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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 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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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引资政策2006-12-27 11:09文章来源:驻乌兹别克经商参处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政策乌独立初期吸引外资的政策比较宽松,如,1万美元法定资本即可注册外资 企业(外方投资比例不低于10%)。随着外国资本的不断涌入,1996年11月乌 曾颁布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及鼓励的总统令,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 注册外资企业法定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外资比例不低于30%方可享受外资企 业的优惠待遇。同时对外资企业的调汇额度进行严格控制。客观上由于受调汇政 策的影响,直接外资的流入有所减少,但利用贷款有所增加。1998年3月乌政 府对1996年11月乌颁布的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及鼓励的总统令进行了修 订,称“为了鼓励创办中小型外商投资企业,从1998年4月1日起,凡在乌司 法部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享受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企 业的法定资本不低于15万美元,企业投资一方必须是外国法人,其投资比例不 低于法定资本的30%,否则不被列入外商投资企业的范畴”,该政策沿用至今 未变。1996年底,乌开始实行严格的调汇政策,导致许多中小外资企业生产经 营惨淡或被迫暂时停业。200

      2、1年底上述调汇政策才有所松动,到2003年10月, 乌才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外汇自由兑换。投资法律体系现有涉及在乌投资的法律主要有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者活动保障法、 企业、公司及组织纳税法、土地税法、车辆和交通工具税法、土 地法。但在实际操作中,常以总统令、政府规定等文件,调节外商和外国投资 在乌的活动。这些文件主要有关于鼓励生产企业出口产品的补充措施总统令、 关于深化经济改革、保护私有财产和发展企业经营活动总统令、关于加强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本国货币内部竞争能力总统令、关于刺激和鼓励私营经 济总统令、关于鼓励创建外资企业的补充措施总统令、关于发展有价证 券市场的补充措施总统令、关于鼓励外国私人直接投资的补充措施的总统令、 内阁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放宽对外经济活动的规定、内阁关于进口关税制度 的规定、内阁关于国家扶持轻工业和地方工业的措施的规定、内阁关于 规范进出口业务的补充措施等。投资管理体制乌兹别克经济部、外经部、财政部是乌引进外资的最主要的管理机构。从 这三大部的设置和职能划分的关系来看,经济部主要负责制定国家经济的总体发 展战略;外经部主要负责对外贸易和引进外资;财政部主要负责根据国

      3、家的财力 来评估计划和项目的可实施性。乌兹别克工商会也参与外资引进,但只是作为一 个咨询机构发挥中介作用。乌兹别克投资管理体制的一大特点是:由国家提供担保还款的外国投资或者 贷款的项目必须经过乌内阁和总统同意,并纳入国家的引资规划,以维护国家的 还贷信誉。以利用外国贷款的投资项目为例,主管部门为外经部、经济部和财政部。 项目所在的政府职能部门(如农业部)提出申请后,外经部重点审查所提项目的 商务条件(设备价格、市场需求等),经济部重点从国家的宏观经济战略考虑是 否有引进外资的必要,财政部重点从国家财政资金的偿还能力、所需贷款资金的 规模审查项目。所有上述政府机构仅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具体工作负责,最后均 需报告内阁,最终由内阁上报总统批准。吸引外资政策的特点乌外资政策的特点是:(1)欢迎建立较大规模的外资企业,允许建立100%的外国独资企业。外 资企业的法定资本金额越大,外商投资所占比例越大,乌在税收方面提供的优惠 政策越多,政府给予各种“特别优惠待遇”的可能性越大;(2)鼓励建立生产型外资企业。利用当地原料生产乌国内紧缺商品、进口 替代和出口创汇产品。(3)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原料深加工领

