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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刑法2018年主观题及答案(含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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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42526013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12.91KB    格式:DOCX    上传时间: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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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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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2018 主观题 答案 详细 解析
资源描述:
刑法2018年主观题 王某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某日和刘某一起到餐厅吃饭时,消费3000元,刷卡付款时,服务员吴某故意将金额输入为3万元,王某果然没有注意到,遂刷卡付款。 王某发现多付了钱以后,与刘某去找吴某还钱,吴某拒不返还。王某、刘某恼羞成怒,准备劫持吴某让其还钱。在捆绑吴某过程中,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因为担心酒店其他人员报警,故放弃挟持,离开酒店。 在王某和刘某走出酒店时,在门口被武某等四名保安拦截。王某遂让刘某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刘某给林某、丁某打电话,并私下叫二人带枪过来,林某二人将枪支藏在衣服里,护送王某上了私家车。 武某等人见状遂让四人离开。王某上车以后气不过,让刘某“好好教训这个保安”,随即开车离开。刘某随即让林某、丁某二人开枪。林某与丁某同时分别朝武某腿部和腹部开枪。只有一枪击中武某腹部,导致其死亡,现无法查明是谁击中。 问题: 1.关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2.对于王某劫持吴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3.对于武某的死亡,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如何定性?为什么?(其中对王某行为性质的认定有不同见解,分别写出) 答案: 1.关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两种处理意见。没有明确的处分意识,仅有自愿的转移财产行为是否能构成诈骗罪,在理论上有不同观点。 (1)根据处分意识不要说,吴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中,王某在支付餐费时,虽然没有意识到自己实际支付的是3万元,而不是3000元,但其确实自愿支付了该笔金额。如果认为构成诈骗罪只需要有自愿的转移财产的行为,而不需要有明确的处分财产的意识,则吴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根据处分意识必要说,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王某在支付餐费时,并没有认识到自己支付的是3万元,他并没有处分3万元给饭店的意识,所以他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吴某盗走了27万元。所以,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如果认为要成立诈骗罪,被害人必须对处分0勺财物具有完全的意识.在本案中即必须认识到自己支付了3万元,则本案中王某没有处分意识,吴某构成盗窃罪。反之,如果认为被害人只要认识到自己在处分财产,而不要求认识到具体处分了什么,处分了多少,则本案中王某具有处分意识,吴某的行为构成i乍貓罪。 2.(1)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非法拘禁菲。E某、刘某劫持吴某,是为了要回王某无意中多付的钱,二人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二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C根据刑法的规定,为索债而非法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此,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2)二人在捆绑吴某时,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根据刑法规定,这属于“在非法拘禁中致人重伤”的情形,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3.(1)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丁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且均需对死亡结果负责。理由如下: 第一,刘某下令让二人“开枪”,但并未明确是杀死武某还是伤害武某,所以难以认定林某、丁某具有故意杀人的共同故意。林某向武某的腿部开枪,说明其只具有伤害武某的犯罪故意;丁某向武某的腹部开枪,说明其具有杀害武某的犯罪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丁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由于二人在接到刘某指令后同时向武某开枪,所以二人具有伤害武某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因此,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第三,虽然无法查明谁的枪打中了武某的腹部,但是由于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二人均需为对方的伤害行为负责,丁某的杀人行为也可以被评价为伤害行为,所以无论谁打中了武某的腹部,二人均需对死亡结果负责。 (2)刘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刘某和林某、丁某共同构成本罪。理由为:刘某指使二人向武某开枪,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教唆犯需要为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负责,故刘某也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其需要对武某的死亡负责。 (3)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观点一: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王某指示刘某“好好教训一下这个保安”.林某、丁某也是私下带枪过来的,王某对此并不知情。因此,其在主观上只具有故意伤害武某的犯罪意图,丁某的杀人行为超出其犯意,其无须负责。 观点二: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根据刑法规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本集团所犯的所有犯罪负责。丁某的杀人行为是受刘某指示后进行的,是为了完成犯罪集团的任务而进行的犯罪,所以王某应当对丁某的杀人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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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刑法2018年主观题及答案(含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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