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山东省建设工程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5页1、山山东东省高省高级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鲁高法【2008】243 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 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全省各中全省各中级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济济南南铁铁路运路运输输中中级级法院:法院:2008 年 8 月 27 日29 日,省法院在威海市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就部分民事案件审理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对其中一些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达成了基本共识,形成了会议纪要。现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四、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四、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会议认为,近年来,随着我省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发展,建筑市场和建筑行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新的增长点,但同时由于建筑市场的卖方地位,使建筑市场供需矛盾仍然非常突出,建设单位违规发包建设工程,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的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随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更为
2、严重,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越来越多,处理难度越来越大。为依法公正审理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应当(一)关于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应当如何把握的问题。如何把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应当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无效。这里规定的“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并参照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原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加以确定,主要审查项目用途和资金来源等因素,否则不宜轻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根据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五章规定的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由于第五章规定的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由于中标通知书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中标无效的,建中标通知书对当事人双
3、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然无效。设工程施工合同自然无效。(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结算依据的认定问题。(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结算依据的认定问题。一是关于建设部制定的建设施工合同格式文本通用条款第 33 条第 3款规定的理解问题。该条款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从第 29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 23 号),对此进行了明确。根据该解释精神,只有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只有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才可以将承包人提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才可以将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二是对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适用问题。该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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