      4、域、高新技术、节能、通讯、交通、 能源、公共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投资。乌政府将优先考虑向被列入国家投资计划的 项目提供便利,如降低税收、利润返还等方面均可优先得到保障并享受更多的优 惠政策。(4)鼓励外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投资。乌对向中小企业投资的外商将提供 税收和进出口关税等方面的诸多优惠政策。(5)对外资逐步实行“国民待遇”。根据乌兹别克政府令,自2006年6 月1日起,乌政府对部分外资企业取消无限期优惠政策。为此,乌内阁成立了专 门工作小组,对所涉及企业无限期的税收和关税优惠进行重新核查,并确定具体 优惠期限,其中,“乌税收法典”中规定的优惠条件保留,如外资企业红利免征 利润税;外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免征增值税等。此次政策变化所涉及的外 资企业约30家,其中包括乌美黄金公司、乌土客车公司、乌英、乌瑞(士)合 资企业及一系列纺织企业。乌给予外资企业的现行优惠政策有:(1)利润税优惠乌2006年起实行的企业法人利润税率为12% (2007年可能改为10%)。被列入乌国家投资计划中的外资项目头7年可享受免征利润税的优惠(原 免税优惠期为5年),7年后,利润税减半征收合资企业及其分公司、子

      5、公司,如果从事农产品(不包括葡萄酒、果酒及 其烈性饮料)、日用品、建筑材料、医疗设备、轻工产品、食品生产和加工或从 事再生资源及生活废料的处理和加工,自注册起2年内免征利润税。如果合资企业生产的儿童产品产量达到25%以上的、自生产之日起可享 受5年免征利润税的优惠,5年后减半征收外资占50%或50%以上的生产型合资企业,投产后2年内免征利润税在偏远农村建立的生产民用消费品的深加工外资企业可享受3年免征利 润税的优惠轻工领域的合资企业,如果注册资金中外资所占比例不少于50%并将企 业利润用来再投资,发展和扩大民用产品、特别是儿童用品的生产,可享受免征利润税的优惠生产加工出口和进口替代产品的外资企业可享受2年的免交利润税的优 惠,而增值税可暂缓上交给国家财政。对两年免税期后的出口型企业,根据出 口创汇占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利润税:如出口比例占销售总额比例的15% -30%,利润税减免30%;如出口比例占30%以上,利润税减免50%。(2) 增值税优惠:乌兹别克现行的增值税率为20%作为投资运入乌兹别克的技术设备免征增值税。包括:-被列入优先投资项目的设备;-实施政府担保下的外国贷款投资项目运

      6、入的设备;-外国投资者为新建和改造生产民用消费品所投入的设备;-外国投资者作为投资运入的设备以及为开发国家石油天然气领域的项 目运入设备;-乌本国企业为外资企业供应的材料和提供的服务。童鞋专业生产企业生产所用的原材料免征增值税 2009年1月1日前,国家发展本地化生产纲要项目中列名的企业及纲 要项目中标企业进口的设备及零配件免征增值税。纺织工业2005-2008年引资规划中列名的企业进口的设备及零配件免 征增值税。由政府担保的外国贷款项下的引资项目,外资在企业注册资金中的股金 以及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由授权银行确认的对现有生产企业进行更新改造的项目 免征增值税(3) 进口关税优惠:乌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行的海关进口税率为5-30%。外资企业生产所需物资(包括原材料、设备、零部件等,但车辆除外) 及企业工作人员生活所需物资免征海关税在乌直接投资超过5千万美元的外国企业法人从其本国进口自身所需产 品,免征进口关税轻工协会的纺织企业至2007年1月1日之前免征进口关税,生产成衣、 袜类及鞋类产品的企业至2009年1月1日之前免征除增值税以外的所有税费自2006年1月1日起的2年内对“乌兹别

