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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守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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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M****1
  • 文档编号:503654696
  • 上传时间:20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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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畜禽养殖场(小区) 环境守法导则目录1 .适用范围72 .术语和定义72.1 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 82.2 禁养区82.3 畜禽养殖废弃物82.4 畜禽养殖污水82.5 粪污82.6 垫料92.7 恶臭气体92.8 环境敏感区93 .守法依据93.1 法律93.2 法规103.3 规章103.4 标准113.5 其他114 .基本环境法律权利 114.1 依法监督114.2 检举控告114.3 陈述申辩114.4 听证124.5 申请复议124.6 提起诉讼124.7 上诉124.8 申诉125 .基本环境法律义务 135.1 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35.2 配合环境管理 135.3 服从环境保护行政决定 135.4 及时通报和报告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事故 145.5 赔偿污染损害145.6 加强自主环境管理 145.7 承担民事责任145.8 承担行政责任 145.9 承担刑事责任155.10 环境信息公开 156 .畜禽养殖场(小区)选址 157 .建设项目环境守法 167.1 环境影响评价167.2 建设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 177.3 试生产过程环境守法 177.4

      2、 试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 187.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守法 197.6 验收整改意见的落实 218 .场区环境整治218.1 场区合理布局218.2 养殖场的排水系统229 .污染防治及环境应急管理 229.1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要求 229.2 污水污染防治具体要求 229.3 恶臭污染防治要求259.4 固体废弃物防治具体要求 259.5清洁生产技术 279.6环境应急管理2710 .环境管理制度执行2810.1 排污申报登记具体要求 2810.2 排污许可证制度具体要求 3010.3 排污收费制度具体要求 3011 .企业自主环境管理 3111.1 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3111.2 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 3212 .主要环境违法责任3212.1 违反选址要求的法律责任 3212.2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责任 3212.3 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责任 3212.4 污染水环境的法律责任 3312.5 污染大气环境的法律责任 3412.6 固体废弃物未按要求贮存处置的法律责任 3412.7 违反排污申报规定 3412.8 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违法责任 3

      3、512.9 未按规定安装或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责任 3512.10 无排污许可证或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违法责任 3512.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责任 36附一:畜禽养殖场(小区)综合环境管理制度范例 37附二:畜禽养殖场(小区)生产过程环境管理制度范例 42附三: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制度范例 46附四: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保护应急预案范例 54附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表范例 57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守法导则为维护畜禽养殖场(小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其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规范 自主环境管理,持续改进环境表现,实现畜禽养殖场(小区)知法、懂法和守法,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进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导则。1 .适用范围本导则内容主要包括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守法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守法依据、基本权利、基本 义务、选址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守法、生产过程环境守法、污染防治、环境管理制度执行、企业自主环 境管理、环境违法责任等方面。本导则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小区),

      4、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定,加强体制和机制 创新,建立健全自身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自主环境管理,提升环境守法能力与水平,维护自身合法 权益,减少环境违法风险,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实现企业环境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未达到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单位亦可参考执行。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2.1 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本导则所称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并达到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的畜禽养殖场所。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没有划定规模标准的地区,采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是指常年存栏量为 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 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 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2.2 禁养区本指南所称禁养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 七条规定的范围,具体包括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 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国家或地方 法律、法规规

      5、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2.3 畜禽养殖废弃物是指畜禽养殖活动中产生的畜禽粪便、畜禽圈舍垫料、畜禽尸体、散落的毛羽等。2.4 畜禽养殖污水是指冲洗畜禽养殖粪污及清洗动物身体、饲养场地、器具等所产生的污水。是指畜禽排泄的粪便、尿液。2.6 垫料是指畜禽养殖圈舍铺垫的材料,一般采用锯末、稻壳、秸秆等农业废弃物,也有采用拌合生物菌种 的生物发酵垫料。2.7 恶臭气体是指畜禽排泄或饲养场所散发出的臭气,一般由氨、硫化氢、口引喋等物质组成。2.8 环境敏感区本指南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具体是 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 的区域,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源保护区,富营养化水 域,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 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3.守法依据1.1.1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1.4 中华人民

      6、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1.1.2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3.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3.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3.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3.1.13侵权责任法1.1.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1.2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1.3 规章1.3.1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1.3.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1.3.3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1.3.4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1.3.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1.3.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1.3.7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1.3.8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1.3.9

      7、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1.4 标准1.4.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1.4.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1.4.3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1.4.4 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1.4.5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1.4.6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1.4.7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1.5 其他4 .基本环境法律权利4.1 依法监督企业有权要求环境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要求环境执法人员依法保守商业秘密,同时可 依法监督执法人员规范执法。4.2检举控告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 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4.3 陈述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

      8、政机关 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4 听证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4.5 申请复议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行政处罚 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4.6 提起诉讼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行政处罚 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4.7 上诉15日内10日内向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4.8 申诉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 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4.9 申请赔偿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 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5 .基本环境法律义务5.1 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确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申报登 记、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环保目标责任、设备和环境应急管理、排污总量控制和核定、危险废物环境 管理、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清洁生产等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相 对人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5.2 配合环境管理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对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予以配合。第十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或者其他依法按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 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5.3 服从环境保护行政决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自觉执行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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