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结束后 是否要进行考核?
1页试用期结束后 是否要进行考核?试用期结束后,做考核?案例:范晓,男,26岁,在一家国企当了5年车工,去年年底辞职。今年春节刚过,范晓就忙着给自己找工作。这一天,报纸上的一则招聘广告引起了他的注意:“一家纺织机械维修公司想招聘一名车工。具体就业条件如下:(1)男,30岁以下。在本市有城市户口。(3)具备三级车工的技术水平。看到这里,范晓想:他很适合这家公司的招聘。为什么不试着申请呢?第二天,范晓来到纺织机械修理公司,与公司的人事经理进行了面谈。人力资源经理听了范晓的自我介绍后,觉得范晓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于是立即决定录用他。一周后,范晓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规定合同期限为三年,其中包括三个月的试用期(2月12日至5月11日)。签订合同后,范晓立即开始工作。在试用期内,范晓对自己的工作非常热情,他工作认真努力。由于他的技术水平有限,一些复杂的工作暂时无法完成。因此,范晓暗暗担心。两个月后,车间主任开始对范的技术水平感到不满。5月11日,范晓试用期的最后一天,今天早上一上班,车间主任就对范晓说:“今天,公司要考核你的技术水平。现在给你一张图纸,专门用于三级车工。如果你能按照图纸上的技术要求加工出合格的零件,说明你具备了三级车工的技术水平。否则意味着你没有资格从事三级车工。”说完,车间主任把图纸递给了范先生。范对照图纸工作了四个小时,终于加工完了零件。他忐忑不安地把零件交给车间主任。车间主任将零件交给公司的技术评估小组(由几名工程师、技术员和检查员组成)。5月12日,技术评估小组对范晓加工的零件进行了评估,发现范晓加工的零件精度不合格,范晓的技术水平达不到三级。5月13日,公司作出决定:因范晓不具备三级车工技术水平,不符合公司用工条件,公司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与范晓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用工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范晓拒绝接受这一决定。他认为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试用期内(即5月11日前)做出决定。现在(5月13日)试用期已过,公司无权以证明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这个决定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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