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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纠纷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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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ni****g
  • 文档编号:491933241
  • 上传时间: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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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法律纠纷风险分析引起这些年法律纠纷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外部化境变化引起的,也有企业自身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既有客观因素引起的,也有作为企业管理主要要素的人及其法制观念和意识造成的。结合典型案例,以以下几种产生法律纠纷的原因,对法律风险进行评析。一、管理控制不到位 案例1 2006年 6 月甲公司某高速公路项目部,与A 公司某分公司就该项目一高架桥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书,甲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在合同审查时签署:要求项目部完善授权委托手续,但A 公司签订合同人员并未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资料。截止到2008 年 3月底, A公司某分公司仅完成了合同约定的部分工程量,在未与甲公司项目部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擅自将设备、人员等撤离施工现场,致使甲公司项目部遭受了1233.5万元的经济损失 (含超付工程款及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甲公司于2008年8月将A 公司诉至法院。2008 年 10 月本案一审第一次开庭审理时。A 公司认为与甲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A 公司某分公司是孙某私刻A 公司印章擅自设立的,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也与其无关。其主要证据是W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应A 公司委托,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用以证明A 公

      2、司授权孙某注册分公司的委托书上A 公司的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是私刻和假冒的。如法院采信了A 公司提供的证据,甲公司向孙某主张相应的权利并追回相应损失将困难重重。在该案例中,甲公司虽然也都采取了一些缴纳履约保证金、合同审查、提供有资质单位的授权委托等风险控制方法,但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因不能按审查意见完善相关手续,以及项目部工程款支付、材料发放等环节卡控不严,风险也就随之而来。 案例 2 2006 年 8 月 3 日汉川市国营刁汊湖建筑工程公司起诉我局和我局武汉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我方偿还其经济损失、技术信息咨询费及垫付的投标费用合计157.7 万元。2005 年 6 月 10 日我局出具委托书委托原告工作人员胡天清代理我局与湖北武麻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洽谈武麻高速公路施工投标事宜。 同年 6 月 25 日武汉公司经营开发中心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约定双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投标事宜,并确定一旦我方中标,支付乙方技术咨询费中标价的1.2%。2005 年9 月28 日我局被业主确定为该工程四合同段的中标单位,中标总额为9352.9 万元, 10 月 30 日湖北武麻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我局

      3、签订了施工合同。我局武汉公司认为原告并未实际履行协议规定的确定报名标段、资格预审的通过、真实信息的收集等义务,拒绝支付协议规定的费用。一审法院认为我局出具的委托书、七局武汉公司经营开发中心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均合法有效,一审判决中铁七局与武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原告刁汊公司112.2 万元。现该案正在二审期间。风险评析总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应成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法律事务机构是合同的管理综合部门;法律事务机构对授权委托书进行统一管理;法律事务部应对合同、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等。但在该案所涉及的授权委托书和协议, 并未经过评审和审查, 我单位 也没有保存与对方签订的协议 ,对方提供的协议中私自添加了 “若双方发生纠纷,应在汉川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的条款。法律事务机构、人员、职责和工作流程等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不健全(包括公司职能部门-经营开发中心违反规定签订协议),是发生此法律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制定了各种办法、规章制度以防范和控制风险。合同管理是当今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主要管理行为,一定意义上我们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主要就是合同管理,我们企

      4、业所发生的法律纠纷大部分也就是合同纠纷。我局为了规范合同管理行为,制定了合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但因个别公司、项目合同管理行为不规范,给企业经营带来了风险,也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典型案例案例 3 2005 年 7 月 24 日郑州公司在承建阿二深高速公路期间与北京盛明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就我方租赁对方脚手架管签订了物资租赁合同。合同中规定了脚手架管租赁和退还时的验收手续;租费的计算起止日期;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数额(应付金额的0.5%/ 每日)。另外还约定实际计算的数据发生变更需双方盖章方可生效。自 2005 年 7 月 24 日至 2006 年 11 月 8 日我方认为应付对方租金85.7 万元,凭据为我方与对方代理人张立杰确认的末次结算单(比实际发生数额少,但双方未盖章),同时到目前为止,我单位没有收集到租赁和退还时的验收票据。对方认为应付帐款为114.7 万元。从 2006 年 6 月 14 日起河北魏县中鼎公司先后委托他人向我公司索要租赁费用,但未能出示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该公司继承了北京盛明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债权。2007 年 3 月 25 日河北魏县中鼎建筑设备

