业 规 划 或企 业 改 造 规 划 的 编 制 并 通 过 评 审 的 项 目 。三 、 从 事 计 量 及 质 量 检 测 、 标 准 化 、 认 证 管 理 的 专 业 技 术 人员 , 任 现 职 以 来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两 项 :( 一 ) 主 持 完 成 两 项 以 上 研 究 工 作
9、 或 技 术 开 发 、 应 用 或 检 验 、检 测 方 法 项 目 、 课 题 的 调 研 立 项 、 方 案 论 证 、 计 划 实 施 和 成 果 总结 等 工 作 ,并 解 决 关 键 技 术 问 题 ;( 二 ) 主 持 完 成 一 项 以 上 (或 作 为 主 要 参 加 者 完 成 两 项 以 上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研 课 题 项 目 ,实 际 承 担 其 中 主 要 部 分 专 项 技 术 工作 ,编 写 相 应 的 技 术 报 告 ;( 三 ) 主 持 完 成 两 项 以 上 (或 作 为 主 要 参 加 者 完 成 四 项 以 上 )本 行 业 科 研 课 题 ,实 际 承 担 其 中 主 要 部 分 专 项 技 术 工 作 ,编 写 相应 的 技 术 报 告 ;( 四 ) 主 持 完 成 一 项 以 上 新 技 术 引 进 消 化 项 目 或 两 项 以 上 技术 开 发 推 广 项 目 ,实 际 承 担 其 中 主 要 部 分 专 项 技 术 工 作 ,编 写 相应 的 技 术 报 告 ;( 五 ) 主 持 完 成 一 项 以 上 具 有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或 两 项 国 内 先 进水 平 的 新 开 展 检 验 、 检 测 项 目 或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的 建 立 工 作 ,实 际 承 担 其 中 主 要 部 分 专 项 技 术 工 作 ,编 制 检 验 细 则 、 检 测 方 法和 相 应 的 技 术 报 告 ;( 六 ) 主 持 完 成 两 项 以 上 复 杂 产 品 全 项 目 或 大 型 检 验 检 测 、样 机 试 验 项 目 或 仲 裁 检 验 ,负 责 制 定 检 验 、 检 测 方 案 ,实 际 承 担 其中 主 要 部 分 专 项 技 术 工 作 ,编 写 相 应 的 技 术 报 告 ;( 七 ) 主 持 完 成 一 项 以 上 大 中 型 企 业 或 三 项 以 上 小 型 企 业 的质 量 体 系 、 计 量 体 系 、 标 准 体 系 、 质 量 攻 关 或 质 量 振 兴 的 计 划 、设 计 和 建 立 工 作 ,并 在 企 业 组 织 实 施 ;( 八 ) 主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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