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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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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左****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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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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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绍兴市上虞区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行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上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社名称:绍兴市上虞区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本社住所: 绍兴市上虞区XXXXXX。第四条 本社由本村全体XXXX名村民作为股东联合组建。 第五条 本社经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经营期限为XXX。 第六条 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的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 第八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农办批准,

      2、在登记机关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本社的经营范围:XXXXXXXXXX(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 本社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股东资格、出资人及出资方式 第十三条 股东资格 拥有本社股权者均具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资格。 根据本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社股东:1、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经营体制时原生大队成员;2、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的;3、 与本社股东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4、因股东依法收养落户的;5、政策性移民落户的;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村党支部(总支)书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当然股东。第十四条 本社共有股东XXXX个,以集体净资产量化方式出资XXXX万元(全为人口股),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时间为XX年XX月XX日。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的权利 1、年满18周岁有人口股的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 3、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5

      3、、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 6、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 7、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现金股股金; 2、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3、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4、以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5、量化股及现金股不得退股提现。 第五章 股权设置、股权享受对象与股权变动 第十七条 本社只设人口股。 人口股的享受对象及比例:1:1。 股东的股份数及股权额在股权证中予以载明,股权证由股份经济合作社颁发。以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造时股东代表大会确定的基准日为时点,该时点后的新增人员不再给其量化股份。 第十八条 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赠予,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内部)转让,转让价格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股东发生股权转让、继承、赠予,应向董事会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合作社将每年的股权变动情况列表,经股东代表大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每年向登记机关备案一次。 第十九条 本社如需增资扩股,应按同股同权的原则,由原股东按出资比例大小同比例增资。 今后因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增加,或资产营运增值

      4、,或期末公积金余额占资本金总额50以上的,按原股东持股比例及时追加股东的折股量化额。因合作社发展需要,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也可吸收社会投资者投资,其增资价格原则上应等于或高于每股评估净资产。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本社股东代表总数为30名。股东代表任期每届3年。 第二十二条 股东代表的产生 (方式一) 本社股东代表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首先通过分设16个选举小组,采取集中投票的形式,由各选举小组直接提名候选人,根据候选人得票多少,按多于应选股东代表人数的10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过半数以上、高票者当选。 (方式二) 本社股东代表实行无候选人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通过分设16个选举小组,由各选举小组根据应选股东代表的人数,经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三条 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批准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

      5、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4、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方案; 6、审议批准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批准股东转让出资方案; 8、对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分别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召开。经1/3以上股东代表、1/5以上年满18周岁有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应有不少于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董事会决定。股东代表大会对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2项内容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对形成的其他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五日

      6、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全体股东。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 本社董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拟定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拟定本社章程修改和股东转让出资的方案; 9、拟定本社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10、拟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的方案;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 12、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总经理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3、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14、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 本

      7、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董事参加方可举行。 非董事经理、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 本社监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任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本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

      8、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3、对董事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每季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任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本社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资产经营、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

      9、营管理。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拍卖、转让的本社下属企业,拍卖、转让金由董事会负责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的应由对方制订付款计划,限期付清。被拍卖、转让本社下属企业的土地仍属本社集体所有的,必须向受让方收缴集体土地使用费。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安全的责任,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租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四十九条 本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 第五十条 本社严格按照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五十一条 本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至少每季一次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上级农经管理部门的审计。第五十二条 本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 第五十三条 会计年度终了必须及时编制下列财务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及补充资料; 2、财务收支明细表; 3、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五十四条 本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当年净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比例如下(在以下收益分配规定的幅度内,具体分配比例最终由本社董事会拟定方案,报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1020; (二)提取福利费2030; (三)股东分配5070。 第五十五条 若分配后有结余收益可转入下年度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社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弥补本社的亏损、扩大本社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本社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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