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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平湖科谱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万颗高端半导体激光芯片及模块项目环评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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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42924424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4.93MB    格式:DOC    上传时间:202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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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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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 激光 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 200 高端 半导体 芯片 模块 项目 报告书
资源描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报批稿) 项目名称:年产200万颗高端半导体激光芯片及模块项目 建设单位: 平湖科谱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二O二O年十二月 打印编号: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 项目编号 建设项目名称 年产200万颗高端半导体激光芯片及模块项目 建设项目类别 电子器件制造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 报告表 一、建设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签章) 平湖科谱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7MA1J320U38 法定代表人(签章) 许明 主要负责人(签字) 邢贞青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字) 邢贞青 二、编制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签章) 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8143049602B 三、编制人员情况 1.编制主持人 姓名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 信用编号 签字 吴革 20130353303500000011330299 BH000904 2.主要编制人员 姓名 主要编写内容 信用编号 签字 杨李军 全部 BH027243 目 录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 二、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及社会环境简况 10 三、环境质量状况 26 四、评价适用标准 37 五、建设项目程分析 43 六、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53 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析 54 八、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81 九、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88 附图: 附图1 本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 附图2 项目周边环境及噪声监测点布置图 附图3 项目平面布置示意图 附图4 项目周边环境照片 附图5 平湖市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 附图6 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图 附图7 地下水监测点分布图 附件: 附件1 项目备案通知书 附件2 营业执照 附件3 租赁合同 附件4 房产证 附件5 土地证 附件6 总量平衡方案 附表: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年产200万颗高端半导体激光芯片及模块项目 建设单位 平湖科谱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许明 联系人 孙蓓 通讯地址 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兴一路669号内一楼106室 联系电话 85825688 传 真 / 邮政编码 314200 建设地点 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兴一路669号内一楼及三楼 立项部门 平湖市经信局 项目代码 2020-330482-39-03-157373 建设性质 新建■ 改扩建□ 技改□ 行业类别 C3976光电子器件制造 建筑面积 5000m2 绿化面积 / 总投资 20000万元 环保投资 10万元 所占比例 0.05% 评价经费 / 投产日期 2021年12月 1.1项目概况 平湖科谱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拟建于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兴一路669号内一楼及三楼,租用浙江合波光电有限公司的厂房5000平米。本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主要购置四通道电源、光示波器DCA、四通道误码仪、热流仪、老化箱、高低温箱、半自动反射耦合机、半自动透射耦合机、高温箱等设备;项目投产后,可实现年产200万颗高端半导体激光芯片及模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使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能够协调发展。为此,企业委托我单位进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本项目主要产品为光模块和波分器件,属于“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80、电子器件制造397;显示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使用有机溶剂的;有酸洗的;(以上均不含仅分割、焊接、组装的)”类项目;本项目需在建设开工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9年本)>的通知》(浙环发[2019]22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内容确定本项目的审批权限在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我单位通过对项目实施地周围实地踏勘、工程分析、收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资料的分析、研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编制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现报请审查。 1.2 编制依据 1.2.1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2018 年12月29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修改,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2017年7月16日);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13)《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 (14)《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务院,2013.9.10; (15)《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务院,2015.4.2; (16)《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2016.5.28; (17)《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2016.12.5; (18)《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2016.12.20; (19)《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环评[2017]84号,2017.11.15; (20)《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境保护部第43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1)《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2018.6.27; (2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5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3)《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21号,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017.9.13; (24)《并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环境保护部,2017.11.20; (25)《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2018.5.3; (26)《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生态环境部,2019.7.3。 (2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9号,2019.9.20。 (28)《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部令第11号,2019.12.20。 1.2.2地方有关环保法规及文件 (1)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5月27日修订,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2)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11月30日修改); (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2017.9.30; (4)《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浙政函[2015]71号,2015.6.29; (5)浙江省人民政府令364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自2018.3.1起施行; (6)《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12]10号; (7)《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浙淘汰办〔2012〕20号; (8)《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17〕250 号,2017.3.17发布; (9)《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2016.4.6; (10)《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9年本)>的通知》(浙环发[2019]22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19.11.18; (11)《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2)《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江省环保厅,浙环发[2014]28号,2014.5.19; (13)《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3)54号,2013.11.4; (1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40号,2016.11.14; (1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号,2018.9.25; (16)《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19〕2号,2019.1.11; (17)《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0〕7号,2020.5.23; (1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浙政发[2018]30号,2018.7.20; (19)《关于印发<嘉兴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嘉生态办函[2014]42号,2014.7.20; (20)《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通知》,嘉政办发〔2019〕29号; (21)《关于印发平湖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9〕105号; (22)《平湖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23)《平湖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平湖市人民政府; (24)《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平政发〔2020〕86号; (25)《平湖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平政办发〔2019〕53号,平湖市人民政府。 1.2.3相关导则及技术规范 (1)《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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