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
5页1、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提高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199949号)、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 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第三条 企业发生技术开发费应当与技术开发项目相对应。技术开发项目是指企业自行或委托研发的
2、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项目。二、企业技术开发费主要财税政策 第四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第五条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第六条 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计提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第七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工业类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按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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