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工承揽合同履行中提出质量Time limit for raising quality objection in the performance of processing(合同范本)姓 名: 单 位: 日 期 : 编号:YW-HT-030774合同书 | CONTRACT贸易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履行中提出质量异议期限(示范合同)说明:以下合同书内容主要作用是:合同有效的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作用,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可用于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适合您使用)。原告金泰彩印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 XX 年 9 月 9 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印刷 911 塑料袋 20 万只,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产品,被告未支付合同价款 5 万元,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价款 5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并承担诉讼费。被告 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答辩及反诉称,被告收到原告的产品后,即向原告提出质量异议,主要表现为:1、塑料袋见光后严重褪色;2、塑料袋比样品薄许多,与实
2、样有较大的外观差异。为此,美国进口商 safetytouch 公司表示整批塑料袋作废。据此,被告不能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要求驳第 8 页 回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海运费、卡车费、关税、报关费搬运费等计 1355.20 美元。原告针对被告的答辩及反诉认为,原告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应在收货后一个月内提出质量异议,而被告的质量异议函是在 XX 年 3 月 22 日邮寄到原告处的,此前被告未提出过质量异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XX 年 9 月 9 日,金泰彩印有限公司与 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约定金泰彩印有限公司为 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印刷加工911 塑料袋 20 万只,单价每只 0.25 元,合计总金额人民币 5 万元;质量要求按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提供给金泰彩印有限公司的实样为标准,金泰彩印有 限公司将货托运到 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运费由金泰彩印有限公司负担; 以样品为验收标准;价款在收货后一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金泰彩印有限公司于 XX 年 9 月 27 日交货 911 塑料袋 2
3、0 万只,计人民币 5 万元,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未支付价款。XX 年 3 月 22 日 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向金泰彩印有限公司致函,书面提出质量异议,称客户进口商 safetytouch 公司反映该批塑料袋厚度未按样品制作,鉴于金泰彩印有限公司认定该批产品符合样品, 故 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要求鉴定。案件审理期间,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提供了美国华盛顿州公证处于 XX 年 5 月 19 日出具的公证书一份(系英文传真件)及中文翻译件,内容为“发票的证明”,以证明该发票所记载的为额外费用,计金额为 1355.20 美元。该费用是因华盛顿金康迪采购部拒收 911 塑料袋引起,由于塑料袋的质量问题导致塑料袋的废弃,且以上金额真实正确。一审法院认为,金泰彩印有限公司与 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于 XX 年 9 月9 日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合法有效。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在XX 年9 月27日收到定作物后,未按约定在一个月内付清加工款,已经违约,故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应在 XX 年 10 月 28 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未证明华盛顿金康迪采购部为何人,故华盛顿州公证 处公证书的英文传真件及中文翻译件与本案无关。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在XX 年 3 月 22 日的质量异议函中提出该批塑料袋厚度未按样品制作、塑料袋见光后严重褪色、塑料袋比样品薄许多,与实样有较大的外观差异问题,属外观质量问题,应当场验收,而 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在接收定作物后未及时提出,应视为外观质量合格。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称金泰彩印有限公司所交付的 定作物有质量问题,证据不足,其反诉要求金泰彩印有限公司赔偿费用损失1355.20 美元,法院不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书主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结欠金泰彩印有限公司加工价款 5 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向金泰彩印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人民币 5 万元为基准,以每日万分之二点一为标准,自 XX 年 10 月 28 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5、三、驳回 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要求金泰彩印有限公司赔偿费用损失1355.20 美元的反诉请求。本诉受理费 2040 元,反诉受理费 490 元,财产保全费 620 元,合计人民合同书 | CONTRACT 贸易合同币 3150 元,由 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二审诉辩理由】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被上 诉人制作的塑料袋与实样不符,塑料袋厚簿因无法目测或手测,不属于表面质量,上诉人完全有权事后提出,且已经向金泰彩印有限公司书面提出质量异议。被上诉人所交付的定作物由于不符合合同约定,已经构成违约,上诉人有理由认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有理由不向被上诉人付款,上诉人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被上诉人答辩称,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未在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内主 张权利,则被上诉人依约为上诉人所定作的塑料袋不存在质量问题。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金泰彩印有限公司与 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
6、按约履行。金泰彩印有限公司交付了定作物,andinobo(无锡) 有限公司理应支付加工酬金。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上诉称塑料袋厚度太薄, 不符合样本,因塑料袋厚度属外观质量,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提出此质量 异议已过合理期限。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又提出塑料袋见光后变色的质量 问题,因其提供的美国客户的传真件中并未提及此质量问题,金泰彩印有限公司对 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提供的样品塑料袋亦不予认可,且 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在 XX 年 9 月 27 日收货后,至 XX 年 3 月才向金泰彩印有限公司提出此质量问题,亦已超过提出质量异议的合理期限,故 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贸易合同【二审法院判决书主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530 元由 andinobo(无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代理人评述】本案是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焦点是:加工承揽合同履行中提出质量异议期限的确定。1、法律依据问题中华
7、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第二百六十二条又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是不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总则部分还是在分则承揽合同一章 中,均未明确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因而,人民法院如何认定本案的原告所提供的工作成果质量以及被告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是正确审理案件的关键。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需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同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 一方面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第十五条第一款又规定:“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十天内提出书面 异议。”但是,根据实践以及各类具体情况,书面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十天不尽合理。按照合同自治原则及合同法属于任意法性质,法律的制订应充分尊重合同 贸易合同当事人自愿约定原则。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制订时,吸收了国外的相关立法,并参考了联合
8、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八条第(1)款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第三十九条第(1)款又规定:“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吸收了相关的国际通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承揽合同一章中未对“合理的提出质量异议期限”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完全可以参照买卖合同一章中的有关规定。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买卖合同一章中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揽合同一章中第一百六十一条同样也规 定了定作人应当验收工作成果。其次,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对工作成果的检验是一项法定义务,该义务必须忠实履行。按照立法原则及司法实践,对工作成果检验这一法定义务应当给予一定的限制,这将有利于节约合同成本和对承揽合同一方的承揽人之合法权益作出合理的保护。2、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现在要解决的问题是加工承揽合同履行中提出质量异议期限如何确定。由于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因此法官对“合理的提出质量异议期限”确定就应当行使自由 裁量权。目的解释方法,作为裁判解释的具体方法之一,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方法。其意义在于法官以法律规定的目的、司法实践为依据,阐明法律规定的 贸易合同意义,最后作出解释的方法。在本案中法院对于“合理的提出质量异议期限”的认定是参照加工承揽合同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限为标准。andinobo(无 锡)有限公司称塑料袋比样品薄许多,与实样有较大的外观差异,均属外观质量问题。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对定作物的外观质量问题应当在付款期限内作出检验。如果定作人未在该期限内作出检验,且未通知承揽人,则承揽人有理由认为定作人已经接受承揽人所提供的工作成果。因此,一、二审法院对本案所涉及的提出质量异议期限的认定,是合理的、成功的。XX 图文设计YuWen Graphic Design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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