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换一换
首页 金锄头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2017年商经知真题及答案(含详细解析)

  • 资源ID:342923564       资源大小:73.14KB        全文页数:50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0金贝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支付宝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0金贝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1、金锄头文库是“C2C”交易模式,即卖家上传的文档直接由买家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全部归上传人(卖家)所有,作为网络服务商,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及时联系右侧客服;
2、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jinchutou.com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部份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jinchutou.com水印标识,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3、所有的PPT和DOC文档都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
4、文档大部份都是可以预览的,金锄头文库作为内容存储提供商,无法对各卖家所售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专业性等问题提供审核和保证,请慎重购买;
5、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
6、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或需要我们协助,可以点击右侧栏的客服。
下载须知 | 常见问题汇总

2017年商经知真题及答案(含详细解析)

2017年商经知真题一、 单选题(1-14)1.某景区多家旅行社、饭店、商店和客运公司共同签订关于加强服务协同 提高服务水平的决定,约定了统一的收费方式、服务标准和收入分配方案。有人认为此举构成横向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DA.只要在一个竞争性市场中的经营者达成协调市场行为的协议,就违反该法 B.只要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涉及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标准等问题,就违反该法 C.如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有利于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就不违反该法 D.如经营者之间的协议不具备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就不违反该法 【解析】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的是横向垄断协议,第14条规定的是纵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1)项至第(5)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由此可知,经营者在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所达成的协议不违反反垄断法,故AB两项错误。 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的协议并不属于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的例外情形,故C项错误。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包括:(1)协议或者协同行为由多个独立主体构成,它们在业务上具有竞争关系。这种竞争关系,主要是同一生产、流通环节中卖者之间或者买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这样的竞争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是横向限制竞争行为,对竞争的危害比较大;也可能是互有交易或存在潜在交易可能的买者与卖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这是一种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对竞争造成危害的可能性相对较小。(2)经营者之间存在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由此可知,垄断协议以排除、限制竞争为构成要件,如果经营者之间的协议不具备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就不满足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故D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D。2.某蛋糕店开业之初,为扩大影响,增加销售,出钱雇人排队抢购。不久,该店门口便时常排起长队,销售盛况的照片也频频出现于网络等媒体,附近同类店家生意随之清淡。对此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CA.属于正当的营销行为 B.构成混淆行为 C.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D.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解析】本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之间的行为,即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蛋糕店雇人排队抢购,造成商品供不应求的假象,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并不是正当的营销行为,故A项说法错误。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由此可知,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采用假冒、仿冒或者其他虚假手段,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的表示、说明或承诺,从而获得交易机会,损害同业竞争者利益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本题中并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的情形,因而不属于混淆行为,故B项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第8条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由此可知,虚假宣传行为指经营者在宣传活动中,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方法,对商品或服务(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引起或者足以引起其交易相对人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 本题中,蛋糕店为扩大影响,增加销售,出钱雇人排队抢购,并将销售盛况的照片投放到网络等媒体上,借助媒体的力量对商品作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导致附近同类店家生意清淡,损害了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构成虚假宣传。故C选项正确。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由此可知,商业贿赂行为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暗中给予交易相对人或其有关人员好处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暗中接受回扣的行为。在该行为的认定上,要注意以下问题:(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其他主体可能构成贿赂行为,但不是商业贿赂。(2)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而非其他目的。(3)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情节,且达到一定数额。(4)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一方行贿,另一方不接受,不构成商业贿赂;一方索贿,另一方不给付,也不构成商业贿赂。(5)折扣和佣金并不是绝对禁止的,但是如果给予或接受折扣、佣金等,双方都应当如实入账。商业贿赂行为强调的是“账外暗中”。 本题中,蛋糕店虽然花钱雇人排队,费用支付的对象是顾客,并不属于交易的相对方,因此不构成商业贿赂,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3.霍某在靓顺公司购得一辆汽车,使用半年后前去靓顺公司维护保养。工作人员告诉霍某该车气囊电脑存在故障,需要更换。霍某认为此为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靓顺公司免费更换,靓顺公司认为是霍某使用不当所致,要求其承担更换费用。经查,该车气囊电脑不符合产品说明所述质量。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AA.霍某有权请求靓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霍某只能请求该车生产商承担免费更换责任 C.霍某有权请求靓顺公司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D.靓顺公司和该车生产商应当连带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质量法中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产品质量法将产品质量责任区分为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前者属于合同责任、违约责任,后者属于侵权责任。 如何区分侵权和违约责任:看损害结果。如果是侵权责任,损害后果还包括别人,指不仅产品本身有故障,还导致本人、其他人人身伤害或是别的财产损失的损害结果;如果是违约责任,损害后果是害自己,没有波及别人,也没有波及其他财产和人身的伤害。 具体来看: 1.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合同责任。产品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标准,或者不符合约定标准,但是不具有危害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致使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1)售出的产品违反了质量保证义务具有瑕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2)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体现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法律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产品缺陷责任侵权责任。 (1)缺陷的概念。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2)产品缺陷责任的前提。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3)产品缺陷责任的权利主体。因产品缺陷遭受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包括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和第三人。(4)生产者的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严格责任(亦可谓无过错责任)。 (5)销售者的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销售者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销售者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6)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连带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

注意事项

本文(2017年商经知真题及答案(含详细解析))为本站会员(公西)主动上传,金锄头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阅读金锄头文库的“版权提示”【网址:https://www.jinchutou.com/h-59.html】,按提示上传提交保证函及证明材料,经审查核实后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分享当前资源【2017年商经知真题及答案(含详细解析)】到朋友圈,您即可以免费下载此资源!
微信扫一扫分享到朋友圈
二维码
操作提示:任选上面一个二维码,打开微信,点击“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将选择的网页分享到朋友圈
您可能感兴趣的------------------------------------------------------------------------------------------------------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