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_辩护词_法律文书_实用文档
1页1、答辩状答辩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 冯斌 该公司总经理地 址:长治市城西路 264 号答辩人因于朱老偏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答辩如下:一、 大地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按分项原则予以赔偿被保险人张旭飞所有的晋 车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10 年 6 月 22 日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事故责任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大地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直接对本案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又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故大地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按分项原则予以赔偿。二、 原告要求赔偿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首先,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务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 ”法条规定的赔偿项目中已没有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项目。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2010)23 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依据新的法律,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不是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已被死亡赔偿金所吸收,因此,原告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法相悖,不能成立。三、 大地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交通事故引发纠纷,大地保险公司并非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也不是对原告造成伤害的责任主体,大地保险公司之所以进入本案的诉讼,仅是因为法律的规定。因此,对侵权案件,其诉讼的根本原因是由于侵权所致,故诉讼费用应由侵权人按过错程度进行承担。而且依据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中保协条款20061 号)第十条规定,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赔偿和垫付:(四)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因此,大地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不合理请求。此致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答辩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2016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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