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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C章要求注册为药剂师的申请人的训练研修课程及考试规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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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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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第138C章 要求注册为药剂师的申请人的训练、 研修课程及考试规例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138C章 要求注册为药剂师的申请人的训练、 研修课程 及考试规例的主要内容(第138章第4条)1938年1月1日(本为1937年第8号附表1)第138C章 第1条注册为学徒或学员的规定任何要求注册为学徒或学员的申请人,必须已经与注册药剂师或有权成为获 授权毒药销售商的法人团体订立实习契约, 或已经与一名药剂师连同一所医院或 同类机构的委员会或连同一所制药厂的拥有人订立实习契约:但如某人按全职协议受聘于政府医院或政府其他机构而在一名合资格药剂 师的指导下工作,则该协议须取代实习契约而获接纳。第138C章 第2条注册为学徒或学员的规定在申请注册为学徒或学员时,申请人须一(a)向注册主任递交一份证明书,证明申请人已通过香港大学入学试或注册 主任认可的其他同等考试;(1952年A187号政府公告)(b) 缴付订明的注册费用(c) 向注册主任递交他的实习契约副本一份。第138C章 第3条资格检定考试一总则资格检定考试称为“化学师及药师资格检定考试”第138C章 第4条资格检定考试一总则资格检定考试分为两部

      2、分,第一部分为中级考试,第二部分为最后考试。第138C章 第5条报考中级考试的规定参加资格检定考试的规定及所需的训练中级考试每年于6月及12月共举行两次。第一次申请报考时,考生须一(a) 已注册为学徒或学员;(b) 缴付订明的费用;(c) 向注册主任递交一份用正式表格(可从注册主任处取得)发出的证明书, 证明书由申请人的导师或该导师的授权代理签署, 证明申请人在注册为学徒或学 员后曾在认可教育机构修读一项认可训练的课程, 该课程属为期一年的全日制课 程或属为期两年于夜间上课的课程第138C章 第6条报考中级考试的规定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一见2000年第60号第3条中级考试的科目为化学、物理及生物,而考试范围须符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 会议不时认可的课程大纲。注册主任须向提出申请的人免费提供课程大纲。(2000年第60号第3条)第138C章 第7条报考中级考试的规定任何人如已注册为学徒或学员,并使注册主任信纳他已通过附录1所列的其 中一项考试,则须当作已通过中级考试,但有关的科目须包括化学、物理及生物。 如有关的科目只包括本规例所订明的其中两科,则须当作已通过该两科的考试。第138C章

      3、 第8条报考中级考试的规定考生必须应考全部考试科目,但当作已通过其中两科考试的考生, 可只应考 其余一科。第138C章 第9条报考中级考试的规定只有一科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经主考许可,可只应考该科。申请重考前, 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须向主考出示令主考满意的证据,证明他已符合主考就他应考该不合格科目所订的条件。第138C章 第10条报考中级考试的规定除在下列情况外,任何费用或其部分概不退还一(a) 在考试截止报考日期前退考的考生,可取回已缴付的费用;(b) 已报考但没有应考的考生如能呈交令注册主任满意的证明,说明他缺席是由于患病或其他不能避免的因由所致,则可取回已缴付的费用。第138C章第11条报考最后考试的规定考试每年于3月及10月共举行两次。第一次申请报考该考试时,考生须一(a) 已通过或当作已通过中级考试;(b) 缴付订明的费用;(c) 向注册主任出示一(I) 出生登记证明书;(II) 一份由考生签署,用正式表格(可从注册主任处取得)作出的声明书,声明他曾在注册药剂师的监督下,于下列其中一个地方,在为期不少于两年间接受不少于4000小时的配发及合成药物训练一(i)根据本条例第13

      4、条注册的处所;(2000年第32号第48条)(ii)制药厂;(iii)医院或同类机构的药房该声明书须述明该考生修读课程的地方或各个地方的地址,以及受训日期及期间,并须由监督该项训练的药剂师签署。只有当该课程是在该考生注册为学徒 或学员后,并在他依照规例的规定按实习契约当实习药剂师期间修读的,以及该课程是在有关的实习契约已获注册主任批署并已向注册主任呈交一份实习契约 副本后才开始的,该声明书才属有效;(III) 一份用正式表格(可从注册主任处取 得)作出的证明书,该证明书由考生的导师或该导师的代理签署,证明考生已通 过或当作已通过中级考试后,曾就最后考试的科目,在认可教育机构修读一项认 可的有系统训练课程,而修业成绩令导师满意。该训练课程修读时间如下:制药 学不少于250小时,药物化学不少于250小时,生理学、生药学及法医药剂学不 少于250小时。第138C章 第12条报考最后考试的规定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一见2000年第60号第3条考试科目为制药学、药物化学、生药学、生理学及法医药剂学,考试范围须符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不时认可的课程大纲。注册主任须向提出申请的人免费提供课程大纲

      5、。(2000年第60号第3条)第138C章 第13条报考最后考试的规定除在下列情况下,考生须应考全部考试科目一(a)只有一科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经主考许可,可只应考该科。申请重考前,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须向主考出示令主考满意的证据,证明他已符合主考就他再应考该不合格科目所订的条件;(b)在按照本规例应考的科目或各科目中成绩合格的考生,须获主考发给证书,表明该考生在该等科目的考试中成绩合格。考生凭该证书有权按照本条例的条文注册为化学师及药师:但考生年满21岁才可获发该证书第138C章 第14条报考最后考试的规定实习契约须载有附录2所列的契约草稿的条文,或意思相同的条文,或载有考生在1949年3月18日当实习药剂师所据的契约的条文,但该所据的契约须已 获注册主任批注。第138C章 第15条报考最后考试的规定除在下列情况外,任何费用或其部分概不退还一(a)在考试截止报名日期前退考的考生,可取回已缴付的费用WWW.cn(b)已报考但没有应考的考生如能向注册主任呈交令注册主任满意的证明, 说明他缺席是由于患病或其他不能避免的因由所致,则可取回已缴付的费用。第138C章 第16条报考最后考试的规定尽管上述各条的条文另有规定,注册主任可豁免任何人,使其无须遵从上述 各条所载的任何规定(适用于为注册为各理论及实习课程的学徒或学员而须通过 的考试的规定),但该人须出示令注册主任满意的证据,证明一(a) 他已遵从在先前规例下的相应规定,而在当其时该等先前规例是生效的 或(b) 他已在一项有关考试科目的课程中接受足够的初步实务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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