      7、克建材工业协会”下属的生产 新型建筑材料的企业免征海关税(4) 财产税优惠:乌现行财产税税率为35%合资企业,其注册资金中外资超过50万美元的免征财产税。新成立的油 气开采合资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免交财产税。利用外国贷款购买的油气 开采设备,在还贷期中免交财产税,但此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对出口型企业,根据出口创汇占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财产税:如出口占到 销售总额的15%-30%,财产税减免30%;如出口比例到30%以上,财产税减 半征收。(5) 外汇收入:外资企业由出口自身产品而获得的外汇收入,纳税后全部由企业支配。合资企业在国家交易所享有优先换汇权。外国投资者可自由将合法经营所得利润及其它资金以外币形式汇往境 外。(6) 其他:根据合资项目的投资规模、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乌内阁于2005年9 月授权外经贸部可以向外国投资者提供法律许可范围内的各种保障和优惠。这 些保障和优惠包括:提供政府担保,制定特别关税、税收和支付优惠,实行国 家对引资项目的实施进程的监控,将投资项目列入国家投资项目计划,协助解 决国家拨款问题等等。新的政府决议规定:乌兹别克政府将根据每一个外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决

      8、定 是否与之签订提供保障和优惠的协议。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有:投资项目是否属于 能够保障经济稳定增长的优先发展领域,是否能够大幅度地改善国家的经济结 构,是否能够加强和扩大国家的生产能力和出口潜力,是否属于能够促进原材料 加工、消费品生产和服务、增加居民就业的中小企业发展项目。外资企业有权自由进出口自身产品并进口生产所需商品,无需申领许可 证。在乌境内的外国投资者有权通过竞买的形式购买生产厂房、设备和住 宅,也可长期租赁土地。如果乌兹别克未来出台的法律恶化投资条件,外国投资者可遵循投资时 实行的法律。但该规定不包括为保卫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及环境保护而进 行的法律变更。 2005年4月11日总统令吸引外商投资补充措施中规定:从2005 年7月1日起,如外商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吉扎克州、卡什卡达里亚州、 锡尔河州、苏尔汉河州、花拉子模州、纳沃伊州、安集延州、纳曼十州和费尔十 纳州的农业居民区投资办企业,则免缴利润税、财产税、社会基础设施及美化设 施发展税、环保税、小公司小企业统一税及道路基金费。税收优惠幅度根据外资 规模确定:30-300万美元: 免3年;300-1000万美元:免

      9、5年;1000万美元以上:免7年。该总统令所涵盖的工业领域有: 无线电工业品制造及电脑和计算机配件生产 轻工业 丝绸工业 建材工业 食品工业及禽蛋生产 肉类奶制品加工工业 化学制药工业为进一步改善国内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力度,特别是吸引 私人外商投资,以实施私有化改造、生产设备的技术更新和现代化、解决劳动力 人口过剩地区的就业问题,2005年4月11日乌通过关于鼓励吸引私人外商直 接投资的补充措施的总统令。主要内容如下:1、自2005年7月1日起,根据三种投资规模的不同,分别免除私人 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税、财产税、社会基础设施发展税、环保税、小型企业统一 税及交通基金费。如投资规模在30万美元-300万美元之间:免税3年;超过300 万美元-1000万美元:免税5年;超过1000万美元:免税7年。2、享受上述免税待遇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1)应设立在劳动力过剩的地区:卡拉卡尔巴克斯坦共和国、吉扎克 州、卡什卡达利亚州、锡尔州、苏罕达利亚州、花拉子摩周吉纳瓦伊州、安集延 州、纳玛干州和费尔十纳州的农村地区。(2)乌政府不提供担保。(3)外商投资不低于固定资本投资的50%。(4)企业完成国家登记后投入外资。(5)外资以自由可兑换货币或新的现代化设备形式注入。(6)在税收优惠期限内所获得的收入应为企业进一步发展再次投入。3、由乌兹别克内阁外资和贷款问题部门间委员会确定乌吸引外商投资 企业名单。4、非政府担保的有外商投资企业吸引的长期贷款利息不纳入企业利润 税的税收基础。5、如企业获得优惠后中止经营活动,外国投资者的利润和投资返还只 有在向国家财政偿还所提供的优惠金额后才允许进行。投资障碍由美国传统基金会与华尔街日报联合评定的“2005年全球经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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