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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金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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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蜀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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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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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财务资金管理财政专 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 财务资金管理财政专 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 10、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328 号 11、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建2011374 号 12 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244 号 13 关于印发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财教2012171 号 13 关于印发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财教2012171 号 14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财综201260 号 15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 法的通知财农201168 号 16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16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农 20089 号 17 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31 号 17 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31 号 1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1 关于

      2、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42 号 辽宁、福建、山东、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河北、湖南、 湖北、海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 新疆、西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 局: 根据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新情况、新要求,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 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我部重新制定了 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2 年 6 月 20 日 附件 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区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廉租住 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 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

      3、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 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相 关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相关地区。具体补 助范围包括:西部 1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部 10 个省及辽宁、山东、福建 3 省(不含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相关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分配与计算第二章分配与计算 第五条专项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 建或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 房。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专 项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有关地区年度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 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等因素,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系数计算分配。2012 年,发放 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两项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 80% 和 20%,以后年度两项因素权重由财政部根据各年度廉租

      4、住房保障情况适时调 整。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第七条专项资金分配相关地区的计算公式:某地区专项资金总额=(该地区年 度租赁补贴户数该地区上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 户数相应地区上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该地区年度购买、改 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该地区上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地区年度购 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相应地区上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 重年度专项资金总额。其中:年度租赁补贴户数是指当年计划发放租赁补贴 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实施的计划发放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实施的发放户 数;年度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是指当年计划购买、改建、租赁廉租 住房套数,减去上年度未实施的计划套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实施的套数。上 述租赁补贴户数和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实施情况,以是否实际发放 租赁补贴以及签订购买、改建、租赁合同为准。廉租住房套数不得跨保障方 式、跨施工年度、跨取得方式等重复申报。 第八条财政困难地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 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会同廉租住房主管部

      5、门,在汇总 审核各市、县(师、团场)是否按照规定申报后,于每年 2 月 28 日之前向当地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及年度保障计划,各市、县(师、团场)廉租 住房保障规划及年度保障计划。 (二)加盖部门印章的本办法附表 1、附表 2。 (三)本地区年度发放租赁补贴户数和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等有关 资料。 (四)省级财政部门及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对市、县(师、团场)申报材料审核 情况的说明。 (五)其他与审核有关的材料。 第九条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会同廉租住 房主管部门,于 3 月 31 日前将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认定后的附表 1、 附表 2 和相关文字说明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于未附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审核意见的,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不予受理。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 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专项资金处理。 第十条财政部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确保实地抽 查不少于 3 个地级市(含省直管县),抽查廉租住房保障数据比例不低于全省 (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数据的 20。对于抽查审核剔

      6、除率较高的,应当及时 商相关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或兵团财务局将申报材料退回,重新调整数据后再 报。对于未按规定时限向相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送审核资料或者审核发现 严重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财政监察专员办事 处审核工作结束后,应于 3 月 31 日前将审核意见表(附表 3)报送财政部,并 于 4 月 30 日前上报审核总结报告。 第三章拨付与使用第三章拨付与使用 第十一条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于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将专项资金分配下 达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相关地区廉租住房保障任务 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按时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送审核 资料、上报数据是否及时准确等因素,在下一年度分配专项资金时可以采取适 当的奖惩措施,适当增加或减少相关地区的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收到中央财政 下达的专项资金数额后,应当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案,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下 达相关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并将下达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 监察专员办事处。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收到专项资金

      7、后,应当会同廉租 住房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做好资金使用安排,报省级财政部门、 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备案。专项资金应当与其他各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起,按 照规定用于市、县或师、团场廉租住房保障开支。 第十三条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及市、县 财政部门或者师、团场,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 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专项 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地区应当切实提高 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度及时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保 障预算执行进度,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要。对于年底专项资金结余较多的 地区,中央财政可以酌情减少安排该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数额。 第十四条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根据专项资金用 途,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 类“住房保障支出”01 款“保障性安 居工程支出”01 项“廉租住房”科目和 06 项“公共租赁住房”科目。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确保将专 项

      8、资金及时拨付到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应 当确保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对于违反规定,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分配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应扣减下一 年度分配该地区或兵团的专项资金数额,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 任。 第十六条财政部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对专项资 金申报基础数据的真实性、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保障专项资 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要加强对市、县或师、团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挤占、挪用等 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十七条每年年度终了,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 局应当汇总本地区或者兵团上年度专项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填写年度中央 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表 2),于每年 3 月 31 日之前报 送财政部。 第五章附则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如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专项资金分配时可以适当向受灾 地区倾斜。 第十九条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

      9、兵团财务局,可以根据本 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110 号)同时废止。 附表:1.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实施情况表 2.年度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 3.专员办审核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意见表 2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9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中小企 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 会: 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 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 部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 修改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 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 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 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 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 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 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 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 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 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 效。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 息化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 发年度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 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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