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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新康中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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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134561670
  • 上传时间:20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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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说明】合肥某中学章程是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合府法协20141号)确认的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经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协商一致),供全市民办学校使用。章程起草、修订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市教育局法规处(电话:63505192)、市教育局行政审批处(电话:63537066)咨询。本示范文本公布在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合肥市教育局)的公告和新闻发布本部门公告栏目、合肥教育信息网的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栏目。合肥某中学章程(*年*月*日合肥*中学董事会会议通过 *年*月*日合肥*中学董事会会议修订通过,*年*月*日合肥市教育局备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护举办者(出资人)、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为合肥*中学。第三条 学校是举办者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教育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第四条 学校以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为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遵循教育基本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合格人才。第五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即业务主管单位为合肥市庐阳区教育体育局,登记管理机关为合肥市庐阳区民政局。第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年度检查。第七条 学校的住所地为合肥市*区*路*。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第九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制订学校章程;(二)推荐董事和监事;(三)了解学校的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四)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第十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万元,由举办者*、*共同出资。各举办者出资情况如下:(可用表格列明各出资人的名称或姓名、出资形式、出资额、占比)第十一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即办学内容为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一)学校类型:普通高级中学。(二)办学形式:全日制、寄宿制。(三)办学规模:*人(学生)。(四)招生范围:主要面向*招生。(五)招生对象:初中毕业生。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由525人的单数组成。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报

      3、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三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出资人)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必须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个别董事离职,由董事会会议确认;增补个别董事,由董事会会议选举。董事每届任期3-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在职人数少于12时,即宣布解散,并组建新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聘任、解聘校长和由校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副校长及学校财务负责人;(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罢免、增补董事;(八)决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在董事长认为必要或者超过13的董事提议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应由董事长或者其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4、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下列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决定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该董事的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者罢免。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董事会签署

      5、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 校长由董事会参照合肥市公办普通高级中学校长的任职条件聘任,身体应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决定;(二) 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五)拟订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六)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不是董事会成员的校长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监事会或者设监事1名,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学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监事在学校举办者(出资人)、教职工或者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推选产生或者更换,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校长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学校财务;(二)对董事、校长执行学校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

      6、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者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五章 资产财务管理与劳动用工第三十条 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为:(一)开办资金;(二)学费收入;(三)银行贷款;(四)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学校办学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发展基础教育事业,盈余不得分红。第三十二条 学校出资人暂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三十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从年度净

      7、资产增加额(年度净收益)中提取25%30%作为学校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设备的添置、更新。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立会计账簿和各类财务账目,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第三十五条 学校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具实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中介组织进行财务审计,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三十八条 修改章程,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新章程文本由董事会分别报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核准),并向社会公示。第七章 终止及资产处理第三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办学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四十条 学校的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同意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一条 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学校必须妥善安置教职工和在校学生。第四十三条 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学校即为终止。终止后,由举办者(出资人)代表学校及时办理注销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账户手续。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举办者制订,经学校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核准),并向社会公示。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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