      5、租赁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吸收合并了北京盛明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单位(郑州公司组织施工的阿二深高速公路项目)支付所欠对方建筑材料租赁费用114.7 万元和逾期支付的滞纳金。受理此案的河北魏县人民法院于2007 年 4 月 10 日冻结中铁七局广发行郑州农业路支行存款200 万元。现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案例 4 在 2005 年 6 月 10 日中铁电气化局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工程款结算和支付问题起诉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建筑工程公司一案中,双方统计的已支付工程款的数额不统一,两者相差141.9 万元。对方未予确认的主要有:一是我方提供的转帐和付款凭证中无对方签字或签字人不是对方合法代理人的;二是代付材料款无对方签字,也没有对方委托付款书和相应能够的确认手续的;三是供应材料和水电费的扣款中无对方签字确认手续的。风险评析以上两个案例中就管理方面均存在着:一是不按合同约定和公司规定办理有关签认手续;二是项目收尾工作不到位,特别是项目的合同收尾工作不到位。如:在与电气化局发生纠纷的项目中,没有对项目合同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与归档,没有对合同的变更与增减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合同的付

      6、款情况、合同争议的解决情况以及合同的终止情况进行评价和总结。项目的收尾工作不扎实,既造成了处理纠纷的人员与证据信息的脱节,也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法律风险。 案例52003年,甲公司某项目部将部分工程以劳务分包的形式承包给了A 公司,施工完成之后,双方一直没有就该工程完成决算。 2007 年 12 月 A 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甲公司银行存款299 万元。 A 公司诉讼的主要依据是甲公司项目经理B 某签字得两份资料,一份是于2005 年 12 月签字确认的 工程决算书,该决算书中显示A 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价值为440 万元;一份是 2007 年 7 月签认的对帐单。A 公司以上述证据为主要依据,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违约金、利息合计293 万元。后经甲公司组织相关人员核实,B 某签认的决算书和对帐单并未经技术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确认,且与实际数额相差较远。发生纠纷的分包合同签定在2003 年,没有健全的合同评审制度,项目部签订合同极不规范,合同中缺少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等基本条款。 甲公司项目经理B 某在未经技术部门审核、未经财务部门对帐的情况下,轻率的签认了

      7、工程造价及已付工程款数额,使对方掌握了充足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其提供的很多证据无法推翻对方主张,造成本案从一开始甲公司就处于被动。二、合同不清单价、工作范围、计量规则三、不履行义务又沟通不够 案例 5甲公司一公路项目部与A 公司签订钢筋焊网加工合同,A 公司按合同向甲公司供应钢筋焊网,至 2008 年 2 月甲公司项目部拖欠货款21 万元。2008年 9 月 A 公司将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款及违约金,并冻结甲公司帐户65 万元。后该案经双方协商,在甲公司支付了实际拖欠的21 万元和违约金5 万元后予以解决。 案例 52007 年 1 月 15 日河南省第五建筑公司(砼供应分公司)对我局(原中铁七局郑铁工程二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我公司支付砼供应款132 万元。双方对数额无异议,依原来供砼协议支付期限也早已到期。最后,在审理期间达成调解协议,对方放弃了支付滞纳金15.1 万元的诉求,但案件受理费1.75 万元由我方承担。该案例中,双方债权债务清楚、无争议,但因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又与对方沟通不够引起了对方诉讼。现场施工中确有某个时期资金紧张,无法及时偿付到期债务的情况

      8、,但要是及时沟通,仍可取得对方谅解,妥善协商解决。一旦发生诉讼,即影响我单位企业信誉,债务要支付、还要承担违约金、诉讼费。四、作业层管理不清 案例 42006 年 9 月 4 日原告黄兴付因人身损害赔偿向法院对王永华、中铁七局武汉公司提起诉讼。武汉公司襄樊项目部将其承建的铁路桥墩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王永华,2006 年 7 月 4 日王永华雇请的施工人员黄兴付在施工中,被掉下的桥墩钢模砸伤,造成黄兴付二级伤残,共花医疗费用3 万多元,王永华只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原告诉讼请求判定王永华和中铁七局武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支付其各种费用32.3 万元。武汉公司认为:原告和王永华存在雇佣关系,与武汉公司无关,原告违章作业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决: 武汉公司项目部应当知道王永华不具备铁路桥墩施工的相应资质,而将其承建的铁路桥墩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王永华,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黄兴付各种费用28.6 万元及案件受理费7000 元。我局各单位对作业层的管理依据不清、职能不清、相应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也不是很清晰。特别是为了一味的回避风险,将原属劳动法调整的劳务用工,纳入劳务分包进行操作和管理,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利于作业层的稳定管理和发展,损害了企业的声誉,也给企业带来了法律、经济等经营风险。五、超越管理权限 案例 3 由甲公司负责组织施工的一高速公路项目,合同总价7430 万元,自 2005 年 9 月开工至目前项目还没有完成,共验工计价4628 万元。但在该项目共发生各类纠纷案件8 件,涉案标的额共计5963.86万元。该项目中因随意签认担保、欠条、签收分包单位文件被别人提起的诉讼案件标的额是该项目已完成产值的128.9%,是该公司2008 年全年生产任务的14.9%。该案例中的公路项目为民营企业运作的BOT项目,存在着业主管理不规范、资金不到位的问题,但甲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合同意识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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